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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欲投票罢免业委会委员 其中一人上诉讨名誉权

看中华 最新资讯 2016-06-02 16:48:28

  合肥城市华庭小区业委会与部分业主矛盾重重。面对着部分业主要求罢免业委会成员的请求,芜湖路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在小区内张贴了《公告》,贴出了部分被要求罢免的业委会成员名字,并要求全体业主投票表决。然而,这种做法却让业委会成员很难接受。其中一名业委会成员则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芜湖路街道告上了法庭。

  街道办事处:

  张贴部分业委会委员公告

  从2014年起,包河区城市华庭小区多名业主通过省长信箱和合肥市12345政府服务直通车等渠道,反映小区业委会选举、电梯维修和物业公司及业主委员会账目存在问题。有关部门将此问题交给芜湖路街道办事处办理。

  芜湖路街道办事处收到交办事项后,于2015年4月13日在城市华庭小区内张贴了《公告》。这份《公告》大意为:2015年3月23日,街道办事处已经收到了小区20%以上的业主,提出要求罢免业委会部分成员的请求。当日,街道办事处根据相关规定,向业委会发出通知,要求其15日内召开业主大会进行公开票决,但业委会一直未召开全体业主大会公开票决。为了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和小区的稳定,根据法律规定,街道对部分业主提出的罢免部分业主委员会成员开展全体业主投票表决工作。

  在该份公告中,不仅写了部分被要求罢免的业委会委员的名字,还张贴了罢免工作流程。

  业委会委员:

  状告街道侵犯自己名誉权

  何方(化名)就是一名被要求罢免的业委会委员,其名字也出现在公告中。很快,何方就对芜湖路街道办事处张贴的公告做出了应对之举——他一纸诉状,以芜湖路街道侵犯自己名誉权为由,告上了法庭。

  在诉状中,何方表示,芜湖路街道办事处一直未向其及其他业委会委员出具小区20%以上业主联名,要求举行临时业主大会会议、进行罢免部分业委会委员的任何文书。

  何方认为,街道办事处在没有任何证据材料的情况下,在小区内张贴公告公然进行投票等活动,构成了污蔑,诋毁自己的名誉,已经构成了民事侵权。为此,他请求法院能够判决芜湖路街道办事处在小区内张贴公告对自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连续七天在报刊上登报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余元。

  一审判决:

  不构成侵权驳回诉讼请求

  对于何方的侵犯名誉权的诉称,在一审中,芜湖路街道办事处方表示,他们并未编造事实,也未公然侮辱、诽谤,因此诉状中所述内容不属实,街道办事处不构成侵犯名誉权。而何方提出的诉讼请求,更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经过审理后,一审法院认为,侵犯名誉权是指行为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开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手段损害他人名誉,足以使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而芜湖路街道张贴的《公告》全文内容并未使用侮辱、诽谤的语言。通过芜湖路街道提供的业主反映材料、信访局呈阅标签、领导信箱信访事项交办单等,可以证明《公告》内容没有严重失实,也不构成名誉侵权。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何方的诉讼请求。

  二审争锋:

  联合签名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何方很快提起上诉,他认为芜湖路街道办事处在一审中提供的《关于罢免城市华庭业主委员会部分成员的倡议及意见征询的材料》中所附的小区部分业主的签名,不能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而芜湖路街道办事处则坚持表示,并未编造事实,也没有公然侮辱、诽谤何方。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考虑到小区业主众多,可能存在物业的实际使用人与产权人不一致,而由使用人代业主在相关材料中签名的情况。何方就其主张的侵权事实未提供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不能认定芜湖路街道办事处的行为构成对何方的名誉权侵犯。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何方的代理律师表示,他们对判决结果持有异议,将会继续申诉。记者也联系了芜湖路街道办事处,想咨询小区下一步的管理问题,暂未获得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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