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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乡法院副院长涉42宗经适房假案 获刑15年

看中华 最新资讯 2015-08-28 10:24:17
 

位于北京昌平区的经适房龙锦苑。南都记者曹晶晶 摄

中介假造的张某与史某借据声明。

原标题:炮制42宗经适房假案 法院副院长获刑15年

中介勾结河南新乡县法院出具虚假调解书配合北京经适房过户

为了绕过经济适用房购买5年后才能上市流通的规定,以借贷诉讼将房子抵债给买房者的办法曾经风行一时,而法院炮制虚假诉讼案是这一伎俩成功的关键环节。

原河南省新乡县法院副院长魏军勾结房屋中介方杨新宏,为配合北京昌平区经济适用房过户,炮制了42起假案。日前,魏军因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杨新宏因滥用职权罪、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据悉,这种手法在前几年常见于经适房的过户中,最高检、最高法还曾出台文件,要求专项清查,新乡就在清查之列。

案子的败露源于2012至2013年,房价飞涨,一卖房者张某反悔,要求新乡县法院重审假案,撤销原审的调解书,由此揭开了造假案的冰山一角。

“调解只是做个样子”

史某一家原为江苏无锡人,原本在北京有一套60多平米的小两居。2012年夏天,因为家庭变故,他要把9旬父母搬到北京一同居住,必须在短时间内换房。找了不少家之后,被某中介公司的杨龙、王桂花领到了北京人张某家中看房。

据史某称,张某的三居室位于北京昌平区的龙锦苑,是张某以北京市重点工程和危改区被拆迁居民家庭的名义购买的经适房,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具体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9]255号)等文件规定,“经适房未满5年不能买卖”,按照规定张某房屋要到2015年才可上市买卖。可是该中介却声称经适房可以用“走法判”的办法过户,并称其在回龙观附近已经成功办了几单。

2012年6月18日,房产中介的律师杨新宏给史某和张某做了一份询问笔录,笔录中的询问人为王丽,记录人为吕敬,二人皆为河南省新乡县法院工作人员,但史某和张某却并未见到这两人。

在中介的搭线下,史某在很多文书上签了字,但签的什么自己并未看仔细。最终凭借一份民事调解书,史某在卖掉之前小两居后,成功将该套经适房过户到自己名下,房款价格为190万元。

能将张某的经适房成功过户到史某名下,源于一份有两人亲笔签名并由河南省新乡县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在该“调解案”中,史某诉称,张某因做生意钱不够,于2011年9月6日向史某借款50万元,约定利息为3万元,承诺2012年3月5日前本金和利息一次性还清,但截至起诉日仍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本息共53万元;而张某称,欠款属实,因无钱偿还,愿意协商用自有房产抵债。2012年6月20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张某用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龙锦苑东三区7号楼一套124.39平方米的房产抵债。

几个月后,本以为尘埃落定,已安心入住该套经适房的史某一家突然收到了一张新乡县法院的传票。原来是张某一声不响地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要求撤销此前的民事调解书。“那段时间,北京的房价疯涨,张某后悔了”,史某对张某的反悔始料未及。

而卖家张某则称过户前被中介和史某欺骗,过户后才知道经适房未满5年不能买卖,故提出申请。

在该“欠款官司”的再审过程中,张某和史某都确认自己此前并没有与新乡县法院打过交道,张某甚至连史某的起诉书都没有收到。新乡县法院启动再审后查明,“借款”声明只是为了配合出售张某房屋过户使用,实际双方并不存在此债务。鉴于此,新乡县法院撤销了第644号调解书。

立案调解“一条龙”

这一案件曝光后,揭开了新乡县法院批量炮制假案的冰山一角。2014年12月,河南省荥阳市法院对新乡县法院副院长的一纸判决终于让假案诞生过程大白于天下。

据荥阳法院认定,2010年4月,律师杨新宏在协助房屋中介人员办理北京市昌平区经济适用房买卖过户过程中,为规避国家关于经济适用房五年内不准上市交易的政策规定,找到时任新乡县法院副院长魏军,预谋以虚假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的方式在新乡县法院办理以房抵债调解书,商定由买卖双方签订虚假借贷合同及借据,并在合同中约定纠纷管辖地为新乡县法院,在起诉状中编造案件当事人住址为新乡县。

魏军的供述表明,自2010年4月至2013年3月间,魏军先后直接办理了42起以房抵债虚假民事诉讼案件,其中的34起案件是在新乡县法院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立案后,魏军把案件直接要到自己手中亲自办理,以调解方式结案,调解结果都是被告以自己的房产折抵原告的借款。另外有8起案件在新乡县法院没有立案手续,魏军直接以新乡县法院的名义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据了解,最初的9起案件是杨新宏带着当事人找魏军办理的,到2012年之后,杨新宏说以房抵债的案件不好立案,让魏军帮忙办理立案手续,魏军找到贵某某出面到立案庭办理手续。杨新宏把立案材料邮寄过来,将案件诉讼费汇到魏军的司机张某某的卡上,魏军再把诉讼费和立案手续交给贵某某。贵某某立案后,魏军负责出面将案件要到自己手里,大部分案件由杨新宏制作好询问笔录,魏军根据杨新宏提供的调解书初稿制作调解书,结案后让贵某某去法院财务室领取退回的诉讼费,其按照每个案件200到300元的标准给贵某某。

当然,魏军不会白白铤而走险,在办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其共收受杨新宏给予的23万余元。据介绍,2012年3月28日前,杨新宏找魏军办理的9起案件,按照每起3000元的标准共给其27000元好处费,之后办理的25起案件,杨新宏汇来的诉讼费办完退费手续后,魏军没有将其返还给杨新宏,而是作为杨新宏支付的好处费和办理案件的花费。另外没有立案的8起案件的诉讼费,他则自己花了。

据此,荥阳市法院判决魏军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杨新宏作为共犯,犯滥用职权罪、行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共犯贵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日前,郑州市中院二审该案,并维持了一审原判。

买房者恐房钱双失

对史某一家来讲,假案炮制者的落网并非这场风波的结束。在调解书被撤销之后,张某与史某展开了一系列夺房大战。张某首先到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拿着法院撤销调解书的裁定,申请撤销史某的房产证。在遭到拒绝后,将委员会告上了法院。接着张某又把史某告上法院,诉请当年的购房合同无效。两件案件一审张某都胜诉,史某对判决不服,对两案都提起了上诉。

熟悉房地产法律的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周玉忠表示,本案中调解书被撤销以后,并不当然地导致经适房的买卖合同失效,关键还是要看涉案的经适房的买卖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交易的标准。此外,即使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如果是因为卖方反悔的原因给买方带来了损失,卖方也有权要求得到一定的损失赔偿。

“现在,我卖的房子和买的房子都涨了100多万元,即使把钱全还给我们,我们也买不起房子了。如果最后判决房子还给他,我们一家人就得流落街头。”跌入困境的史某正在焦急地等待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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