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财政补贴官员购房,合适吗
看中华 最新资讯 2015-10-03 17:32:43将财政资金用于补助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则难以摆脱利用公权力自肥的嫌疑。
日前,广东清远市印发文件规定,给予购房者一定额度内的财政补贴,低收入困难家庭最高可补贴房子总价20%(上限4.8万元),2010年以来新入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则可获一次性补助,最高者可得4万元。
清远市的这个文件,对象限制在购买首套普通住房者,这符合现在将房地产市场定位于解决居住型需求的政策目标,因此似乎是可以肯定的。文件将能够得到购房补助的对象限制在两类人员,一类是低收入困难家庭,一类是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管是哪一类人员,其补助资金的来源都是财政资金。将财政资金用于补助特定消费目标的消费者是否可以?答案应该是肯定的,但由于财政资金来自民众的税收,因此必须体现一个公平原则。从这一点来看,清远市的这个规定存在可以商榷之处。
财政资金补贴困难家庭购房,这并无不妥。住房作为一种基本的民生需求,政府具有提供兜底保障的责任,这种责任的体现除了供应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以外,也可以包括直接向他们提供适度的财政补贴。这里的一个难点是标准的确定和执行。前几年,很多地方爆出在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分配中,家庭经济并不是很困难的公权机构工作人员混于其中,一些利润丰厚的大型国企也利用经济适用房的名义给职工提供福利分房,引起社会舆论强烈质疑。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在向困难家庭提供财政补助的过程中,政府必须高度透明,并接受社会监督。
但是,将财政资金用于补助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则难以摆脱利用公权力自肥的嫌疑。一般地说,一个单位如果效益好,可以给职工提供更好的福利,包括向职工提供住房补贴甚至直接提供住房。但是,政府机关本身并不是创利的市场主体,事业单位也主要是由财政拨款供养的,因此它们要给工作人员提供住房补贴,只能动用财政资金,而财政资金属于公共资源,如果要用于购房补贴,其受益对象不能只是机关内部的工作人员,而必须是这个政府辖下的全体民众。现在,国企向职工提供住房等超额福利都受到质疑,其原因就在于国企属于全民资产,这种超额利益分配实际上侵犯了公共利益,造成了财富分配的不公平,更不要说并不直接创造利润的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了。清远的这个规定将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中的受益人员框定为2010年后的新入职人员,这部分人员基本上是刚走出校门的年轻人,他们虽然确实有购房需求,但社会上同样存在大量有购房需求的年轻人,只是因为他们未能进入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就不能享受这项政策,这无疑会加剧社会上已经存在的不公平现象。
清远将对困难家庭的购房补助与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困难补助捆绑在一起,但按实际情况来说,一个家庭真正经济困难,可以享受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一旦其开始进入购买商品住房的环节,就说明其家庭经济收入已有改善,政府对他们的兜底保障责任可以免除,因此,就困难家庭能够得到的补助而言,这方面的需求并不会很多。而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补助则不分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可以想见,在这项政策的激励下,清远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年轻人都会积极购房,不会放弃这块“天上掉下的馅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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