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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缠斗”或启法治新常态 三大焦点引热议

看中华 最新资讯 2016-05-17 14:21:03

  【中国环保在线 行业动态】2015年4月,黑龙江哈尔滨小岭水泥责任有限公司在未完成环评报告要求的情况下开工生产。为此,七户处于该厂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向环保部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环保部于同年11月作出决定,撤消了黑龙江省环保厅对该厂做出的《环保验收意见》。但随后小岭水泥公司一纸诉状将环保部告上法庭,称环保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缺乏事实支持,要求法院予以撤销。


  

  图片源于网络

  
  法庭左侧席位上,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岭镇居民王欣华和环保部的一位处长、几位律师一排坐着。62岁的王欣华身形微胖,右脚踩在椅子下梁上,专注地盯着手中的材料。地下一个购物袋,装满了诉讼材料。她是这场诉讼的第三人,对面是原告——哈尔滨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小岭水泥)的负责人。
  
  王欣华和小岭水泥比邻而居,围绕污染及搬迁安置问题,双方“缠斗”多年,一路闹到阿城区环保局、哈尔滨市环保局、黑龙江环保厅、黑龙江省政府层面,最后是环保部。环保部的行政复议决定支持了王欣华的诉求,撤销了黑龙江环保厅发给小岭水泥的环保验收意见。
  
  小岭水泥不服,直接把环保部告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事情再生变数。
  
  5月13日,庭审从上午持续到下午,最后法庭宣布,将视合议庭意见决定是否再开庭。
  
  纵观王欣华与小岭水泥之间的纠纷,从彼此争吵,到四处信访,最后才回归法治渠道来解决。这场诉讼无论谁输谁赢,都将为未来破解复杂的环境污染矛盾起到示范作用。
  
  居民:开工7年居民未得安置
  
  事实上,环保部之所以做出这样一份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因为王欣华等7位当地居民的申请。7位申请人年龄都在60岁左右,他们是小岭水泥厂的“老邻居”。
  
  王欣华的家距离小岭水泥厂界仅一条马路之隔。“我家离水泥厂不足10米,”王欣华庭前透露,像她一样居住在500米防护距离内的居民有790户,他们距离水泥厂的厂区,最近的不足2米,最远的不过400米。
  
  2009年,小岭水泥厂拆除原有的落后生产线,开建年产水泥100.94万吨的新生产线。同年,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对小岭水泥厂相关水泥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做出批复,批复中要求,工程投产前要落实5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搬迁及安置工作;在认真落实这一内容的条件下,同意项目建设。
  
  2011年11月,黑龙江环保厅在项目5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未完成搬迁安置的情况下,对该项目进行了环保验收,并出具环保验收意见,该项目得以投产。
  
  深受水泥厂粉尘、噪音影响,王欣华等人从2012年开始不断拨打投诉举报电话,向哈尔滨市环保局、黑龙江环保厅等多部门反映情况,但一直未能解决搬迁问题。
  
  一份2014年黑龙江省环保厅处理此事的报告显示,小岭水泥厂500米防护距离内约有790户居民,从2009年起,有50多户厂区周围的居民搬迁,但包括王欣华在内的大多数居民未搬迁。
  
  水泥厂:环保部的复议决定违法
  
  自2012年起,王欣华等居民持续向哈尔滨市环保局、黑龙江环保厅等多部门反映情况,但一直未能解决搬迁问题。2015年7月,王欣华等7位居民代表向环保部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环保部撤销黑龙江环保厅的《环保竣工验收意见》。
  
  环保部对行政复议申请予以受理并查明,直到2015年10月20日现场勘验时,王欣华等7位居民代表仍居住在5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房屋尚未搬迁。2015年11月6日,环保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黑龙江省环保厅2011年11月11日作出的《环保竣工验收意见》。
  
  小岭水泥公司不服这份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环保部的行政复议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缺乏事实支持,遂将环保部诉至法院。庭上,小岭水泥公司代理人称,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应该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而王欣华等人向环保部申请行政复议超过了法定期限。
  
  面对小岭水泥公司提出的复议期限问题,环保部表示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7名申请人的申请时间超过期限。“我们的程序完全合法。”环保部代理人在庭上表示。“至于是300米还是500米的距离,不是我们审查的内容。”小岭水泥公司的理由都不能成立,希望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安全防护距离和程序争议
  
  双方争议的第二个焦点是安全防护距离。
  
  小岭水泥在起诉书中提出,环保部对涉案项目与行政复议申请人房屋的距离进行是否超过500米勘验,没有国家标准依据。
  
  环保部依法确认为合法有效的,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在《环评报告书》中提出的500米卫生防护距离,依据的《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68-2000)已于2012年8月1日被《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GB18068.1-2012)所替代,新的标准要求产量小于5000t/d且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2-4m/s的水泥制造企业卫生防护距离限值为300M。
  
  因此,小岭水泥认为,环保部在2015年10月20日进行现场勘验时,应当就涉案项目与上述申请人的房屋是否超过300米进行勘验,而非无视国家标准的变更,对是否超过500米进行勘验。
  
  对此,环境公益诉讼专家、中国绿发会副秘书长马勇分析,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涉案项目的卫生防护距离,应当依据2009年批复的《环评报告书》所适用的《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68-2000)。
  
  此外,双方争议的第三个焦点是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必须经过听证。原告称,作为对原告产生决定性影响的行政复议决定,环保部未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举行听证等法定的必经程序,程序严重违法。
  
  被告代理律师对此回应称,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对于重大、有争议性案件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听证申请,行政机关也可以自己判断,主动举行听证,但“没有规定复议时必须做听证,并且也没有规定被申请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本文综合澎湃新闻网、新京报、北京青年报、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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