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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还得有“人类保护法”?

看中华 最新资讯 2015-08-04 11:40:36

动物不受审判,不承担责任与义务,其权利是否真实可以讨论但尚不确定,即使有,也低于人类,否则在面对两难选择时,我们就会犹豫保全人还是动物。

武汉两大名校,不遑多让地各在校园打死了一头野猪。7月24日,华中科技大学由武汉警方捕杀打死一头;十来天前,武汉大学也打死一头,还是请咸宁市公安局捕猎队“正法”。

华中科技大学的野猪是突然出现,人们纷纷闪避中报警。武汉大学的野猪在校园已发现一年有余,当时学生反映校园有野猪,武大动物专家表示并不靠谱,官方称“珞珈山并非野猪林”,去年11月校方拍到野猪,也没有动作,最重视的反应,是有相关老师建议学生“注意避让,以免误伤”,好像野猪能思考似的。

幸而珞珈野猪没有伤人,否则现在我们说起来就不这么轻松好玩了。这几天,就有一件不那么有趣的动物故事发生。西双版纳某村有一群野象闯入,王村民驱逐不果,为保护母亲和妻子,用自制枪射击象群,后发现一头母象死在自家鱼塘,王村民即向派出所报告。母象经鉴定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王村民被刑拘。

王村民是否属于自卫,举证很麻烦。野象一旦袭击他,很可能他就没有举证的机会了。那么,他活着将证明自己非自卫,死了可算自卫但又无意义。王村民有自制枪支,这是不合法的。但类似地,如果他没有自制枪支,遇到野象袭击,可能毫无生路。他自制枪支,生路有了,法也犯了。

森林公安表示,人类不主动挑衅,野象一般不会故意伤害人类。但人类近距离见到野象,难道只能沉着且友好,而不能惊恐和激动?若野象视为挑衅那又如何?官方数据,今年以来西双版纳就已发生3起较严重的野象伤人事件,近5年云南省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731起,近3年死亡18人。野生动物在山村造成的种养业损失,当会更多。而无论人员伤亡还是种养业损害,赔偿都极有限。

看到经验介绍,说国外对野生动物过多的情况,控制性开放狩猎,保持平衡。我不知中国的野生动物是否多到可开放狩猎的程度,也担心开放狩猎会变成一种当地人不得其利的奢侈生意,而且我也不知道开放狩猎过不过得了动物权利论者这一关。

有媒体说,“野生动物要保护,人的生命也要保护”,我不以为然。人的生命不是也要保护,而是人的生命具有更高的价值。在遭受野生动物危害的时候,保护人的生命;在面临遭受野生动物现实威胁的时候,使人的生命获得安全保障,这都是无庸置疑的选择。

但现实中,有的地方是“人伤熊犯法,熊伤人白伤”。固然,我们有《野生动物保护法》,而没有《人类保护法》,但这既是因为人类强大到了足以使野生动物无以存身的地步,也是因为“保护人类”是自古以来未曾动摇的价值公理。如果今天仍是野兽遍地,谁能文明到“保护野生动物”的程度?小王子以身饲虎的故事,也得老虎不吃他才讲得下去,如果真的人兽齐一,六道轮回的道理都没法劝喻人,干脆呆在畜牲道、饿鬼道、地狱道里算数。

有人会说,我们有妇女儿童保护法,难道是因为男人和成年人理所当然地价值优先?这不可同理而推。保护妇女儿童,是因为妇女儿童弱小,为了文明和公正,为了权益平等,甚至为了人类自身的未来。

在人与人之间,有各种保护人身安全的法律;在惩罚大规模人身伤害上,有战争罪、种族灭绝罪、反人类罪。动物不受审判,不承担责任与义务,其权利是否真实可以讨论但尚不确定,即使有,也低于人类,否则在面对两难选择时,我们就会犹豫保全人还是动物。

可以说,人类全部法律体系,都建基于人类的权利实现之上。人权包括人与人发生关系中的权利,也包括人作为一个种类在地球上的优先次序。前一种权利易发生损害,故而需要人权法律;后一种权利几乎不受威胁,故而我们无须“人类保护法”。现在,人类在地球上的优先权利受到质疑,这可以理解为人类的自警式、自我约束式反思,但如果真正野狼环伺,谁还会去教育、审判或监禁狼群?

在面临动物的现实危险时,人类应把自己置于更安全的位置,人类成员应获得优先于动物的安全保证、生命保证。野生动物有保护法,人没有保护法,所以“人伤熊犯法,熊伤人白伤”,这是荒谬的。这就是为什么武汉的大学校园猎杀野猪会显得有趣,为什么西双版纳的村民为保证安全射杀野象被刑拘受到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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