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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捕12只鸟儿 被判拘役4个月

看中华 最新资讯 2016-02-28 17:40:20

  本报记者_胡志法

  通讯员_尤燕玲 陈永哲

  本报讯

  江西男子江某在晋江安海务工,他经常在安平开发区河边看到鸟儿飞来飞去,觉得猎捕这些鸟儿有利可图。不想,当他在市场上准备将捕获的鸟儿出售时,却被森林公安查获。日前,记者从晋江市法院获悉,江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去年11月8日上午8时许,江某在安平开发区河边架设4张捕鸟网,并在旁边“守株待兔”。当日下午4时许,江某收网时捕到6只鸟儿。第二天早上6时许,他在同一张鸟网中再次捕到6只鸟儿。

  江某随后在安海东菜市场准备将捕到鸟儿售出时,被巡逻队员当场查获并扭送至晋江市公安局。经鉴定,江某捕获到的12只鸟类中,其中1只系国家Ⅱ级重点保护动物黑翅鸢;1只系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苍鹭;其余10只均系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名录”)的鸟类。

  案发后,晋江市森林公安局已将上述12只鸟类存放在晋江市敏月公园动物园救助,但后来有2只珠颈斑鸠、2只环颈鸻死亡。

  晋江市法院审理认为,江某擅自捕获1只黑翅鸢及其他11只野生动物,而黑翅鸢系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Ⅱ级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考虑到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且国家Ⅱ级重点保护动物黑翅鸢未死亡并得到相关部门的保护,法院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作者:胡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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