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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法治化,纠错机制待创新

看中华 最新资讯 2016-05-24 10:35:30

冤案纠错,是近年来伴随新一轮司法改革同步推进的系统工作,随着不少典型案件的复查、重审及至最终得以纠正,刑事案件的申诉难、申诉慢问题被各界所聚焦。日前,刑诉法学者陈卫东建议借鉴立案登记制“有案必立”的改革模式,将申诉案件全部纳入复查程序;法学家陈光中则认为,冤案平反不能全靠法检自纠自错,建议设立党领导下的独立于法检的中立机构,为冤案平反创造条件。

于公众观感论,不断有新的陈年旧案被提上纠错议程,是近年来的一大独特司法现象。仅以近日新闻来看,就有4月27日深夜,江西高院决定再审16年前乐平黄志强等四人劫杀案;4月29日,吉林高院再审18年前情人节命案,并改判“凶手”刘吉强无罪。越来越多普通中国人的名字,出现在国家司法纠错的图谱之上。而在冤案陆续平反的背后,另一组数据尤其让人心酸:从当事人及其家属申诉到法院决定立案再审,江西乐平案花了10年,陈满的父母用了16年,贵州杨明从1998年终审判死缓,申诉后到贵州高院决定再审,用了17年……这样的数字可以列出很多,在申诉和决定再审之间,所需要承担的时间成本与人生代价,堪称沉重。

刑事申诉,看起来像是一个符合诉讼程序的法律表述,但在现行刑诉法的范畴中,当事人的刑事申诉,只是启动刑事再审程序的一个材料型条件、一种可能性,最终需要取决于法检机关。而刑事再审,才是法院对生效错误判决进行重新审理的法定诉讼程序。实践中不少案件,在申诉和再审中间,还有一个更不可预期的复查程序(比如正在进行中的聂树斌案复查),复查结果直接决定着再审程序能否启动。刑事申诉长期处于诉讼程序之外,使得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在对司法机关提起申诉的过程中,被动等待、听天由命,司法机关对个案申诉的看法、采取措施,完全处于不可控、不可知的状态,这也就是不少陈年旧案,动辄申诉十数年的原因所在。

更加尴尬的是,在已确定启动再审甚至再审改判无罪的案例中,除了真凶再现、死者归来等少数偶然因素,法院据以再审乃至改判的证据、事实,在长达十数年的申诉过程中大多数并无新进展、新发现。刑事申诉阶段的无限期拉锯,不仅对当事人及其家属是折磨,长期求公正而不得,人生耗费不可弥补,对司法公信而言亦是重大损害。2012年刑诉法修改,对非法证据未排除申诉再审的事由以及规定程序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再审等内容,在启动再审和最终改判的标准做了一些区分,但依然缺少相关实践。

申诉难是纠错难的开端,但并非全部。在整个刑事再审纠错的过程中,面临对包括纠错标准、主体和程序的再认识。并非百分之百确认错误的案件,才有被纠正的可能性。“新证据出现,让原生效判决处于可质疑状态”,或者现有证据审查发现,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就应足以启动再审。现在实践中对复查程序的过度依赖,将复查与再审程序同质化,甚至将申诉与再审标准同质化,复查对错误确定无疑,再审才有启动可能,并不符合司法专业逻辑。这也正是法律学者建议将申诉程序尽快纳入诉讼范畴、将其法治化的实务基础所在。立案阶段可以“有案必立”,刑事申诉便也可以做到统一审查,在诉讼程序中对申诉做审查,也给了律师介入以更多可能,使得申诉本身具有更多可预期的制度设计。

在申诉程序法治化的前提下,对司法纠错的主体选择,在省高院主导的程序之外,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能有赖进一步激活,写入最高检报告的陈满案抗诉,需要制度化的氛围使其更普遍适用。律师在刑事申诉中的角色和作用,需要法律的进一步明确和保障。而在法检自我纠错的同时,法学家主张设立新的中立平反纠错机构,是否可以起到监督、督促作用,包括从司法人性的角度出发,让酿成错案的主体与纠错主体实现分离,也是可以进一步研判的思路。申诉的路可以很长,但不该缺少对法律确定性的期待,冤案纠错可以更及时,并不算苛刻的法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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