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税负之湖北样本
看中华 最新资讯 2016-04-04 20:31:46
如何切实减轻企业社会交易成本,降低包括社保在内的制度性费用,是中国经济可否转危为安的关键
冯兴元 李炜光 臧建文/文
随着中国推行供给侧改革,供给侧经济学开始热门,减税政策成为热议,这与民企税负过重有关。我们的专题调研以湖北省为例,分析民企税负状况,以期为减税提供样本参考。
2015年11月中旬,“民营企业税负问题与对策研究”课题组在湖北武汉与当地企业家协会、律师事务所、财税及统计方面诸位学者、国税部门官员等举行数次座谈,深入了解民企企业生存发展所面临的有关税负等社会制度性成本压力,探讨并记录了诸多问题。
湖北民企生存状况
如美国加图研究所税收专家米切尔所言,所有税负最终要落到个人(消费者)头上。
即便政府对企业征税,也是如此。企业是中国税收收入的主要贡献者。在2007年-2015年,个人所得税占当年税收收入的比重,仅在6%-7%徘徊,据推测,占税收收入绝大部分比重的为企业负担,其中构成企业负担较重的主要税种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流转税,在2007年-2015年,这些税种约占当年税收收入的50%,外加企业所得税,约占当年税收收入的七成。
与此同时,非税收收入(专项收入、政府收费、罚没等)与当年税收收入的对比变化明显,在2007-2014年,非税收收入与当年税收收入的对比,从11%缓慢上升至15%,但在2015年,该值跃升至22%,这表明,尤其在经济状况下滑时(自2012年后),各项政府行使收费罚没收入大幅上涨,一方面归因于税收收入的增长放缓,但尤其对于各级地方政府,以费代税的收入模式,对经济不景气下的企业经营更是雪上加霜。
单位资产总值中,私营工业企业(即民营工业企业)的税负及经营效率均高于国有企业;2014年每万元净资产中,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纳税963元,私营工业企业纳税1305元。
作为中部省份城市,承接东部沿海转移而来的产业资本,同时吸引的是来自于西部源源不断涌入的劳动力。湖北省民企生存发展情况,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中国民企生存发展的中位数情况。
在我们所调查的湖北省民企生存发展与税负中,私营企业户数、投资者数量以及就业人数,2014年分别为1546.37万户、14390.4万人以及2963.1万人,是1995年的23倍、15倍以及22倍;湖北省的私营企业户数、投资者数量以及就业人数,2014年则分别为58.30万户、498.16万人以及118.02万人,是1995年的23倍、11倍以及23倍,几乎与全国水平保持一致,仅投资者人数方面略低于全国增长幅度。
近15年的发展,从“资产总计”、“纳税总额”以及“利润总额”三项对比中,湖北省私营工业企业的发展速度远高于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的发展速度,在绝对数量上,私营工业企业自身发展几乎与国有控股工业企业接近甚至反超;在经营效益上,尤其在资产收益率以及税收贡献率,私营工业企业亦远高于国有控股工业企业。
在2000-2014年间,在“资产总计”方面(绝对数),湖北省国有控股工业企业仅增加1.7倍,与此相比,私营工业企业增加63倍,两者绝对数相比从41倍缩小至2.3倍;在“纳税总额”(增值税以及所得税之和)方面,国有控股工业企业仅增加9倍,与此相比,私营工业企业增加120倍,两者相比从22倍缩小至1.5倍;在“利润总额”方面,国有控股工业企业仅增加3.4倍,与此相比,私营工业企业增加76倍,两者相比从10倍缩小至0.8倍;2014年,“资产收益率”(绝对数),私营工业企业是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的2.6倍;“资产税收贡献率”(绝对数),私营工业企业是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的1.4倍。
“营改增”改革瓶颈
“营改增”出台,中央政府旨在减轻企业税负压力,避免对企业双重征税;政策的初衷设计虽好,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减税的实效却往往参差不齐。
2012年12月1日以前,湖北某广告公司缴纳营业税,同时缴纳增值税,但问题是,下游企业通常为小规模企业,在缴纳增值税链条上属于生态链混乱的状况,不能构成完整的增值税链条机制,很多成本都无法取得合规的专用发票。尽管税务局给了一些弹性空间,但企业往往充满担心,即未来会否对企业清算?尤其是在目前经济下行,政府财政状况趋于紧张的情况下,对是否“秋后算账”更是心存疑虑。
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庞凤喜研究,“营改增”后企业负担理论上有所降低,但实际未必。对于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而言,假设其年含税销售收入为550万元,购进服务取得专用发票,价税分别为50万元、3万元,购进设备一台,取得专用发票,价税分别为50万元、8.5万元,支付运费,取得专用发票,价税分别为5万元、0.55万元,则不含税销售额=550/(1+6%)=519万元>500万元,则营业税应纳税额=550×5%=27.5(万元),同时增值税其应纳税额=519×6%-3-8.5-0.55=19.08(万元);“营改增”后,“理论税负”由5%下降至3.47%,下降1.53%。
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以公司承接一笔布置展台的业务为例,该业务收入额300多万元,但展台的布置需要多个不同的供应商、数十个工人来完成,由于客户预算较低,且许多的购进都是小额多次购进,企业只能选择报价较低的小公司或个人来做,由此引致的突出问题就是供应商都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相比要交的近20万元的增值税额,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连零头都不到,如果按照税改(“营改增”)前交纳5%的营业税,反而只需交纳15万多元的税,“营改增”后按照6%缴纳增值税,反而足足多出了近3万元的税额。
对此类规模不大的民营企业而言,增值税税制的突出问题是增值税生态链不完整导致的税负加重,对于“营改增”减税政策的后续推进,这一点不能不引起注意。
社保成本压力与职工“弃保”
社会保险,作为保障劳动者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方面的权利,事关企业家、劳动者、政府(社保管理部门及其如养老、医院等社保服务提供部门)三方的良性互动。但在实际推进过程之中,往往造成企业因用工成本提升致使经营成本居高不下,劳动者没有选择权利而实际工资收入难以提高,各省市社保部门各自为政阻碍劳动者的自由流动,缺乏对公权力的约束导致效率低下、浪费严重,造成“公共牧地”悲剧等现象。
据课题组调查:某家具企业由于盈利能力、生存能力等原因,在社保方面投入严重不足。该企业仅为办公室员工及企业中高层购买“五险一金”,大约15人,占比不到15%;就缴费负担来看,每签约一名员工,企业需要为员工支付社保成本约1200元,其中,企业缴纳900多元,个人缴纳200多元;而办公室员工月收入最低的仅3000元多一点,工厂一线员工收入也仅为3000元至6000元。
由于社保缴费负担本身较重,而企业承受能力有限;同时,本厂的员工大部分为外地员工,除了收入不高外,认为社保(养老、医疗等)不能返回原籍时带走,也导致了企业社保购买比例不高;作为该公司的员工为多赚钱,不愿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宁愿与企业签订“弃保”协议,打折扣以工资方式要回这部分公司缴纳的社保费用,但往往在员工离职后,反遭投诉以至敲诈,致使公司承担法律风险。
调查近年来实施的社保政策包括缴费费率,仅以武汉当地为例(当然公司全部员工并非均参照武汉当地缴纳),自2010年-2015年,总体“工资税负”(个人及公司缴纳“五险一金”占“工资总额”的比例)徘徊在60%上下,即企业每雇佣一个劳动力,负担的成本中,有六成左右交给了“五险一金”,剩余不足40%为员工的“实发工资”(该“实发工资”是指没有扣除个人所得税的工资收入)。
湖北省自2008年至2014年的人均每年“五险”负担(五险收入与就业人数比重),从1万元上涨至1.8万元;这不仅限制了职工的个人消费,也造成了企业的用工成本负担。这不利于因用工成本徒增而导致的就业数量增长,也不利于员工的实际收入增长,看似较高的“应发工资”(不算企业承担的“五险一金”),扣除由企业代扣代缴的23%左右的“五险一金”以及个人所得税,剩余的才是员工的实际收入。
税制结构设计缺陷
“以票定(征)税”是中国税收征管体系的核心,但税收实务中,往往出现中国式的“限额供票”——“领票难”、“用票难”成为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
纳税人初次领用、再次领用、增量和票种变更,都必须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检查程序;在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业务发展迅速,业务量与开票量不断增大的情况下,企业为发票的增量和变更手续往往需要多次奔波于税务局与公司间,有时候来了业务,必须马上接单开票,却因发票问题而产生诸多不便,即使有发票,也因限额制度造成购销双方不必要的成本增加。
据课题组调查,某施工工程公司,税票分配不合理,为节税以节约成本,只能冒险“买票”;税票限制,导致大额发票不能轻易开出;具体来说,企业遇到准备签约一笔200万元的合同,由于自身发票开票面额较小只有9999元,因而往往一笔业务要开200多张发票。有的月份签订的合同金额高达几千万元,为此不得不雇佣专门的财务人员来开票,开票时间亦超过一个星期,打印机都被打废掉。
这不仅会在市场竞争环境中损失效率,也会影响其商业伙伴与其合作时对其实力的误判,同时浪费税企双方的人力、物力与财力,尤其是未考虑纳税人的利益与客观现实。
政府不合理收费问题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各省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在残保金的筹集与使用上,对于企业来说,却是一笔额外的负担。
据课题组组织座谈的企业反映,武汉市一些区域的残保金为税务局代征并以指标分配下辖地域,由税务征管员对辖区内的企业再进行指标分配。由于税务征收缺乏监督制衡,由哪家企业来负责该区域内残保金的缴纳任务,往往由区域内的征管员说了算,造成权力寻租以及不公平的事件频频发生。
企业负责人在残保金缴纳中,往往在买证以及不买证之间进行衡量(金额相差多少),如果买证(残疾证)还需要进一步缴纳“社保”挂靠,若考虑到买证(残疾证)合算,尤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本身无法雇佣残疾人,因此只能到处买证。
即使对于实际雇佣残疾人的企业,如某商演艺术公司,招聘一位非常有才华的外地户籍残疾人,使得该企业享受减免残保金待遇,但关于如何才能享受该减免待遇时,当地税务部门要求该残疾人回原户籍街道、残联申请证明,企业雇主考虑到这一“跑证”所花费的人力、时间成本,索性放弃该减免待遇;对于的确没有雇佣残疾人的企业,则由当地税务局安排残疾人至该企业就业,对于劳动力的供需自由选择,十分不利。
以上残保金征纳双方的互动过程,并没有较好实现残保金该收费项目设立的初衷,存在残保金的较大结余问题。同时,残保金增加了企业的成本负担。
武汉民企问卷调查结果分析
我们武汉当地近30家民营企业以座谈、问卷等方式调查。调查问卷问题涉及企业经营过程中所涉及所属行业、企业类型、经营年限、盈利情况、税收成本、税负感知、征纳程序等,共回收问卷20份,其中仅就“税负感知”及“五险一金”占“用工成本”比重两项指标分析如下:
企业家的“税负感受”普遍很重。
大多数企业家对当年企业所承担的税负感受很重:67%的被访谈企业认为“较重”(占比60%)或“很重”(占比7%),仅33%的被访谈企业认为“可以接受”(占比27%)或“很轻”(6%)。
“五险一金”占用工成本比例过高。
“五险一金”是政府出台的一项旨在保障劳动者养老、医疗、失业、生育、住房、失业等方方面面权利的政策,但在政策施行过程中,往往成为加重企业成本负担,尤其用工成本的一项重要支出,而作为劳动者,因制度本身的不健全,享受的难易程度不均等的,也引起了企业相当大的排斥。
选择“五险一金”占“用工成本”比重在0%-10%区间内的企业为22%,在10%-20%区间内的为14%,在20%-30%区间内的为29%,比重在30%-40%区间内的为21%,比重在40%-50%区间内的为14%;综上,“五险一金”占“用工成本”比重在20%-50%区间内的企业比例为64%。
在“供给侧”改革热议之时,如何站在市场活力角度,以企业家的精神为依托,改善企业经营的宏观经济环境,切实减轻企业社会交易成本,降低包括社保在内的制度性费用;在税收征纳、非税管理、营造公平竞争税收环境等方面持续有效改进,减少政府在财政政策以及货币政策等方面对市场资源配置的过度不当干预,使得“市场在资源配置发挥决定性作用”不成为一句空话,将成为中国经济可否转危为安的关键。
该报告为“民营企业税负问题与对策研究”课题组部分研究成果,作者冯兴元为中国社科院农村所研究员,李炜光为天津财经大学教授,臧建文为天津财经大学博士生
(本文将刊发于2016年4月4日出版的《财经》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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