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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地方政府为何能轻易“骗补”

看中华 最新资讯 2015-08-04 11:46:50

财政补贴资金拨付之后,并没有评价机制来看看这部分资金该怎样管理、怎样使用,使用的效益如何。于是,事先的监管与事后的追责均失效,进而骗补的情况越来越普遍。

2015年5月下旬至6月中旬,国务院部署开展了对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第二次大督查。同时,审计署对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跟踪审计。审计结果显示,个别地方与企业串通骗取中央补助资金。

这是一个很多人难以理解且最易发生的利益输送方式。这种利益的一头,是一心为人民服务的地方政府,而另一头,则是国家财政补贴资金——这些年,国家从上至下针对特定行业、特定人员的补贴越来越多,家电补贴、生猪补贴、柴油补贴等多项国家补贴涉及生产生活的多方面。

而申领到该项补贴则需要机构或者个人满足相关条件,这使得一些地方政府弄虚作假,制造牟利的空间。于是,厕所里面能生财,病死猪肉可圈钱,死人常领低保金,水利工程是财源……这些原本是对重点扶持领域的倾斜政策,却成为个别地方官员眼中的“唐僧肉”,“荒唐”套取国家补贴手段层出不穷。根据相关的经验,骗取中央补助资金,至少需要有三个步骤,能欺上瞒下,有内外勾结的条件,最后利益实现瓜分。

当然,对于国家财政来说,地方政府联合企业骗补的问题,并不在多还是少,只要有就属于不正常,因为财政的本义就要求每一分钱都要用到该用的地方。因为财政补贴,是国家基于社会公平原则的考虑,去补贴特定领域,所体现的是财政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社会公平、调节产业结构的功能。

只是如今这样的功能,被一些地方政府的利益勾兑所消解。其原因在于人所共知的权力不受监督这些基本的政治常识外,更主要的是,当前法律体系中关乎政策性财政补贴并没有专门的法律依据,大部分补贴仅仅停留在行政法规的层面,这便决定了财政补贴由财政部门来审批和执行。如此,尽管看似拥有灵活性,但囿于相关的规定往往是政出多门,缺乏有效的监督和问责机制,从而滋生了“骗补”。

而监督与问责所衍生的问题是,财政补贴资金拨付之后,并没有评价机制来看看这部分资金该怎样管理、怎样使用,使用的效益如何。于是,事先的监管与事后的追责均失效,进而骗补的情况越来越普遍。

与此同时,骗补的违法成本亦很低。从行政责任来看,“骗补”作为财政违法行为,适用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但是,这部条例只适用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对于自然人和个人不适用,无法对这两个主体施行处罚。

面对诸多的制度漏洞,显然不是一句权力监督就能解决的,如何能够完善制度设计且弥补这些漏洞。正如此次审计督查的特点,发现问题,推动整改,那么推动的路径,应当放在财政补贴的顶层设计,也就是将财政补贴纳入预算管理并法治化,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建立一个科学、规范的财政补贴制度。因为,法治才是将恶意骗补的权力关进笼子的最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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