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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房屋漏水维修难 业主杠上物业公司

看中华 最新资讯 2016-05-18 14:11:10

  原标题:房屋漏水维修难 业主杠上物业公司

  法官提示:遇到房屋问题应在保修期内向开发商主张权利

  本报港口讯 自从2008年入住港口区某小区后,业主甘先生就因为这套“闹心房”惹来了不少麻烦。先是房屋漏水开发商撒手不管,后因维修问题拒交物业费被物业公司告上法院。两次开庭,几度奔波,让甘先生身心俱疲。5月10日,市中级法院审结该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业主甘先生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1591.8元、专项维修资金590.9元,并驳回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6年12月27日,甘先生购买了位于港口区的一套商品房住宅。2008年5月,甘先生满心欢喜地搬进了装修好的新房子。可没想到,居住不到一年的房子就出现漏水的现象。甘先生说,自己居住的房屋外墙、室内漏水的现象从2009年2月就已经出现了。
在2009年至2012年期间,甘先生因漏水等问题曾多次要求物业公司派人进行修缮,并于2012年1月向物业公司提交了一份《关于解决房屋顶板银角涉水问题的函》。虽然物业公司表示,“将尽快联系开发公司处理相关事宜,力争于今年春节前请施工人员前来维修”,但是甘先生家的漏水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妥善解决。随着房子外墙渗水现象越来越严重,无奈之下的甘先生决定采取拒缴物业费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2015年,物业公司将甘先生告上法院。港口区法院、市中级法院先后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判决。

  防城港中院经审理认为,甘先生以房屋外墙有裂缝、存在漏水等问题为由拒缴物业费,因涉案房屋渗水问题发生在质保期内,主要是房屋自身原因所致,应由房屋开发商承担修缮义务。而物业公司对房屋漏水问题不存在过错,其没有义务对涉案房屋渗水问题进行解决,故甘先生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此外,物业公司依据服务协议为甘先生提供了物业服务,因此,物业公司享有向甘先生收取相应费用的权利,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另据了解,市中级法院于今年4月7日审结了甘先生与涉案楼盘某开发商的修理重做更换纠纷一案,依法判处涉案楼盘某开发商对甘先生的房屋漏水问题进行修复,并承担所需费用。

  法官提示,现如今房屋漏水等现象已经是许多商品房存在的普遍问题。业主在入住新房后遭遇房屋质量问题,应该在接收房屋之日起保修期内及时向开发商主张权利,由开发商按照国家相关房屋保修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因房屋漏水等问题业主以拒交物业管理费主张权利是不可取的行为。(林文瑶 崔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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