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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教师烧校长轿车 辩称患“短暂性精神障碍”

看中华 最新资讯 2015-10-09 10:19:58
 

事发时现场图片(网络) 黄李华摄

事发时现场图片(网络) 黄李华摄

原标题:教师火烧校长轿车获刑 辩称患“短暂性精神障碍”

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这一名词随着“南京6·20宝马车肇事案”而广为人知。近日,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纵火烧车案,虽然纵火者辩称自己患有短暂性精神障碍,仍被法院判处6年有期徒刑,并作出39万元的赔偿。

5月29日凌晨,因为对校长分配的岗位不满,江苏省宿迁市一老师趁夜怀抱酒精、打火机对校长的轿车纵火,不仅将校长的车烧成了废铁,还点着了附近三辆汽车。当天下午,涉嫌放火烧车的犯罪嫌疑人张某被宿豫警方抓获。

张某供述,他是宿迁市宿豫区实验高中的教师,自2012年以来就被校长徐某安排到该校后勤做勤杂工,负责给校内花木施肥、除草,今年又被安排管理学校的车辆停放。

张某说,因平时工作中与校长产生矛盾,认为自己处处受排挤、打压,于是产生报复心理,并购买易燃品酒精,做出极端行为。

近日,宿迁市宿豫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经法院鉴定,受损最重的两辆车扣除残值后损毁价值分别为217540元和144799元,另外两辆轿车的修理费也达数万元。

在庭审中,张某对法庭出示的这组证据没有异议,但随后,他辩称自己患有短暂性精神障碍。

“案发前经常失眠,经常出现幻觉。近十年没有服用精神病药物,没有到精神病院就诊,但是经常看些精神病相关的书籍。”随后,张某又出示了两份材料,证明自己曾因短暂性精神障碍于1995年2月7日至13日到宿迁市精神病院入院治疗,有精神病史。

张某称,自己在案发前的确有轻微的精神疾病,但并不需要申请精神鉴定。而张某的辩护人也因第一次与张某会见时,他没有典型精神病状态而放弃了对其进行精神鉴定。

因此,法院认为张某辩称的“患有短暂性精神障碍”的证据并不充分,不影响对本案的判断,因此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张某犯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此外,由于事发后,某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了四名车主车辆损失共计39万余元并向张某追偿保险赔偿金,因此张某在承担6年有期徒刑之余,又向保险公司支付了39万余元作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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