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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拾金不昧者“回扣”并无不妥

看中华 最新资讯 2015-10-14 10:25:46

是否奖励拾金不昧者,其中的考量是“好人理应无私到底”,还是“好人也有应得利益”。在法律上,答案很清晰,任何人都有应得利益,既包括坏人,更包括好人。

近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明确了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物品,拾得人可获拾遗物品价值10%的奖励。规定出台后,引发了热议,赞同者有之,异议的声音也存在。例如一些人认为,用物质奖励的办法鼓励拾金不昧,折射了社会道德水准的下降,甚至可能被一些人用于非法牟利。

广州此次规定,从法律角度看,合法性上没问题。《物权法》已经规定,遗失物认领时,认领人应当向拾获人或是保管部门支付必要费用。对于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按照广州的规定,拍卖后钱款上缴国库,并划出10%奖励拾得人。这个奖励的性质在法律上看,不是遗失人的所有权部分转移给拾得人,而是政府对拾得人公益行为的奖励,政府在这方面有立法的自主权。

对于遗失物的处理,古今中外都有大量立法先例,大部分都规定了,即使找到失主了,拾得人也可以获得遗失物的一部分价值,只是一般规定的比例并不高,多数低于20%。有些地方甚至规定,遗失物在一定期限内找不到失主的话,所有权转移给拾得人。但是这两种规定的法律性质是不一样的。前者是债权问题,拾得人为了他人的利益,在送交、保管方面付出了成本,相关规定明确了拾得人可以向遗失人请求补偿,这是对债权关系的确立。法律此时的首要功能是实现公平,避免拾得人无端付出成本。后者是所有权问题,遗失物不同于遗弃物,所有人并不是有意抛弃所有权。但是法律为了追求所有权的稳定性,不允许“物”长期处于产权不稳定的状态,以至于无法实现物的价值,因此规定了遗失期限超过一段时间后,要转移所有权。至于最终归于国家还是拾得人,取决于一个国家的产权观念。因此,法律上规定“奖励”拾金不昧者的制度,实际上和道德无关,首先考虑的是法律理性。

实际上,法律并非影响拾金不昧的主要因素。有国外研究者做了一些有趣的实验,他们故意将钱包丢到不同国家首都的街头,测试归还的比例。如果在芬兰丢了钱包,十有八九能找回来,如果丢在葡萄牙或西班牙,希望就很渺茫了。曾有记者在广州街头也做过丢钱包实验,结果发现只有半数左右钱包归还了,这个比例和上述研究中伦敦、莫斯科和柏林的情况差不多。还有研究者进一步研究怎样的钱包更容易找回来,结果发现放着婴儿照片的钱包八成机会能送回来,而什么照片都没放的钱包只有15%机会找回。

这些研究既说明了遗失物能否失而复得,不仅与法律关系不大,甚至也无法直接反映一个地方人群的总体道德水平(否则便无法解释为什么同一个地方,不同钱包的归还率存在巨大差距)。

广州此次规定可以让我们思考一个问题,当我们考虑一些法律问题之时,应该脱离道德思维,而回归普通人视角。是否奖励拾金不昧者,其中的考量是“好人理应无私到底”,还是“好人也有应得利益”。在法律上,答案很清晰,任何人都有应得利益,既包括坏人,更包括好人。这正是法律的普通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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