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改革应与行业开放同步进行
看中华 最新资讯 2015-10-19 20:47:03勿将价格改革孤立于行业开放来考量,从根子上理顺开放竞争关系,防止以开放的名义分家维持实际垄断。
日前,国务院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到2017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到2020年,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基本完善,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监管制度和反垄断执法体系基本建立,价格调控机制基本健全。
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市场决定价格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关键。近年来,价格改革一直在推进,而此次,明确地提出了一个2-5年的价格改革时间表,是较为令人振奋的消息。然而,在提出确切时间表后,如何保证价格改革的完成和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的完善,是亟待思考的一个问题。在当前的定价机制中,仍有一些计划经济时代残留的历史产品,而在错综复杂的行业领域关系中,多次定价机制向市场开放却陷入了涨价怪圈。如何从中吸取经验教训,避免再度陷入同样的陷阱,是新一轮价格改革必将面临的挑战。
价格改革实质上是公共服务产品的定价策略问题,而陷入越开放越涨价的怪圈,通常是将定价孤立出来作考虑,而价格改革不仅涉及什么公共服务产品或哪一个环节需要政府定价,更要配合不同的开放模式和监管方式来决定如何定价。
在现实世界中,兼具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的纯公共品是极少的,只有国防与社会安全等少数领域属于此类,绝大部分被称之为公共服务产品的实则均为不同程度地不同时满足非排他性与竞争性的准公共品。研究认为,对待这类具有准公共品性质的公共服务产品,应该根据其是否具备自然垄断性质、替代竞争等状况建立不同的定价体系与策略,譬如原油、供电、邮政、城市的煤气和自来水等大部分环节仍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定价体系与标准均需保留更多政府监控因素,而存在寡头垄断的有限竞争领域,例如发电、电信、铁路、航空等,则需较大程度放松政府管制,可实行非审批申报制并配以浮动价格制。竞争性更强一些的包括公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等领域,更多需要的不是管制,而是赋予企业更多经营自主权,以监管保证竞争环境的公平。
于是,所谓越开放越涨价的怪圈就不难理解了,基本来源于行业领域状况与定价机制均与其理应呈现的状况不匹配。如一直备受诟病的电信领域,就是在本应有限竞争的领域维持了实际上的行政垄断,保留实际垄断却实行电信资费市场价,结果就会形成高价低服务的不理想状况。这在新一轮价格改革中尤为值得警惕,以电力行业为例,其发电、供电和售电环节都不具备自然垄断属性可以放开竞争的,最终需要实现调度独立、输配分开,以上三个环节均允许民间资本进入,方能形成从定价到允许整体有效的电力市场,而若继续目前的发电侧有限放开、售电侧实际垄断,调度统一、输配不分的状态,至2017年若定价市场化更可能的结果是为垄断者涨价作嫁衣而导致社会整体福利下降。
另外,有些领域是整个体系需要调整,定价策略改革应随之调整而无法绕过它走在前面。例如,医疗体系如果继续目前以药养医的扭曲状态,即使放开药品定价亦无助于实现2020年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的目标,惟有调整为以诊金为主、医药分离的机制,在此基础上实行价格动态调整,方有可能形成健康的医疗服务定价体系。
价格改革至关重要,此次意见提出政府定价项目清单化以及规范定价程序,这些细则都有助于解决定价策略运行中的具体问题并防止其在执行中走样。但更重要的是,勿将价格改革孤立于行业开放来考量,从根子上理顺开放竞争关系,防止以开放的名义分家维持实际垄断,实现竞争性领域和环节的整体开放,方能保证五年后为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的完善画上一个完整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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