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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P2P行业监管办法 政府调控态度优柔寡断(图)

看中华 最新资讯 2015-12-29 17:03:37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站12月28日最新公告显示,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至时间为2016年1月27日。

千呼万唤的P2P行业监管细则终于有了一个雏形。昨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基本明确了未来P2P行业的监管框架。这份(征求意见稿)中值得注意的是以下几点:备案管理;账户隔离;业务规范;负面清单;融资期限;征信改革。


  千呼万唤的P2P行业监管细则终于有了一个雏形。昨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基本明确了未来P2P行业的监管框架。这份(征求意见稿)中值得注意的是以下几点:备案管理;账户隔离;业务规范;负面清单;融资期限;征信改革。

  备案管理

  政府此次监管文件并未如市场所预期的那样为P2P行业设置5000万元准入门槛,而是采取更为柔和的备案制,即只要P2P企业向监管部分申报材料备案即可。无需任何准入门槛。

  这意味着,现在很多中小平台依然有机会参与P2P行业。P2P行业本身的社会职能就是类似于银行,撮合投资方与融资方双向需求的平台。但是,P2P行业本身并不像银行机构那样设有存款保证金比例。一旦借款方出现违约、还款难等问题,投资方就承担所有损失。平台本身在实力不足(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基本无力承受大面积坏账违约风险。这并不能有效保障投资者权益、

  账户隔离

  P2P企业账户与投资者账户隔离,由第三方商业银行托管。这是为了防止P2P企业搞资金池,避免主动或被动的形成庞氏骗局的方案。

  该条例其实是仿效股市、期市的资金托管方法。这种管理办法的确可以有效阻止暗箱操作的弊端。但同时也增加了P2P企业的运营成本。目前P2P资金存管,费率一般在万分之几到千分之几不等。像宜信、积木盒子等均是与商业银行合作托管资金。可这种费用只有大企业才能承担得起,因为对于中小P2P企业来说,自有资金本身就不足。如果投资方资金数目庞大的话就会被动的增加P2P企业运营成本,造成企业盈利能力下降,很有可能迫使企业铤而走险向高风险项目放款。

  业务规范

  (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明确规定,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这也就等于彻底封杀了类似e租宝、泛亚等线下推广模式。

  如今很多P2P诈骗平台多是采用线上线下结合的推广模式。出事后不仅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同时也损害了与其合作的第三方。为泛亚站台的宋鸿兵遭遇围堵殴打、郎咸平被上海大妈驱逐、央视被e租宝投资者声讨等。封杀线下模式固然有效,但是显然这种做法不够彻底。以e租宝为例,相信投资e租宝的受害者们都会对e租宝的业务人员有一个共同印象:年轻、时尚、专业知识欠缺。线下推广其实只是作为他们销售的一个话术题材,他们真正的业务渠道本来就是网上电子渠道。类似诈骗平台的主要销售模式是利用包装行骗。近几日刚刚出现提现危机的MMM平台就是典型的例子(当然,MMM已经不属于P2P行业了)。他们的推广渠道就是互联网,没有什么线下推广。所以,归根结底重要的是如何杜绝误导、诱导而不只是限制宣传、推广渠道。

  负面清单

  (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列举了十二项负面清单。(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这十二项负面清单对于以前的P2P行业操作模式来说,控制力很强,但对于如今正在发生改变的市场环境来说,其实意义并不大。现今很多企业开始发行债券、抵押固定资产融资维持运营。这些企业本身已经遇到资金链危机,举债度日。而这些企业本身又是受到政策扶持的对象。政府对于企业发债、抵押融资方面并没有过多限制。P2P行业的项目标的完全可以通过包装流入高风险企业。也就是说,这十二项负面清单只不过是增加了借款方自我包装负担,并未起到实质性作用。

  融资期限

  (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该条款覆盖面过窄,一般企业借款人都是以复数项目发行融资标的。因此该条款对于企业借款人来说毫无约束力。对于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无非是为了防止借款方拖延项目进程,防范圈钱骗局。这与之前负面清单部分一样只是增加了借款方(如果有意欺诈)行骗的程序而已。并不鞥起到实质作用。

  征信改革

  未来P2P行业将建立中央数据库,P2P企业可以共享数据库进行征信调查。

  这是该(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亮点。采用大数据系统规范借款方信用体系可以最大程度的打压不良借款人的出现。反复借贷、重复抵押等不良信用借款人将逐渐消失。如果要行骗最多也就一次,除非以不同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进行行骗。而这种事发生的概率一般较小。因为为了短期利益放弃自己信用借出身份的人将被纳入黑名单。未来其个人贷款需求将不被受理。相信没人会这么傻。

  纵观整个(征求意见稿)内容,虽然对P2P行业做出了巨大的调控。但是,显然政府还是有意偏袒行业。因为P2P行业作为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的工具,起到市场流动性分流的作用,其战略价值较高。所以,未来即使出台跟进的补充条款也不会过于激进,投资者本身还是需要多加防范骗局。为了鼓励行业发展,政府显然不可能彻底封堵行业弊端。未来欺诈成本上升,但不代表没有欺诈的生存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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