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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商部门纠正旅游企业不公平格式条款158条

看中华 最新资讯 2017-03-24 18:03:33

全省共召开行政执法指导、宣传、咨询、答疑会33场次,走访旅游企业518家,解答法律咨询779人次,纠正旅游企业存在的158条不公平格式条款。

3月中旬,安徽省工商局公布了该局2016年12月份在全省开展的旅游类合同格式条款集中整治活动结果,全省共召开行政执法指导、宣传、咨询、答疑会33场次,走访旅游企业518家,解答法律咨询779人次,纠正旅游企业存在的158条不公平格式条款。

重点检查旅游合同的补充协议

3月中旬,安徽省工商局副局长闵义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2016年12月,安徽省工商局在全省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全省旅游类合同格式条款集中整治活动。主要是针对旅游合同格式条款中发现的问题,尤其是对各地旅游企业使用的合同补充协议(说明)、提示(告知)书、注意事项、各类旅游行程单、自驾游(自由行)服务合同等,进行了重点检查和规范,一些旅游企业使用的合同的附加协议补往往隐含不公平格式条款。

2016年12月初,安徽省工商局下发了《关于开展全省旅游类合同格式条款行政执法服务月活动的通知》之后,各地工商部门针对这次点评在合同补充协议(说明)、提示(告知)书、注意事项、各类旅游行程单、自驾游(自由行)服务合同中发现的典型不公平格式条款,加大行政指导服务力度,督促旅游经营者依法纠正问题格式条款,及时规范合同行为。

部分合同中仍有“准星级”等模糊表示

在该次全省旅游类合同格式条款集中整治活动中,执法人员发现了一些带有普遍性的三类问题。

一是合同格式条款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现象。全省旅游企业的合同格式条款问题主要存在于旅游企业使用的旅游合同的补充协议、提示(告知)书、旅游行程单、以及自驾游(自由行)等合同中。虽然在旅游类示范文本中没有不公平、公正条款,但在企业自定的格式条款中,还是存在不少问题;而且这些不公平、不公正条款往往作为附件依附在示范合同后,不容易被人发现。比如,一家旅行社的《XX印象双卧六日游合同》补充说明中存在“保险费包括:人身意外伤害险+旅行社责任险”。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可见,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是旅行社的法定义务,其保险费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类似以上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还有不少。为了警示旅游企业更加规范地使用旅游合同的补充协议,安徽省工商局在2016年12月上旬向多家媒体披露了这些不公平条款”。

二是合同行为不规范。部分企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的没有签,如旅行社与员工之间、旅行社与租车单位之间均没有书面合同,给日后的维权埋下了很大的隐患;相关企业的签约行为也不规范,存在书面合同未签名、未盖章,不注明签约日期,或者漏填、乱填等现象。

三是示范文本使用不规范。全省旅游企业使用的旅游合同基本上都是示范文本,但示范文本的填写仍存在缺项、漏项情况,不标明地接社信息,不约定违约责任,不明确住宿酒店名称及用车、用房、用餐标准;个别旅行社仍在使用老版合同;合同中还存在不确定表述,如住宿方面存在“准星级”等模糊表示;自行删除、修改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条款内容,导致违约责任不对等或明显不利于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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