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有名多容忍,新闻有心须善真
看中华 最新资讯 2016-05-17 14:07:50
汪峰状告“中国第一狗仔卓伟”(微博昵称,下文简称卓伟)名誉权纠纷一案已经落下帷幕。法院终审认定卓伟不构成对汪峰的侮辱及诽谤,驳回汪峰上诉,“赌坛先锋”从此淡出江湖。
进而分析此案,所涉及的法律条文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项[3]等。根据以上法律条文,可知,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侮辱、诽谤两个方面。
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两者的共同点在于其主观上都包含了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诽谤行为会造成败坏他人名誉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此二者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为“以事生非”,后者为“无事生非”。
卓伟的评论不构成对汪峰的侮辱、诽谤。首先,汪峰参加“2015中国(江苏)扑克锦标赛”的开幕式和冠军慈善赛,随后该后续赛事经公安部门调查因涉嫌赌博而被叫停,这为“赌坛先锋”一词提供了客观依据。“赌”作为非正面评价,在大众的价值观中还是能够接受的,该词作为卓伟评论的标题,虽渲染的些许“隆重”,但是作为个人的主观判断,褒贬之中并没有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其次,卓伟的评论中并不含有对该词的具体解释或其他相关描述,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客观方面没有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不能通过“一面之词”便对其存在主观恶意进行认定。因此,侵犯名誉权仅仅“有名无实”。
名誉权纠纷案件近些年层出不穷,涉及面广(如很多涉及到新闻报导、文学创作),在面对此类纠纷时,首要考虑是否对自身造成了实质的名誉侵害;区别侮辱、诽谤与无伤大雅的“玩笑”之间的关系。因此才能正当的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被黑”其实并不值得苦恼,“输”在你太过认真。社会如此公平,拥有璀璨的人生就需要对外有更多的包容,只言片语下的气怒,只因不够大度。最终希望,明星有名多容忍,新闻有心须善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项: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律师简介
余彦霖,汉族,法律专业研究生,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工伤、借贷关系、著作商标等纠纷。能熟练运用法律技能解决复杂、疑难案件。发有小文:《宅基地的流转》、《公司设立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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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feditor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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