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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自贸区“金改30条”首个实施细则出台

看中华 最新资讯 2015-12-30 18:08:34

  天津自贸推进“金改30”的步伐正在加快。

  12月30日,《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从天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了解到,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12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发布了《关于印发〈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通知明确,《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成为天津自贸试验区“金改30条”落地后出台的首个实施细则。

  12月11日,被称为天津自贸试验区“金改30条”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出台并发布,涉及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促进租赁业发展、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完善金融服务功能等方面,共有7个部分、30条政策,细化为60项目基本举措。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12月24日召开的天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为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这在第二批自贸区中还属首个。

  前述《实施细则》共有5 章18 条具体措施,包括了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的创新政策与加强风险防控的具体措施等。包括以下五方面重点内容:

  一是区内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外债资金实行意愿结汇。外汇局综合考虑资产负债币种、期限等匹配情况以及外债和货币政策调控需要,合理调控境外融资规模和投向,优化境外融资结构,防范境外融资风险。允许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

  二是进一步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在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上,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 类的企业外汇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办理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手续,并加大外汇收支风险较大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三是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和结算中心。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进一步简化资金池管理,允许银行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办理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四是支持银行发展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对于境外机构按规定可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业务,注册在区内的银行可以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头寸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五是加强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防控。外汇试点业务应当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不得使用虚假合同等凭证或构造交易办理业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完善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机制,严格履行数据及异常可疑信息报送义务。外汇局加强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完善预警指标,探索主体监管,实施分类管理,依法处罚违规行为;必要时调整试点政策,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

  记者了解到,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将做好政策落地后的组织实施,并及时总结试验区政策实施效果,继续研究促进投融资汇兑便利化等政策措施,支持试验区实体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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