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反腐进行到底【第173期】
看中华 最新资讯 2016-05-19 11: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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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语
2016年4月18日,“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在反腐败大背景下的一个重量级的司法文件,对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将产生重大影响。
为准确理解和适用司法解释,5月11日下午,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联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第二期法律实践沙龙——解读《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温州中院刑二庭杨国智副庭长、夏宁安法官、温州市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二处金永进副处长、公诉一处胡金龙副处长、叶英波检察官、公诉二处张惟雅检察官作为嘉宾发言,活动集结检、法两家的办案骨干人数100多人,共同围绕这部仅20条条文但意义重大的司法解释,展开学习讨论,现场反响热烈。
主持人公诉一处叶丽芳
沙龙主要讨论了哪些热点内容?小编整理了部分,一起来看看吧!
定罪量刑数额的提高,是放纵“苍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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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的一项重要规定是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其中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规定的五千元“涨”至三万元,是不是意味着反腐不是动真格的,国家要放纵“苍蝇”随便飞?
反贪局侦查二处副处长金永进
不要只盯着数额,《刑(九)》和《解释》采取的是数额+情节的二元模式标准,虽然将起刑点调整为三万,并在量刑上体现了轻刑化趋势,但通过满一万元+特定情节入刑、明确“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等特定要件、加大经济处罚力度、赋予终身监禁的制度刚性等规定严密法网,突出了数额之外其他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为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明确的办案指引,体现了不枉不纵、从严治腐的政策精神,并不会如外界想象的放纵“苍蝇”随便飞。
据统计,2012年5月至2016年4月,温州市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540件680人,逮捕363件396人,起诉463件594人。
“财物”仅仅是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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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规定的贿赂犯罪的对象是“财物”,但司法实践中涌现出大量并非以实物形式存在的贿赂物,如购物卡、安置房指标等。此类物品能否属于贿赂犯罪的对象?
公诉二处张惟雅
《解释》的一大亮点是明确将“财产性利益”纳入贿赂犯罪对象的范畴。虽然在司法实践中,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贿赂犯罪的犯罪对象,已成为共识,但两高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明确,并且将其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对于司法实践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另外,如何将财产性利益与其背后所指向的金钱、实物进行合理的区分,也是实践中一大难点,且该问题可能涉及犯罪数额、犯罪形态问题,直接影响事实认定和定罪量刑。
现场还针对温州菜篮子集团腐败窝案中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官员权色交易案件中的性贿赂可否认定为“财产性利益”展开讨论。
“感情投资”算受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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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客观方面除了“收受财物”外,还需要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实践中不乏有行贿人放长线钓大鱼,进行所谓的“感情投资”。针对这种情况,《解释》有哪些突破?我们又当如何把握?
温州中院夏宁安
并不是所有的“感情投资”都能定受贿,根据《解释》,它必须满足特定的条件。《解释》涉及感情投资的有两条,分别是第13条第2款和第15条第2款。其中第13条第2款对“为他人谋取利益”中的“承诺”进行扩大解释,把具有“上下级关系”或者“行政管理关系”且收受财物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法律拟制为“承诺”,我称它为身份型投资;第15条第2款解决的则是“为他人谋取利益”中“谋利”的追溯力问题,只要国家工作人员最终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就将之前的馈赠推定为受贿,我称它为结果型投资。
“身边人”受贿时如何认定受贿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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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不少行贿人无法直接接触高官,于是“曲线救国”送钱给其妻子、情人,通过“枕边风”实现权钱交易。对于这种情形,《解释》如何认定受贿故意?
公诉一处叶英波
03年《纪要》和07年《意见》中,对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认定受贿的证明标准比较高,强调要有“通谋”。实践中发现,一些官员没有自己收受财物,没有直接和他人达成受贿合意,也没有和特定关系人通谋,而是在为他人谋利后,知道了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而不予退还或上交。这种情况曾经是受贿办案中的“疑难杂症”。
这次《解释》明确将“身边人”收受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情后不退还不上交的,认定为具有受贿故意,解决了实践中的“疑难杂症”,体现了构罪标准趋宽、治腐要求从严的精神。
死缓、终身监禁、死刑立即执行三者的量刑标准如何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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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到底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还是刑罚的执行方式?它与无期徒刑、死缓、死刑立即执行之间的关系如何界定?
公诉一处副处长胡金龙
终身监禁从性质上来说,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所以它只能是一种执行方式。但从刑罚的严厉程度来说,终身监禁是介于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之间的,死缓还可以减为无期徒刑,但终身监禁不能减刑、假释,所以说它是无期徒刑的加强版。
温州中院刑二庭副庭长杨国智
这次《解释》的一大亮点是对“终身监禁”作出了具体规定,算是对《刑(九)》的回应。从定罪量刑角度看,“终身监禁”属于死刑立即执行的削弱版,但从刑罚的执行方式角度,它又属于无期徒刑的加强版。
现场花絮
现场全景
现场提问
现场学习
注:点击文末左下角“阅读原文”,可查看《解释》全文哦!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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