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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举报信者不该全身而退

看中华 最新资讯 2016-05-05 10:56:13

    ■本报评论员宋延坤近年来,一些地方陆续出现举报信被转给被举报人(单位)甚至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恶劣行为,而乐清市和温州市两级公安机关都不对盗取举报信者施以相应的处罚,难免会让公众依靠自己的想象力去“胡思乱想”。
  浙江省乐清市淡溪镇某村村民卓礼富,去年5月将举报信投进了纪委设立的意见箱,然而,这些材料几天之后却消失了。报警之后,偷信人被抓住,但乐清市公安局却未对其施以任何处罚。随后,卓礼富向温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不过,温州市局维持了乐清市局的决定,而在乐清法院的判决书中,则认为公安部门应重新判定。(5月4日《钱江晚报》)
  乐清法院为何认为应对此案重新判定?因为温州和乐清两级公安机关在处理此案的方式的确存在问题。因为偷信人在盗取信件之后看了十几分钟又将信件放回,又因为信件此类物品很难被估出一个经济价值,所以,偷窃举报信的行为很难被直接认定为盗窃罪,不过,乐清法院要求重新判定此案却并非毫无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48条规定,“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刑法》第252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律法的规定,盗窃举报信的人至少也要被处以拘留或罚款,而考虑到举报信比普通信件会造成更加恶劣的后果,已经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理应对其处以更加严厉的刑事处罚。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偷信者不仅没有受到任何处罚反而能够全身而退,那么,该事件又能说明什么问题呢?在笔者看来,这种情况也许只能让我们推测出以下两个结论:其一,乐清市和温州市公安机关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有待提高;其二,涉嫌故意为偷信者或其背后之人(被举报人或单位)开脱。近年来,一些地方陆续出现举报信被转给被举报人(单位)甚至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恶劣行为,而乐清市和温州市两级公安机关都不对盗取举报信者施以相应的处罚,难免会让公众依靠自己的想象力去“胡思乱想”。
  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活动依旧强力推进着,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其中,群众监督和举报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很显然,在这样一个大好的形势和背景下,乐清市公安局和温州市公安局从轻发落盗取举报者的做法,有不作为甚至保护违法行为的双重嫌疑。此外,还有一个问题应该引起重视,从卓礼富提交举报信至今,当地纪委等相关部门一直未对此事采取过任何措施,甚至连相应的声音都没有发出过,这样的工作态度实在难以令公众安心,也完全不符合当前反腐倡廉的形势要求。
  此事件是全国首例由“偷举报信”引发的行政官司,乐清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公安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那么,如果乐清市公安局服从判决是不是就意味着此事可以划上句号?在笔者看来,此事绝对不应该如此仓促解决,考虑到此事件在社会上造成的恶劣影响,当地政府和纪检部门还是应该拿出具体的应对措施,这可是为了保护公民监督权的大局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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