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权+让利 科研人员成果转化将“名利双收”
看中华 最新资讯 2016-03-16 06:00:35
新华网北京3月15日电(凌纪伟)为确保新修订执行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落到实处,3月2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正式下发。
细化制度安排 操作更明确
《若干规定》重点包括三个部分,分为“促进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转移;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营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良好环境”三个方面。
“对各方广泛关注、需要在法律规定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的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综合所所长陈宝明3月15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
谈到《若干规定》制定的背景,陈宝明指出,出发点是为了解决成果转化动力在哪、技术源泉供给在哪的问题。比如,《若干规定》中关于“促进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转移”的部分,从五个方面对高校和科研机构在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从源头上增加和保障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供给。
对科研成果谁来转、转给谁、谁来决定转等等一系列问题,《若干规定》都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补充,并提出了更为明确的操作措施。
陈宝明认为,《若干规定》瞄准当前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障碍,做出了明确规定并提供了制度保障。“以前科研单位转让成果都得审批,现在不用了,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对于科研成果的交易环节,他认为“最终还得由市场来决定。”
不低于50% 激励力度超发达国家
提高奖励比例、激励科技人员“双创”热情,是新修订执行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一大亮点。
在《若干规定》中对“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三种情况的奖励制度做出明确规定,即均从所得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
“目前,这一政策比发达国家激励力度更大。”科技部政策司法规与知识产权处处长张杰军表示,当前科研成果的研究开发机构和市场需求之间衔接不够紧密,通过加大激励力度,可以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使之尽快对接形成新的生产力。
除提高科技人员奖励和报酬标准外,对于那些转化情况优异的科研项目,张杰军指出,国家在科研经费的支持上“只会增多不会减少”。
对于行政和科研“一肩挑”的现象,《若干规定》明确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另外,单位领导在履行尽职义务的前提下,可以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的决策责任。
“总的来说是四个字,"尽职免责"”。张杰军指出,科技成果在转化中,它的价值不断发生变化,形势也在变化,这是动态的变化过程,单位领导只要按照规定履行程序,就不用担心责任的事情。
据了解,下一步科技部将做好法律颁布后的宣传贯彻工作,研究制定符合部门、所管理行业、领域特点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同时,将加强法律实施评估和检查,通过科技成果年度报告等相关手段,加强对创新主体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监测评估。
未来,科技部还将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立法后评估,并适时开展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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