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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蜜柚林拉电线电野猪 不想却电死同村村民

看中华 最新资讯 2015-08-27 16:48:48

陈某勇的妻子和母亲泣不成声,其子年仅8岁

原标题:欲电野猪却电死村民 警方:非法捕猎监管有难度

东南网8月2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林晓琪文/图)在蜜柚林里私拉电线准备电野猪,半夜听到“电猫”警报响了,两名村民好兴奋,切断电源,跑到蜜柚林一看,两人傻眼了:野猪没电到,竟电死了同村村民。

昨日凌晨,这一悲剧发生在平和县芦溪镇村坑村的一座山上。

事发后,私拉电线的“始作俑者”叶某某和陈某某投案自首。目前,平和警方已介入调查,并控制2人。

事发:欲电野猪却电死村民

死者为村坑村村民陈某男,今年36岁,在家中排行老二,有一儿子年仅8岁,正要上二年级。

昨日下午,在陈某男家中,悲伤的气氛笼罩着整个家,他的妻子和母亲泣不成声。

妻子陈某随介绍,丈夫除种植蜜柚外,空闲时候经常上山抓石蛙贴补家用。8月23日晚上,他邀邻居一起到山上去抓石蛙。事发前,丈夫让邻居推摩托车到山路边等候,自己独自要到蜜柚林旁的溪里抓石蛙,不料这一下去就没有再上来了。

邻居苦等不到陈某男,却等来了以为电到野猪的同村村民叶某某和陈某某,才知道其不幸被电身亡。

据了解,叶某某家的蜜柚常遭野猪糟蹋,因同村村民陈某某家有“电猫”(即“超高压捕猎器”,可将电压从220伏提升到几千伏,极易导致人畜触电死亡),他便约上陈某某在自家蜜柚林安装上“电猫”。前几天没电到野猪,停了几天后,8月23日晚,他们再次准备电野猪,没想到次日凌晨竟电死人。调查:私电野猪屡禁不止

近几年,私拉电网电死人悲剧在一些深山频频发生,有些是为了防止农作物受损,有些则是为了猎杀野生动物谋利。

2014年10月27日,诏安县霞葛镇某村的一对兄弟,在官陂镇山坳里私设电网捕野猪,没想到野猪没捕着,同样是电死上山抓石蛙的人。

2014年11月10日、11月16日两天,诏安、漳浦又接连发生两起电野猪却意外电死人的惨剧。

一些村民坦言,生活在深山附近,野猪常出没损害农作物,他们的生活生产常受影响,于是便铤而走险,私拉电网,导致悲剧发生。

警方:非法捕猎监管有难度

案发后,叶某某和陈某某下山通知死者家属后,并投案自首。目前,该案件已移交平和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侦办,两名私拉电线电野猪的人已被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平和县公安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私拉电网电野猪是非法的。根据相关法律,一经发现,没构成伤害的,将处以治安拘留,造成严重后果如电伤或电死人的,则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平和部分山区,确实存在野猪出没,影响村民的生活生产,类似案件在前几年也发生过。”该负责人说,因此,针对山区村民,民警在创建平安果园活动中,也加强宣传,禁止村民用危险方法捕猎,禁止私拉电网电野猪。

不过,在监管这一非法捕猎方面,该负责人坦言存在一定的难度,“私拉电线一般都在深山上,民警巡逻无法常常顾及,只能靠村民自觉,或者靠村民发现举报,但村民很少举报这一非法行为”。“对付野猪,用电或用猎枪,危险性都很大,都是非法的。”该负责人建议,村民可采用其他方法,如山猪夹或设网对付野猪。当然,接下去,民警也将和村委会协商,由村委会加强监管,一旦发现私拉电线电野猪,将严厉查处,同时,也将对山区村民加强法律宣传。律师:除刑责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

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赖丽娜律师认为,本案当中的叶某某、陈某某在未经电力供电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在应当预见的公共场所擅自架设高压电线用电,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同时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微评

为捕野猪私设电网,好端端的一条人命就这样没了,令人扼腕叹息。

在一些山区,野猪损害了一些农民的农作物,或许是客观存在事实。但是为了捕野猪,采用极端危险的架设电网的方法都极不可取。

野猪要防,但应有更科学的手段和途径。像这样私设电网,往往害人也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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