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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热点问答

看中华 最新资讯 2016-04-29 15:24:12

  1.从事建筑施工及房地产开发纳税人,营改增试点之前老项目如何判断?

  答: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销售额时能否扣除向政府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允许扣除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纳税人向餐饮店支付的餐饮服务支出,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纳税人购进的餐饮服务支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另外购进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也均不得抵扣。

  4.境外纳税人向我国境内纳税人转让我国境内不动产,是否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答:境外纳税人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5.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是否需要缴税?

  答:根据试点政策安排,对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是免征增值税的。包括个人从事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6.营改增后个人二手住房交易税收政策会有哪些变化?对老百姓(603883,股吧)有哪些影响?

  答:对于营改增后的二手房交易税收问题,可以归纳为“两不变、一下降”。“两不变”,一是指申报纳税的流程不变。纳税人5月1日以后发生二手房交易,仍然到原地税部门办理缴税、开票等各项手续。二是指享受税收优惠不变。我省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一下降”,是指除免税交易外,其他二手房交易按5%征收率简易计税,虽然与营业税税率一致,但由于增值税在计算时需要将原含税价格换算为不含税价,税基收窄,纳税人缴纳税款减少。例如一套200万的房产,营改增前应缴税款是10万元,营改增后则为只需缴200/(1+5%)*5%=9.52万元,减税0.48万元。

  7.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营改增金融服务还是租赁服务?

  答: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属于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

  同时,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8.此次营改增试点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但实际许多卖房者都是普通百姓,他们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此次营改增试点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考虑到个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影响下游抵扣的问题,营改增后对个人销售不动产允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直接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地税部门办理代开发票的手续。

  9.纳税人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10.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同时提供应税服务行为,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责任编辑: 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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