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列表

骗奸仍是个不老的话题

看中华 最新资讯 2015-08-24 16:00:39

有调研统计表明,强奸犯罪的行为人与被害人往往相互熟识,双方完全陌生的不到总数的1/5,也就是说,绝大多数强奸犯罪属于“熟人强奸”。

媒体报道,浪漫七夕夜后,已经谈婚论嫁的“警察”男友周某不告而别,连此前买好的“定情”钻戒也不见了,8月21日凌晨,经历如此大逆转的广州白领小杨愤而选择报警。很快,事情又现转折,涉事男子给小杨打来电话,承认自己已婚但分居,不得已才欺骗小杨,希望获得谅解并向警方撤案。(8月22日《新快报》)

稍作分析,周某的解释首先在情感上站不住脚,反而凸显出其骗人的嘴脸。周某承认,自己是一家公司的保安队长,因与妻子“感情破裂”正在离婚。因为保安制服和警服相似,小杨见到其制服自拍照后便误认为是警察,而周某也未及时说明,从来都没有说过“自己就是警察”。至于使用假名是担心被她骗,买钻戒一事,只是出于对小杨的宠爱,才咬牙买了下来,随后再“偷回去”。

现实生活中,大凡欺骗女孩子的已婚男人都会说自己“正在离婚中”,但“未离婚”与“未婚”性质截然不同,周某对此应该心知肚明。再说其说是女方误认为警察,就当是小杨误解,但其对女方误解的默认也是一种承认,这无疑也是欺骗。至于说买钻戒之事,既然咬牙买下来给女方了,双方就成立赠与关系,不能再“偷回去”,“偷回去”以后就不仅仅是一般的欺骗了。所以,对于周某这种至今还在骗人的状态,小杨真是应该好好清醒清醒了。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在法律上认清这件事的性质,并且通过此事教育双方当事人以及社会上的其他人。

首先是,周某的行为构不构成强奸罪。这件事的核心是周某通过虚假身份、甜言蜜语和购买礼物等方式约小杨开房发生性关系。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典型的骗奸。骗奸是指一方(我国只指女方)在被另一方(我国只指男方)欺骗产生误解的情况下,不抗拒地与对方发生性关系。骗奸算不算强奸曾经有过争论,但基于刑法规定强奸的暴力、威胁特征,以及证据方面的原因,对此一般不能认定为强奸罪。因为尽管有欺骗,但毕竟女方是愿意或者默许的。这与女方在处于醉酒状态下,与其发生性关系不一样,后者应该认定为强奸,因为女方失去了意志,没有默许可言。骗奸还与约会强奸不同。有调研统计表明,强奸犯罪的行为人与被害人往往相互熟识,双方完全陌生的不到总数的1/5,也就是说,绝大多数强奸犯罪属于“熟人强奸”。其中,约会强奸就是一种常见的类型,它是指男女双方在约谈、聚会过程中,男方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当今社会信息发达,人与人之间认识的方式多样化,像基于老乡、朋友和网友关系,带有约会愿望前往见面结果遭到强奸的情况越来越多。不过,约会强奸,终究是在女方不接受的情况下实施的强制奸淫行为,还是属于强奸的范畴。所以,小杨被人骗奸,不属于约会强奸的类型,其指控周某犯强奸罪难以成立。

还有人称周某或涉招摇撞骗罪。但这个罪要求周某必须是冒充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且其行为是对社会管理秩序的破坏。若周某只是针对小杨一个人进行“有感情”的欺骗(不是欺骗多人),就不足以认为是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况且证明周某冒充警察的行为尚有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周某也难以构成招摇撞骗罪。

其实,回到这起案子中来,案发的原因才是问题的症结所在。“解铃还须系铃人”,需要处理的是周某偷回钻戒的行为。在法律上周某为讨好小杨给其购买钻戒后,赠与行为就成立了,周某再偷偷拿走并逃之夭夭就涉嫌盗窃犯罪。只不过,一般人难以接受的是:我买的钻戒拿回了怎么算偷。正是这种一般人的情感决定了本案危害性与一般盗窃案有异,双方遂存在和解的余地。根据刑事诉讼法对和解程序的规定,对这种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危害较轻的财产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但和解并不等于司法机关不处理周某,只不过是宽大处理,比如在进行真诚道歉和民事赔偿后可以不起诉周某。当然,鉴于本案除了那枚钻戒,小杨并不存在其他物质损失,若周某能够返还赠与的钻戒(或者承担相应的补偿),可以不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本案给广大网民提供了一个反面范例,它很好地警示了:信息社会交友更要谨慎,见面务必留心,以防上当受骗。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看中华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看中华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