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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四种形态?

看中华 最新资讯 2016-06-02 16:46:45

    原标题:6个案例告诉你:关于“四种形态” 这样理解就偏了

  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要求,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运用“四种形态”,是不是意味着反腐败要抓小放大、减缓收兵?是不是纪委的责任减轻了、工作更好干了?是不是对违纪干部要高高举起、轻轻放下?

  其实,这些都是对“四种形态”的误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实践好“四种形态”着眼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四个方面有机统一,相互关联,实践中必须全面把握,才能够达到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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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四种形态”,意味着抓小放大、反腐收兵?

  【案例故事】

  2015年2月,广东某市纪委收到群众举报市监察局副局长李荣(化名)公款吃喝、收受礼品等顶风违纪问题。在市纪委函询核实问题时,李与相关人员均予以否认。该事件被网络曝光后,李与相关人员再次串供,应对组织审查。同年8月,广东省纪委查实李荣违规接受公务宴请、收受礼金礼品问题,并在组织函询期间未如实向组织报告,串供隐瞒事实真相,情节严重。最终,省纪委决定对李荣予以立案审查,对其采取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等处分。

  有人说,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实践“四种形态”,意味着反腐败就要减缓收兵。绝对不是!“四种形态”对应的是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调整、党纪处分等各种手段,使纪律严起来、管住大多数。要把握运用“四种形态”,严格分类处置问题线索,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使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组织处理、党纪处分要经常运用,坚决把存量减下来、把增量遏制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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