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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拒交诉讼费案件自动撤诉 律师告当事人

看中华 最新资讯 2016-05-10 16:58:42

  厦门网讯 据海峡导报报道(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春秋/文 陶小莫/漫画)因当事人拒交诉讼费,导致案件被自动撤诉,案件“消失”了,律师费还要给吗?律师收了钱,却拒不出庭,当事人能要求退还律师费吗……

  最近,海沧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多起与律师代理有关的官司。法官说,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日益增多。代理纠纷频发主要有三大原因,一是诉讼代理合同内容约定不明;二是委托人对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不满意;三是双方缺乏诚信意识引发纠纷。

  法官还提醒说,为了减少纠纷,委托双方均应重视前述问题,可以采取三个举措防患于未然。

  案例1

  律师告当事人拒交诉讼费案件被撤诉

  “案件没了,但律师费不能不给啊!”原告律所起诉称,导致纠纷的主因是当事人自己拒交诉讼费,导致案件被自动撤诉。

  原来,数年前,市民陈先生因民间借贷纠纷打官司,一共有两个案件,一个案件是因陈先生欠别人钱,另一个案件是因别人欠陈先生的钱引发官司。其中,陈先生向温先生借款一案,欠款40万元;另一起纠纷,是老林向陈先生借款65万元未还。

  当时,陈先生就委托原告律所代理。双方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律所接受陈先生的委托,指派一名律师作为陈先生与老林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一审代理人,以及陈先生与温先生纠纷一案的二审代理人。

  双方还约定:陈先生应向律所支付服务费30000元。如果律所无故终止履行协议,所收的服务费用应全部退还被告;如果陈先生无故终止履行协议,所收的服务费用不予退还。

  协议签订后,律所就帮助陈先生整理材料、撰写诉状,针对陈先生与老林民间借贷案起诉至法院。法院也受理了这起案件,但最终这一案件“消失”了。因为,陈先生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虽然律师多次催促,但陈先生始终不为所动。所以,法院最终裁定该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争议焦点

  案件“没了”,律师费要给吗?

  另外,针对陈先生与温先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律所履行了上诉代理义务,帮陈先生代理二审诉讼,并参与了二审调解。最终,该案二审达成调解协议,律所帮助陈先生争取到了一定的利益,将原审判决要求支付的361400元欠款降为支付290000元,使陈先生少付了7万元。

  虽然律所为陈先生做了不少事,但陈先生却始终拒绝支付3万元法律服务费。陈先生还说,案件都是调解或者撤诉,因此没理由再给律师费。为此,律所将陈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他支付3万元法律服务费。

  近日,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陈先生支付22000元法律服务费。

  法官说法

  自动撤诉,也要付费

  法官分析说,在陈先生的两个借贷纠纷案件当中,就陈先生与温先生的纠纷,律所代理诉讼,参与调解,该案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律所已经履行完毕相应的受托事项。陈先生在该案二审调解后,客观上也获得了相较一审判决为更优的处理结果,对于该案对应的法律服务费,陈先生应予支付。

  另外,就陈先生与案外人老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律所也做了不少事,但该案因陈先生未依法处理预交诉讼费事项,导致法院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所以,法院认为,陈先生的相应行为导致案件终结,实际上是以自己的行为表明解除了相应委托事项的约定。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陈先生应当赔偿律所的损失。不过,由于后续委托事项不再进行,原告律所投入相应减少,故前述服务费应当酌减。综合本案情形,法院酌定按22000元支付。

  法院支招

  三招保障双方权益

  针对频频发生的律师代理纠纷,为维护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双方的合法权益,法官提出三大建议。

  第一,明晰合同内容。接受委托的律所一方,应向委托人详细说明代理权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合同重要条款以及收费的合理性,降低由于约定不清产生纠纷的可能性。

  第二,履行说明义务。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提示案件风险,明确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以避免由此引发的纠纷。

  第三,双方加强诚信履约的意识。受托的律师应当全面善尽受托义务,不能疏忽懈怠损害受托人利益;委托人也要诚信支付费用,不能在委托事项完成后想方设法不予或延迟支付报酬。

  案例2

  当事人告律师律师不出庭要退律师费?

  “律师都不出庭,应该退还全部律师费!”近日,当事人张先生状告厦门一家律所,要求对方退还6000元法律服务费。

  原来,张先生因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委托被告律所代理。委托协议签订当天,张先生就支付6000元服务费给被告律所。随后,律所指派律师提供服务。

  但是,案件在福州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律所指派的律师提出管辖权异议,被福州法院采纳。随后,福州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后,被告律所指派的律师继续履行代理工作。

  但是,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当日,仅张先生本人自行出庭,被告律所并未指派律师出席庭审。因此,张先生近日起诉到法院,要求律所退还法律服务费。“法律服务费不能退。”面对起诉,被告律所答辩说,张先生请求判令被告退还6000元服务费及利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首先,律所与张先生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至今并未终止,该协议至今仍在履行中。其次,律所一直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如今原告张先生的买卖合同案件已无需再开庭,就等人民法院最后的宣判。因此,原告要求律所退还其服务费6000元,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

  近日,海沧区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被告律所未全面履行协议,完成全部委托事务,理应减少服务收费,判决要求律所返还张先生服务费1500元。

  法官说法

  缺席庭审,减少收费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当中,被告律所未按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代理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过,鉴于被告已处理了大部分的委托事务,其缺席最后一次庭审并不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主张被告无故终止协议,诉请被告全额返还服务费,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还指出,被告律所未全面履行协议,没有完成全部委托事务,理应减少服务收费,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被告应返还原告服务费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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