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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商勾结炒地谋利强拆民企逼良上访打击报复法理难容

看中华 最新资讯 2016-05-17 11:4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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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三令五申,不准暴力拆迁,不准屯地炒作,不准征而不建,不准土地撂荒,然而在江苏盐城亭湖区就发生了与中央唱对台戏的事情。2006年盐城市亭湖区政府进行强行征地强行拆迁,致使许多商户停业破产,百姓无家可归,补偿不能及时,赔偿霸王条款,导致民怨载道,群众纷纷上访。面对问题,政府部门不是积极协调解决,而是纵容开发商纠集流氓地痞对上访民众骚扰滋事打击报复。管爱萍就是拆迁受害人之一,她的企业因为拆迁损失惨重,她依法维权两次诉讼,均遭到枉法裁判,这都是官商勾结操控司法所致。由管爱萍实名举报地方政府官员滥用职权,强拆强占,圈而不建,土地撂荒,剥夺人权,霸占民产,引起民愤,激起民怨,直接影响到国家的和谐稳定和社会的长治久安。管爱萍告诉记者他家的房子被拆导致商铺停业损失惨重,并且开发商和政府不能公平补偿,她想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奈开发商和政府与法院勾结,导致管爱萍两次诉讼两次败诉,原因是对方提供伪证,而法院却依然采信,致使正义缺失,公平难觅。管爱萍的维权已进行了9年,这9年里她的每一步都走得异常艰辛,因为她面临的是腐败的贪官污吏和道德沦丧唯利是图的开发商以及不能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9年来她从希望和失望的相互交替中走来,步步坎坷,处处荆棘,然而她不畏强权,坚信真理、道德和良知,她虽一介女流,却令多少须眉汗颜,她一定要维护自己自己亲手创办的企业权益以及讨回辛辛苦苦赚来的血汗钱。

习近平新一届政府的反腐行动进一步坚定了管爱萍将维权进行到底的信心,她看到了国家的希望。她相信利用职权牟利操控司法愚民,得势于一时,难存于一世。在中央反腐的高压态势下,老虎一个个被打,苍蝇自然岌岌可危,政府只要风清气正,法院只要依法办事,司法的公平正义就一定能建立,管爱萍的冤枉官司就一定能打赢,公民合法的权益就一定能够得到维护。记者希望江苏有关部门能够重视管爱萍的冤情,尽快查处解决。光华社将继续关注事件的进展。

以下是管爱萍反映问题的材料和证据,敬请关注。

管爱萍,女,原系江苏盐城亭湖区老码头布店个体工商户,自遭到违法拆迁以来,管爱萍现长期租房在外。涉案宗地至今未开发,仍然是一片荒地。管爱萍声称:在这里我无家可归,根本无法生活。管爱萍身份证: 320911195002087046,电话:13515146121

   2016年年初,已经是管爱萍上访的第9个年头,自2007年开始,管爱萍就对江苏盐城市地方官员顶风违纪、滥用职权、官商勾结、操纵开发商囤地炒作地皮谋取暴利、行政腐败不作为的种种行径进行了实名举报。被举报人如下:

1、江苏盐城市政府副秘书长,城管局长(分管市区拆迁工作)。

2、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现政协主席吕锦,原区委副书记(曾任盐城市金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4天,独资)。

2、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政府副区长李建荣,原区财政局长(曾任盐城金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事)。

4、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财政局长朱超,原区建设局长。

5、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拆迁办主任郑根林,原亭湖区建设局副局长。

6、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拆迁办科长,刘勇。

举报内容如下:

被炒地皮开发简要概况。

涉案地块为盐城市亭湖区串场河水景带剧场路国有土地地段。该宗地在2006年11月份挂牌出让,同月24日被浙江绍兴中国轻纺城时代房地产有限公司摘牌的 (简称绍兴轻纺城公司)以401万元竞得,后浙江绍兴市兴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简称绍兴兴发公司)入股,双方各出资1000万元。合资注册成立“盐城市金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时代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岩梅。2007年8月13日,金时代公司领取该宗地的房屋拆迁许可证(附证据1共3页). 金时代公司派员与地方政府人员组成班子,与该地段内“华通轮船公司拆迁户”商定落实就地安置问题。由于该地段是商业开发黄金宝地,被举报人陈锋看好该地段的价值,利用自己抓全市拆迁工作的权利与其他被举报人合谋,运用各种手段拖延,致该宗地9年未能开发。

二、被举报人操纵金时代公司频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手段经过。

金时代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岩梅在顺利操作拆迁开发运行中,到2009年8月20日发生股权转让问题,在被举报人操纵下,先是中标方绍兴轻纺城公司将其在金时代公司持有1000万股权,以1000万元价格转让给盐城市亭湖城市资产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属政府部门行政性公司,简称亭湖公司),双方签订协议;同日绍兴兴发公司也将其在金时代公司持有的1000万元股权,以1000万元价格亦转让给亭湖公司,双方签订协议。同月28日,亭湖区工商分局办理了变更手续,金时代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傅岩梅变更为吕锦(吕锦时任原亭湖区委副书记,但在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中否认自己是公务员)(附证据2,共5页)。 同年9月2日,吕锦任金时代公司法定代表人仅4天,板凳还没捂热,又将其职务变更给朱超(朱超时任原亭湖区建设局局长,在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中亦否认自己是公务员)(附证据3共4页)同月8日,朱超任金时代公司法定代表人仅6天,又将其职务变更给陈广川。 同日,朱超代表出让方亭湖公司与陈广川代表自己的私营企业江苏同犧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江苏同犧公司)为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约定:出让人将持有金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2000万元股权(占公司注册股本的100%)以零价款转让给受让方江苏同曦公司(附证据4,共6页)。 举报人认为:1、金时代公司从2009年8月28日至次月8日,仅10天时间3次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不正常行为,从手续上看是合法,却掩盖非法目的。请求组织查明被举报人是如何操纵的?2、亭湖公司是亭湖区财政局牵头注册成立的政府行政性公司,在金时代公司享有的2000万独资股权,无偿地转让给陈广川的江苏同曦公司私营企业,2000万元不是小数目,朱超一人担当不了,是被举报人的共同谋定。请求组织查明陈广川是什么人?被举报人凭什么将政府的2000万资金拱手送给陈广川?

三、涉案宗地经被举报人炒作,从401万元中标飘升到一个亿。

涉案宗地至今9年未开发,主要是被举报人和陈广川以该案宗地为筹码,互相勾结联手炒作,从中谋取暴利。该宗地经过几年的炒作后,于2011年4月16日,金时代公司唯一股权人江苏 同曦公司的陈广川为代表,将其在金时代公司的51%股权,以5100万元人民币价格 转让给南京同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广川为代表的出让方仍保留4900万元人民币的49%股权,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次月10日,亭湖区工商分局办理相关变更手续,(附证据5 ,共2页)。

举报人认为不是“金时代公司”这块牌子值1个亿,而是“金时代公司”名下开发这块国有土地价值超过1个亿。被举报人合谋逐步将金时代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给陈广川,并伙同陈广川,以该涉案宗地为诱饵,从401万元炒到1个亿,非法谋取暴利的行为,严重侵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四、举报人深受被举报人的打击报复、欺压、迫害。

   举报人经营的布店,在涉案宗地范围内,因被举报人的操纵,致举报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请求组织查处。

1、涉案宗地原是绍兴轻纺城公司与绍兴兴发公司各投资1000万元注册成立盐城金时代公司,进行商业幵发旧城改造。2007年8月13日领取(2007)第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举报人被拆迁的房子原是华通集团轮船公司侯船室10室、11室。 以上两公司并答应我们拆迁户就地安置,产权调换选择在改建地段就地回迁,举报人为表示诚意,于同年9月30日提前将房屋腾空(附证据6)。后因被举报人合伙将绍兴两公司赶走,亭湖公司取代他们在金时代公司的股权,推翻了包括举报人在内的就地回迁方案,侵害了举报人的选择权打击了举报人的生存权,举报人无奈又搬回原地经营,但遭到亭湖公司的骚扰、砸门砸窗,门市房里面的货物、 财物被盗被毁一抢而空。有碟片、照片等证明。(附证据7,共4页)。

2、少算举报人房屋拆迁面积。原候船室10室、11室上下两层计4间,檐高6米,以及带柱走廊面积20.83平方(以航测图为证),按照盐城人民政府(2005) 22号文件,为妥善处理好有关历史遗留问题,最大限度地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对市区1984年1月4日前所建成的、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面积仍按1986年版航测图认定,房屋性质按当时的实际用途确定,举报人被拆迁房子是1960年3月所建安航测图认定总面积244.22平方米合理合法。(附证据8,共3页) ,经被举报人操纵少算142.94平方米面积(见无效拆迁协议,模仿的,证据15) 。

3、将举报人的商业用房片面认定为住宅用房。举报人被拆迁的房子,是1960年3月所建,是历史性营业用房,卖票大厅,在1986年由轮船公司营运,1996年是华通汽车站营运。举报人在2002年与他人合伙就从事供应东风悦达起亚棉布条生意(详见供货合同,证据9), 为了继续经营,举报人选择买下轮船码头的房子,为经营地点,举报人2007年1月15日单干了,重新领取营业执照,名为“盐城市亭湖区老码头布店,经营期间举报人按时缴纳税收至2011年(附证据10)。无论从原有房子的用途,或从举报人从事的生意,以及码头布店的实际经营,都应认定举报人被拆迁的房子为商业用房。另在同等条件下,与举报人相邻一米之隔的1楼门面,刚开始17500/平方,后来开发商78000/平方,他们不拆买不起同等面积,举报人244.22平方,只给我补偿36.2万,只能买到开发商4个半平方米,被举报人说 举报人的房子买得便宜就应该少补偿,这合理吗?有证经营的拆迁费3万元/平方米, 无证经营的为2.2万元/平方米。而举报人的拆迁费用是2180元/平方米(见证据 11,共5页),这是明显不公,有失公平,严重侵害了举报人的权益。

4、暴力恐吓举报人及其家人,强逼举报人在空白拆迁协议上签字。被举报人指使拆迁办对举报人布店实施停电、停水、阻止营业、晚上持续不断地敲砸大门、干扰举报人全家的正常生活,更为恶劣是雇佣黑社会人员恐吓举报人全家。致举报人被吓出心脏病,连续住院4次,花去医疗费几万元(见证据12,共3页)。2013年10月15日,时任盐城市长魏国强来该宗地拆迁指挥部视察,举报人还没来得及找市长,就被亭湖区拆迁办的人押上一辆车子控制,魏市长走后,举报人才获得自由。同年11月25日,被举报人雇佣黑社会人员威逼举报人在空白拆迁协 议书上签字,举报人无奈打开煤气罐准备与他们同归于尽,吓得他们立即离开,差一点家破人亡。2014年1月14日晚上来了两台车辆,来抓我签字,有录相证明。 2014年1月19日零点48分,被举报人为违法拆迁行为做准备,派两人来破坏举报人家门前摄像头,举报人发现后报了警(有录像为证,报警记录,见证据13,共3页) 。同月21日晚上6时,被举报人陈锋亲自出马,通知举报人母女到市政府商量拆迁问题,陈锋将举报人母女带到9楼最东边一间会议室,室内有公安、法院、城建、城管、建设局、人大代表、拆迁办等工作人员。他们轮番与举报人母女谈话,期间亭湖法院的人对举报人讲,明天你老公再用煤气罐阻止强拆,就把你老公抓去坐牢。举报人讲,那是正当防卫,你们无权抓人。前后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谈话,举报人坚决不同意签字拆迁,陈锋无奈,叫举报人母女离开(有录像为证,请调取)。 举报人母女刚走出市政府大门,陈锋指使市政府重队办和黑社会人员,用黑布将举报人母女头部套住,绑架,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私设公堂,拖上车拉到无人 知道地点的小房内,对手无寸铁的古希老人下毒手,看不行了,打66万给我到北京做心脏搭桥手术,后来反口说给我补偿费太卑鄙了。(举报人后来找到了该地点,并报了案,由报警记录说明,场地照片为证,见证据14,共2页)。他们将举报人母女分别关押,轮番对举报人围攻、搜身、打晕又用水泼醒、揪头发等手段。22日凌晨3时许,举报人被摧残得糊里糊涂,被强迫在一份空白合同上签字。该份是什么合同,举报人至今不明,待举报人清醒后,发现己被拖到郑根林6层大楼,我醒过来看到床前6个女的围在床边,还有二十几个男的在走廊里怕我跳楼,怕我逃跑, 这时举报人发现自己右手拇指有红色印尼的痕迹,被举报人折磨两天两夜,举报人的房屋被强行拆除后才放举报人回家。

5、被举报人与开发商捏造伪证,欺骗组织。

2014年1月20日,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见证据15),同日房屋拆迁 (货币补偿)协议书(见证据16),同月21日,“被拆迁房屋腾空验收单”是伪造模仿的,(见证据17),以及同月27曰“具结书”(见证据18) 上的管爱萍的名字都 不是举报人自己所签,是被举报人郑根林、刘勇等人模仿伪造。请求组织核查原件, 调取谈话,签字时的现场录像,并要求提请有权鉴定的技术部门鉴定管爱萍的笔迹真伪。关于手印问题,举报人怀疑是在同月22日凌晨3时所举报人被折磨得不省人事时,被举报人郑根林、刘勇等人用举报人手拇指强行所按,非举报人真实意志。如果该两份拆迁协议,和房屋腾空验收单,是举报人与2014年1月20日、21日在真实意志的情况下签字的,何来21日晚6时,被举报人陈锋再找举报人商谈拆迁问题呢(见21日陈锋会客单,证据19) ?有必要连续折磨举报人两天两夜吗? 同月27日的“具结书”是被举报人欲盖弥彰,企图掩盖两份拆迁协议和房屋腾空验收单上管爱萍名字不是举报人自己所签的事实真相,企图掩盖被举报人私设公堂,非法关押、迫害举报人两天两夜的事实。被举报人为达到他们的目的,不折手段坑害举报人,捏造伪证,欺骗组织的行为。强力要求对2014年1月21号晚上调取录相,2015年10月9日的伪证并调取录相,2016年1月19日调取录相就直相大白了:是由先锋街道政法委副书记阮英骥,主任杨军,层层搞的伪证。

管爱萍九年的上访之路,行程万里,异常艰难。管爱萍充满血和泪的控诉,难道不值得全社会审视和深思吗?我们只盼社会之中能发出公平正义的声音,能伸出伸张正义的双手,帮这个受尽磨难的普通市民,尽快脱离苦海,过上正常的生活。管爱萍实际上也别无他求,只求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1、恳请相关部门按照盐城市人民政府(2005) 22号文件执行。

2、房屋面积性质按照1986年航测图确定落实。

3、按照同等地段同等补偿。

4、商业开发、旧城改造,按照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条例21条,选择的改建地段就地或就近回迁安置房落实,同等征收规定面积拆一还一点一。

5、停产停业,人身伤害,货物被毁,财产损失,一切费用,恳求相关部门巡视组请求各级领导给予援助。

还当事人一个公道。

管爱萍电话:1351514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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