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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十大校园暴力案例公布 呼吁向校园暴力说“不”

看中华 最新资讯 2016-05-27 13:55:00

青岛十大校园暴力案例公布 呼吁向校园暴力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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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十大校园暴力案例公布,呼吁向校园暴力说“不”。

青岛十大校园暴力案例公布,呼吁向校园暴力说“不”。

  青岛齐鲁网5月26日讯(记者 李英 通讯员 吕佼 徐颖慧)中专生“争女友”引发血案、青少年“以暴制暴”伤人伤己、社会人员参与的校园暴力事件、青少年强奸猥亵妇女案以及校园性侵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6日通报了青岛法院十大校园暴力典型案例,并呼吁全社会向校园暴力说“不”。

  青岛十大校园暴力典型案例

  案例一:“争女友”引发血案—李某等故意伤害案

  [案情]被告人李某为某中专学生,因与同学“争女友”发生矛盾,后双方约定“谈判”。“谈判”中其与纠合的其他被告人孙某等人对被害人曲某进行殴打,致曲某受伤。后曲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并根据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赔偿情况,对各被告人分别判以相应有期徒刑。

  [点评] 故意伤害在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中是最为常见的犯罪类型。青春期的学生情绪比较容易急躁,一些辨别是非能力较差、法律意识淡薄的青少年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容易沾染江湖习气。遇到问题不能理性解决,动辄大打出手。由于其心智尚未成熟,对事件的严重性往往预估不足,更没有想过暴力事件发生的法律后果,懵懂中已然走上犯罪道路。本案就是“一失足成千古恨”的典型案例。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尽管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十六周岁,但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仍应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二:“以暴制暴”伤人伤己—袁某等寻衅滋事案

  [案情]被告人袁某与同校学生徐某等人解决纠纷,被徐某一方殴打后,看到同校学生张某等人,误认为张某也是徐某一方的人,遂与其他五人持铁管追赶张某至一胡同内,对张某拳打脚踢,其中一人持铁管将张某左手打成轻伤。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等与他人合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受刑事处罚。

  [点评]青少年应学会用正确的方式解决问题。被他人暴力伤害后,应向家长或老师求助,忍气吞声或自行找人帮忙打架,常导致事态扩大无法收拾。以暴制暴,甚至迁怒于他人,伤及无辜,更是不可取。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中,常有因“以暴制暴”行为伤及他人,并致自己承担刑罚的情形。本案中,袁某被他人殴打后,心有怨气意图报复,并在不能确定被害人即为报复对象的情况下,纠合他人随意对其进行殴打,致其轻伤。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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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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