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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随意弃婴者理应追究刑责

看中华 最新资讯 2015-08-23 21:05:44

对随意弃婴行为也应加大惩处力度。毕竟,生命不是任何人的私有财产,不是可任意处置的物件,这是起码的认知底线。

近日,一则“两个月大的女婴被人抱走,带小孩的老人被人迷晕”的微信刷爆深圳人的朋友圈。幸运的是,孩子在“失踪”一个多小时后被警方找回。但调查出来的事情真相,却出乎所有人意料——婴儿不是被人贩子拐走,而是被自己的亲奶奶遗弃。

报道称,女婴奶奶胡某香因不愿再照顾小孩,从西丽体育公园乘坐公交车到南头红花路,将出生70多天的孙女周某卉遗弃,并虚构事实报警。在女婴已经被找回的情况下,面对民警询问、媒体采访,胡某香仍然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目前,警方对胡某香提供虚假证言行为处以拘留七日,并处罚款500元。

但在常人看来,这样的惩罚,与遗弃一个活生生的幼小生命的危害性相比,显得并不相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也就是说,遗弃婴儿当以刑责伺候。

媒体曾经报道过多起类似案件。案件之一是,41岁的魏某因女儿出生时被诊断为先天性心脏病,考虑到家庭贫困,他痛下狠心,将女儿抛弃于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290号展览馆南侧立交桥下。4个小时后,该女婴被路人发现送至盛京医院救治。也许魏某的初衷就是希望有人能救她,但他没想到自己却因此犯了罪。当地法院认为,魏某对有抚养义务的年幼患病女儿不抚养,并将其遗弃,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鉴于魏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以遗弃罪一审判处魏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事实上,按照《刑法》有关规定,如果是将婴儿遗弃于没有行人或人迹罕至的地方,其行为则严重侵犯甚至剥夺了弃婴的生存权,还将涉嫌故意杀人罪。深圳这个被弃女婴的奶奶胡某香是否将婴儿放在人流量大的地方、有没有给婴儿准备足够的食物和衣物等,公众对此尚不得而知,但按照有关法律界人士的看法,从尊重生命伦理的角度出发,对一般的遗弃婴儿行为也应该追究刑事责任。还有人建议在《刑法》中增加一条“遗弃婴儿罪”,区别不同情形予以量刑处罚。

遗弃婴儿的现象,是一个现代文明社会难以承受之痛与重。我们当然明白,一些人弃婴乃是家庭无力承担所致,这需要尽早建立起多重有效的大病社会救助渠道,包括加快建设弃婴岛等。但与此同时,对随意弃婴行为也应加大惩处力度。毕竟,生命不是任何人的私有财产,不是可任意处置的物件,这是起码的认知底线。

美国出台了安全港法案,约50个州规定了安全弃婴。婴儿出生72小时内,父母可以把孩子匿名送到诸如消防队、医院、警察局、救援队等“避风港”。对非法弃婴则严惩不贷,以谋杀论罪。这既秉承了生命至上的原则,也体现了法律应有的威严,值得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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