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查处的侵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典型案件的通报
看中华 最新资讯 2016-05-25 10:51:29
按照中央、省委的有关精神,今年,地委在全区开展了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年初以来,全区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地委的部署,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全力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集中力量认真调查、严肃处理了一批侵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件。现将前一阶段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一、呼玛县白银纳乡干部套取管护人员工资案
呼玛县白银纳乡党委副书记、政府乡长孙闯,在2012年末地区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拨付给白银纳乡政府40000.00元护林管护人员工资后,由于白银纳乡没有管护人员,孙便在时任白银纳乡党委书记房永顺默许下,伪造他人姓名将该款套出,孙将其中的10000.00元据为己有,用于平时花销,分给房永顺10000.00元,余下的20000.00元用于单位公务花销。黑龙江省十八站林区人民检察院认定孙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20000.00元属于贪污罪,决定对孙闯不起诉;认定房永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占有公款10000.00元,属于贪污罪,决定对房永顺不起诉。据此,孙闯、房永顺分别受到行政降级处分。
二、呼玛县白银纳乡财政所所长挪用农民补贴款案
呼玛县白银纳乡政府会计、财政所所长朱秀萍,在担任白银纳乡政府会计的2014年8月至10月期间,挪用用于转移支付农民补贴款4次共计20120元人民币用于营利性活动,受到行政降级处分。
三、漠河县运输管理站干部擅自收取出租车过户手续费案
漠河县运输管理站站长田秀义,2011年末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情况下,擅自收取出租车主高某等57名出租车司机过户手续费5.65万元,用于本单位清雪、保洁等费用支出,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四、塔河县村干部非法占有集体财产案
塔河县依西肯乡依西肯村原党支部书记包立新,在2011年10月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中落选后,将任职期间保管的县委组织部给村党支部购置的用于村里党员干部群众现代远程教育用机(电脑显示器、电脑主机)和县消防部门给依西肯村配备的消防设备(发电水泵、水带、喷头等)未上交村委会,非法占为己有,经村干部、乡干部多次上门讨要后才予以归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五、加区财政局干部在汽摩下乡惠民工作中玩忽职守案
加区财政局工作人员张国庆,2009年至2012年在负责审核发放国家汽摩下乡惠民补贴工作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的规定审核申领汽摩补贴材料的真实性,导致79名非农民户口汽摩购买者领取了补贴,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72387.50元,被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据此受到行政降级处分。
加区财政局副局长于涌,在分管家电下乡工作中监管不到位,失职失察,致使工作人员张国庆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372387.50元,对此负有领导责任,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六、呼中区社区干部收取低保户好处费案
呼中区呼中镇北秀社区主任于秀娟,2013年11月至2015年6月在为4户经济困难的群众成功申报为低保户后,分别收取了4户低保户送给的好处费合计1600.00元,用于社区工作人员加班订饭、修理门锁等公用支出,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七、松岭林业局干部非法占用环卫工人作业补助款案
松岭林业局新天林场场长曹明一,擅自将2014年度环卫工人冬季作业补助款84600.00元中的84496.00元,用于为全场职工购买劳动保护用品及改善环卫基础工作条件、环境基础设施,其余104.00元用于其他公用,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八、新林区塔尔根镇(场)干部套取大豆补贴款案
新林区塔尔根镇(场)副镇(场)长鞠亚灵,2015年5月在发放2014年大豆补贴款工作中,在未安排人员对大豆种植户白某某、吴某某等4人的种植面积进行实地测量情况下,根据往年数据,指使工作人员鞠亚芹用假名代替这4户上报大豆种植面积60亩,套取大豆补贴款3630.00元,并将此款存放本人手中至案发,鞠亚灵受到行政记过处分,鞠亚芹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从以上查处的典型案例看,这些问题直接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啃食群众获得感,挥霍群众对党的信任,侵蚀和削弱党的执政基础,必须从严从速处理。
整治和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必须进一步引起各级党委(党组)的高度重视,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把全面从严治党的压力传导到基层。县(区、局)乡党委要发挥关键作用,下大气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继续加大对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查处力度,对敢向扶贫资金伸手的决不姑息,对吃拿卡要、虚报冒领、强占掠夺、贪污挪用的快查严处。县(区、局)乡纪委要把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任务,结合实际,对症下药,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对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党委(党组)、纪委,要严肃问责。对地、县、乡各有关职能部门不履行管理监督责任、失职渎职的,也将严肃问责。要定期通报曝光违纪违法问题,形成有力震慑,坚决遏制基层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中共大兴安岭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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