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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维修资金交存再出新规

看中华 最新资讯 2016-04-26 09: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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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萍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维修资金交存行为,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维修资金,由购房者自行交存维修资金,日前,我市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维修资金交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规定。

《通知》要求,购房者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房屋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业主持《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可自行到专户银行或市住房保障局产权交易大厅办理维修资金交存业务。未交存房屋维修资金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者。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将房屋交付购房者的,市房屋维修资金中心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依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购房者要严格按要求交存维修资金,妥善保管维修资金票据,以备后期办理房屋产权证及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使用。

业主自交房屋维修资金从根源上遏制了维修资金被挤占、挪用的违法行为,确保了资金的安全。自2014年6月我市推行该项工作以来,通过自交方式交存的维修资金已达到12658.14万元、10542户、106.75万平方米。

[责任编辑:yfs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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