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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必要对律师群体喊打喊杀

看中华 最新资讯 2015-09-21 19:59:27

在中国长期的文化传统中,律师被赋予了“讼棍”的负面形象,被认为是为“坏人”辩护和开脱罪责,因此,不少人对律师特别是刑辩律师很不“感冒”。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昨天全文发布。《规定》共49个条文,详细明确了律师执业各个环节的权利,强调司法机关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

近年来,有关律师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新闻屡屡见诸报端,阅卷难、取证难、会见难等问题长期困扰着律师,个别地方甚至发生随意拘捕律师,司法机关利用权力打击报复律师的现象。

这种现象的长期存在,有其深厚的土壤。一方面,在中国长期的文化传统中,律师被赋予了“讼棍”的负面形象,被认为是为“坏人”辩护和开脱罪责,因此,不少人对律师特别是刑辩律师很不“感冒”。例如,当年在重庆“打黑”案中为“黑社会头目”黎强辩护的著名刑法学专家赵长青,网络上对他就是一片辱骂和“喊杀”之声。

另一方面,则是部分公安司法人员长期以来形成的固有思维和司法惯性使然。一些司法人员认为律师介入自己侦查、起诉和审判的案件,提出一些不同的证据和法律观点时,是同司法机关作对,是替违法犯罪分子开脱罪责。他们千方百计使用自身掌握的权力,给律师的正常执业活动使绊子,制造各种障碍,使得律师执业举步维艰,甚至于自身的人身安全也受到威胁。

律师执业难和合法权益受到无端侵犯的现象,与依法治国是背道而驰的。“依法治国”已经明确为我国的治国方略,法治的要旨在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这种人权的保障不仅在于一般公民,也体现在于对违法犯罪人员的合法权益的保障。律师为违法犯罪人员辩护,就是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从广义上讲,律师为违法犯罪人员辩护,也是维护所有人的人权,因为每一个公民都有可能成为“潜在”的犯罪嫌疑人,都可能需要律师为自己维权。在刑事诉讼中,只有控方和审判方而不允许律师参与的诉讼是违反法治精神的,因为只有律师的介入才能做到“兼听则明”,才能使法庭不会成为公权力单方恣意定罪的舞台。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提高律师队伍业务素质,完善执业保障机制。这些充分说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是推进依法治国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对于建设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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