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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债转股

看中华 最新资讯 2016-03-21 17:00:17

  无需惊讶,商业银行在未来将成为非金融类企业的大股东。

  尽管目前《商业银行法》对于商业银行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还有所限制,但相关的政策突破正在酝酿中。

  早前,有外媒披露,中国将出台相关文件,允许商业银行在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实施债转股。之后,在3月16日的中外记者会上,国家领导人表示,可以通过市场化债转股方式来逐步降低企业的杠杆率。

  对于债转股,银监会主席尚福林近期也有所表示。不过依其说法,“目前银行债转股还在研究中,需要经过一系列制度设计和技术准备才能推开”。

  在商业银行不良率快速攀升的背景下,债转股在业界引发的震动着实不小。

  有业内人士称,目前面临巨大偿债压力的企业,大部分属于重资产、产能过剩的传统周期类行业。这些行业内的部分企业,本身可能是技术领先、拥有竞争力的公司,只是受制于所在行业的产能过剩和恶性竞争才陷入困境。若能定点、精准地对这类企业债转股,则可大幅减轻其财务压力,使之相对于同业的存活能力明显增强,从而有助于其通过兼并重组等手段促进全行业的去产能进程。

  与前述人士观点有所不同,平安证券分析师励雅敏认为,债转股之后的企业杠杆比例将有所下降,部分仍有发展潜力的公司存在起死回生的可能。银行有效的信贷资源也可以释放出来,不用一直续贷提供僵尸企业无效的资金运转。这对于提升资金回报率是有所帮助的。但其同时强调,银行从债权方成为股东方,将明显为经济转型过程中的阵痛埋单,这对于银行股东和储户而言有失公允,“政府在债转股的政策推进和实际实施上,需要兼顾效率和公平性”。

  事实上,也有专家认为,应防止实际操作中的道德风险。

  不过目前来看,债转股对银行资本带来的巨大压力可能会制约其规模。

  根据现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 行)》规定,商业银行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的风险权重为 400%;商业银行因政策性原因并经国务院特批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400%;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其他股权投资风险权重为1250%。

  华泰证券分析师罗毅认为,此项规定即是对于商业银行被动持有股权情况的严格限制。在其看来,四大AMC成立初衷即为承接四大行坏账,当前国内AMC业务模式已相对成熟,让商业银行再扮演“坏账银行”角色的可能性不大,“银行债转股不会大范围铺开,核销、转让、资产证券化仍将是不良贷款处置的主要方式”。

  新金融记者 韩启

  作者:韩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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