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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递延型养老险还有多远

看中华 最新资讯 2016-03-21 20:07:22

  从行业提出发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到如今,已经过了十几年的时间,每每有新闻爆出试点在即的消息,但过一阵子却又偃旗息鼓,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成了保险业“触不到的恋人”。行业距离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最近的一次是在去年两会上,它不仅明确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而且相关部门领导表示,2015年具体政策或试点非常有望落地。

  然而,时隔一年,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却在今年政府的工作报告中销声匿迹。这样的变化再一次让行业感到失望,从“非常有望落地”到“暂无时间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究竟还有多远?

  多次尝试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实质就是保险购买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前先列支保费,投保人个人账户的投资收益(包括利息、红利及资本增值)可以免税,直到领取保险年金之时再行纳税。这种投保缴费方式能让参保人缴纳的保险费用在允许的比例区间里在个税之前先行扣除,而当下我国的税收管理政策惯例是先缴纳个税然后再缴纳保险费。

  近年来,为推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发展,在不同时期,从中央到地方都有相关的文件出台。例如,早在2008年底,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即“金融30条”)中,就提出“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2009年,国务院在推动上海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文件中明确提出,要探索发展个税递延的养老保险;2014年保险业新国十条提出适时开展个税递延型的养老保险试点后,监管层以及行业的推进开始加快,在2015年的两会上,保监会主席项俊波表示,年内很有可能落实具体措施和试点。

  与此同时,各地方在争取试点早日落地的过程中也都热情高涨。天津滨海新区曾试行补充养老保险税收优惠试点,涉及的个人及企业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前列支比例分别为30%和8%,被业内人士一致看好。然而没多久就被叫停,原因是“税收优惠幅度过大”,而且现行法律法规对个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并无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随后当地相关部门推出了针对在津保险公司开展补充养老保险业务的财税优惠举措,包括返还一定比例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以“曲线方式”激励购买养老保险的热情;2010年,保监会和深圳市政府共同签署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的合作备忘录》,提出在深圳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目前尚无下文;在争取试点方面最为积极的要数上海,作为金融改革开放和创新试点,上海这几年先后多次提出将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但由于牵涉多部门以及社会公平性等问题又多次被搁置,比如,一位曾经两次参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的前养老保险公司运营管理人员表示,2009年,上海计划建设税延型养老保险统一信息管理平台,后因税务部门表态“信息化建设等基础条件不足”而失败。

  与养老保险的第三支柱商业保险的税收优惠试点蜗牛爬行式的缓慢进展不同,第二支柱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已经落定。2013年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国将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年金缴费环节,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被称为中国版的401K计划。

  谁在主导

  由于企业年金缴纳规模较小,对做大养老金总资产池意义有限。况且企业年金惠及的是部分企业,无法全面地为社会大众提供福利,因此,业内普遍认为年金个税递延只是全面推进养老险个税递延的前奏,接下来是商业养老险个税递延政策有望试点。

  但是企业年金的个税递延前奏已经奏响,而商业养老保险却迟迟没有了回音。至于背后的原因,从监管层到基层的保险行业从业者,都有自己的看法。全国政协常委、保监会原副主席李克穆曾表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推进缓慢的原因是一些技术层面的问题没有解决,比如财政支持的问题等。

  表面看上去是“技术问题”,但是实际问题却远没有这么简单。相关政府部门对于短期内财政收入减少不是没有担忧,尤其是在当前财政收入下滑的严峻形势下。从税收征收的角度看,一位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士表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在于中国个税分项税制产生的税收征管难题,包括征收方式和征收成本,要求多方联通的收入核算平台和征管平台,但是在目前的条件下是很难达到的,既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改造,也要相关税务部门的配合推动。一位接近保监会的人士在今年两会期间关于递延型养老保险推出没有时间表给出的原因是“涉及其他部门”。正如前述前保险公司运营人员所述,保监会在这些部门之中的地位和话语权都太低,无法主导整个进展,在触动部门利益的时候,部门之间协同已经成为最大的掣肘。

  另外,如何更好地设计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激励机制从而兼顾效率与公平,也需要科学严谨的探讨,比如规定多大的税收优惠幅度、是否需要设置限额等等。由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具有“累退效应”,收入较高的人群可获得较大的降税幅度,因此他们可从中获得很好的收益,而低收入者由于难以享受大幅度的降税优惠,“从根本上说,这是一个社会公平性的问题,”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认为。

  在这一点上,美国版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IRAs的发展可以提供一个借鉴。美国政府会灵活调整每年的可抵扣金额,比如1998年至2001年的IRAs增长缓慢,但是2001年抵扣的金额提高后,IRAs增长明显上升。

  新金融记者 盛长琳

  作者:盛长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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