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列表

淮南田家庵 行政案集中管辖后的“三方好”

看中华 最新资讯 2016-04-25 15:06:27

田家庵区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到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与工作人员沟通协调案件。汪秀杉 摄

提起“民告官”, 很多百姓难免会想到“官官相护”,一旦遇到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打官司难上加难。而对基层法院而言,“本地案件本地审”,面临着“审不好、判不出、难执行”等突出问题。针对这一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发布了《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部分法院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2013年6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实施行政审判工作集中管辖试点。

作为安徽省唯一一个试点法院,田家庵区法院在近三年的时间里,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破解了立案难、地方保护等一系列难点问题,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有效推进淮南市行政机关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和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老百姓:告官容易多了

2013年,淮南市行政区划共包括五区一县。实施行政审判工作集中管辖后,田家庵区法院管辖5个区的行政诉讼案件,同时受理凤台县移送的部分行政诉讼案件。

“长期以来,困扰行政审判的重要因素就是立案难和审理难,当事人的诉权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障。” 田家庵区法院院长侯伟说,该院着重畅通立案渠道,解决行政案件立案难问题。

集中管辖前半年,该院受理的异地行政诉讼案件未见增多。到了2014年,受案145件,其中其他区的行政诉讼案件达52%;2015年受案245件,达到近年来的峰值。今年前3个月,已受理32件。

由于部分案件当事人到田家庵区法院诉讼,路程变远,费时费力,诉讼成本明显增加,造成诉讼上的不便。为此,该院推出了一系列便民利民的举措,赋予当事人选择权。规定当事人既可以直接向田家庵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当地法院起诉。对直接到该院起诉的,只要符合立案条件的,不推、不压,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来回奔波。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的,由当地法院将材料直接接收下来,再移送至田家庵区法院,方便了当事人。

2015年5月1日,立案登记制和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同时实施,实现从立案审查制到立案登记制的转变,解决了当事人立案难的问题。

但立案登记制并不等同于“逢诉必立”,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在保障公民诉讼权利的同时,也禁止任何形式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滥用诉权行为。针对部分当事人存在的不懂诉甚至乱起诉的情况,田家庵区法院探索建立了诉前协调机制。当事人来起诉时,由行政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当事人进行引导、分流、协调,避免一些不属于行政诉讼审理范围的或者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案件进入审理程序,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也使当事人的实体问题能够高效解决。

2009年10月,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一则土地征收公告,谢家集区三和镇洞山村村民朱纪国的房屋就位于被征收的土地范围内,但当地政府与朱纪国就拆迁补偿款一事迟迟未能达成统一意见。2015年5月,谢家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朱纪国的房屋是在已征土地上抢建的违法建筑为由,予以强制拆除。因对集体土地、国有土地以及征地征收概念不清,朱纪国在法院先后信息公开、房屋征收违法、房屋征收补偿纠纷、土地征收等多次起诉,是典型的 “乱起诉”。

对此,田家庵区法院对不符合行诉法规定起诉条件的案件予以驳回,并在立案、审理、宣判后,都与他进行沟通协调,引导其对强制拆除措施提起正确的行政诉讼,保障了他的诉讼权力。

实行集中管辖前,该院的案件类型主要是治安类的行政处罚和不动产行政登记两大类。集中管辖后,案件类型涵盖房地产管理登记、工伤认定、土地管理、城建管理、治安管理、婚姻管理、户籍管理等各行政管理领域。汽车租赁管理、见义勇为认定、信息公开、行政协议、招投标领域的行政确认等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尤其是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方面的案件及征地拆迁、拆违方面的案件大量出现。淮南市有两个区的拆违案件比较多,之前,由于各种因素,这类案件在当地法院较难立上案。集中管辖后,不仅立了案,且都能顺利审结。

■行政机关:放下了架子

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后,当地法院身上过去那种无形的压力很快转移到了行政机关,使行政机关的优越感大打折扣。

“行政案件不在本地审理,促使我们更加重视应诉过程。”一位区法制办干部说,“行政机关的应诉积极性明显增强。”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政府、谢家集区人民政府、大通区公安分局都对辖区及本单位的行政案件给予了高度重视,由分管领导出庭应诉,或派出专门人员协调案件,及时化解行政纠纷。

淮南市涉案的行政机关基本能够做到至少由一名单位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不再是以往仅委托律师出庭,“告官不见官”的现象成为历史。“现在领导对诉讼案件的重视度大大提高,案件败诉要责任倒查,我们必须要出庭,否则违反行诉法的规定,是要被追查的。”淮南市一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表示。

“正是由于政府部门放下了架子、积极应诉、主动协调,使大多数行政纠纷得以圆满解决,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田家庵区法院行政庭庭长申恩国介绍,该院行诉案件的和解率逐年上升;上诉率逐年降低,2015年为22%,当事人的诉权和实体权益得到不同程度的保障。2015年案件数量激增,行政机关败诉率反而下降,25件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中,有19件来自其他区县,败诉率为32.2%,集中管辖成效显著。

为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田家庵区法院选择房产局、人社局等案件高发单位,定期进行走访,召开联席会,对在审判实践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沟通协调,并从法律适用层面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议,促使行政机关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减少可能出现的矛盾。

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该院及时与被诉行政机关沟通,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发出司法建议书,让行政机关更好地理解法院的判决、裁定,努力促成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和谐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达成和解。先后向淮南市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及潘集区民政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形成司法和行政的良性互动。

■法院:一门心思办好案

“审理异地案件,我们法官在办案时的心里顾虑少了很多,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干扰也小了很多。法外因素考虑得少了,就可以一门心思地办好案件。”申恩国坦言。

行诉案件的矛盾一般都比较敏感,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能得到妥善处理和有效化解,不仅在案件审理后易出现上访、闹访等情况,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而且难以起到警示教育社会的正面作用。

田家庵区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建立风险防控机制,有效化解尖锐矛盾。

凤台县经济开发区地处城乡接合部,开发区管委会征收农民的土地兴建项目。后因区划调整,凤台县经济开发区划转至淮南市八公山区管辖。辖区村民吴存祝、蒋顶银自家的鸡场、大棚因未经审批,属违法建筑,被凤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八公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共同实施强制拆除。两当事人不服,向田家庵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实施拆迁的单位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

法院在审查中发现,吴存祝和蒋顶银是率先起诉的代表,在他们身后还有一批类似的观望者,当地居民对政府部门的做法普遍不理解,官民矛盾一度比较尖锐。蒋顶银分别向监察、公安、上级政府等进行举报,因其举报没有回音,又先后以相关行政机关不作为为由向田家庵区法院提起了6起行政诉讼。

吴、蒋二人还高薪聘请律师,将维权进行到底,并扬言如果法院判决不公,将到北京找说理的地方。针对这种情况,法官及时启动引导机制,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和诉讼引导。在案件的审理中,全程启动风险防控机制,商请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牵头,会同八公山区政府、八公山区法院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共同对该项目的矛盾隐患进行排查和梳理,有针对性地进行协调和化解。

案件审理公开,说理透彻,法官对原告的诉请有理、有据、有节地逐一进行了回应,最终以程序违法为由,判决被告强拆行为违法,并驳回了当事人的赔偿请求。两个案件都在诉讼程序内解决,有效地阻止了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案件宣判后,吴存祝和蒋顶银感叹道:“打官司之前还怕官官相护,怕与政府打官司是鸡蛋碰石头不自量力。法院依法公平公正办案,彻底打消了我们的疑虑,今后我们会规规矩矩维权,不再使用过激手段。”

行政案件因矛盾成因复杂,政策法规规定不够完善和明确,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合法自愿情况下的协调和解,有助于当事人实体问题的解决。田家庵法院注重推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使当事人实体问题的解决。

针对不同诉讼阶段当事人的心态,办案法官不失时机地开展协调工作,实行庭前疏导、庭中引导和判后答疑相结合,认真分析案件成诉的原因,通过辨法析理、说服引导,很多当事人主动撤回起诉。对行政行为明显存在错误的,指出行政行为的错误,令行政机关主动纠错。

“在案件协调中注重绕开表面的行政争议,抓住行政争议后面的民事权益进行协调,尽可能地做到在维护行政机关权威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利益纠纷解决了,行政案件也就迎刃而解了。”申恩国说,“有些案件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并不在于案件的本身,案件的裁判难以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只有通过大量的案外工作方能实现案件的争议解决。”

该院曾审理两起信息公开案件,原告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利益未能实现,遂向法院提起信息公开诉讼,要求政府公开相关信息。法官多次到拆迁办进行走访和协调,最终在党委、政府的支持下,促使拆迁办和原告达成了征地补偿协议,原告撤回了诉讼。(周瑞平 李旭东 刘福忠)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看中华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看中华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