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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程序现老股东纠葛 哈尔滨农商行未轻装上阵

看中华 最新资讯 2015-11-22 07:56:29

  胡群

  从未享受过股东权利却要被清退的七家法人股东有话要说。哈农信社却称,这七家原法人股东及其关联公司拖欠哈农信社贷款本息合计2.23亿余元,且早已形成不良贷款。真相是什么?

  故事是这样: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简称哈农商行)已成立近两月,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简称哈农信社)仍迟迟不能解散。按照此前决议,在哈农商行开业之日,原哈农信社自行解散,哈农商行并引入10亿股战略投资,而今这一计划被一纸诉讼挡在了门外。“我们七家原哈农信社的股东起诉农信社股权纠纷,由于哈农信社决议解散,另行设立农村商业银行,严重侵害了股东权益。按照相关法律,我们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禁止哈农信社在诉讼期间做出股权转让、企业注销等行为。”黑龙江省东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总经理王立军向经济观察报称,哈农商行以保全涉及农商行战略投资引进等登记行为,向法院依法不批准其保全申请。但法院目前尚未予答复。

  11月13日,哈农商行董事长杨德彬在电话中向经济观察报表示,哈农信社已“解除”,哈农商行战略投资已基本结束;并称如果持续关注,可安排专人对接。

  不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显示,哈农信社登记状态为存续。

  据银监会数据统计,截至2015年9月末,全国共组建农村商业银行830家,安徽和湖北实现了农村银行全覆盖,江苏省农商银行改制工作接近尾声。这其中,民间资本占85.6%,今年新增引进民间资本581亿元,成为民间资本投资银行业的重要渠道。

  那么,哈农商行只是全国农信社改制进程中的个案吗?存在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问题的哈农信社改制又让谁获益?

  难产的农商行

  哈农商行自2013年6月开始筹建,2014年7月启动改制工作,2015年2月12日正式获得银监会批复筹建哈尔滨农商银行的文件。哈农商行筹备小组初步拟定2015年4月20日开业,但开业一直被延迟至10月。黑龙江省农信联社今年4月28日的文件中显示,“从筹建到批复已两年多时间,队伍有一定波动,一旦出现案件,二年内不得再申报农商银行。”

  5月7日,黑龙江省农信联社向省政府汇报文件显示,由于哈农信社股权变动,按规定要重新履行向省银监局、银监会报批程序;以及对现有股东权益产生影响,需做好7家企业法人股东工作,并力争在6月底开业,否则银监会筹建批复文件将失效,包括清产核资在哪的重新申报需要一年左右时间。

  然而,多家原哈农信社股东对于改制方案并不认同。

  上述东安房地产于2004年12月27日、12月29日,分两次向哈尔滨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入股,该信用社为出具两份《社员股金证》。2011年3月,哈尔滨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与哈尔滨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合并,合并后的名称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并后的注册资金为人民币2100万元。东安房地产于2013年6月25日从哈尔滨宝泉工贸有限公司受让其所持有的农信社股份8.2万股,哈尔滨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于同日向东安房地产出具两份《股金证》。

  经济观察报获悉的资料显示,东安房地产等7家公司共认缴233.2万股金,与哈农信社股金证记载数额一致,但农信社注册资料中,未对七家公司的股东身份、认缴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实登记,233.2万股金中,未登记的多达183.2万。

  全国律协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咨律师事务所韩传华律师向经济观察报表示,农信社存在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问题,组建农商行之前应妥善解决这一问题。

  按照《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条要求,农村商业银行主要以农村信用社为基础组建。如根据法定程序组建,哈农信社应在征求老股东意愿的前提下,进行股金折算、股权过渡、进行清产核资,但股东身份、认缴出资额及出资比例模糊不清,势必给哈农商行的成立带来一定困难。

  由于对哈农信社股权份额、分红以及改制过程中存有纠纷,东安房地产等7家公司于今年8月初在哈尔滨中院向哈农信社提起诉讼。

  在9月1日的诉讼过程中,哈农信社向法庭表示,由于多种原因哈农商行未在银监会批准的六个月有效期内完成改制,现又申请银监会批准延期三个月,银监会要求在11月12日日之前必须完成设立登记注册。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显示,哈尔滨农商行法人代表杨德彬,成立日期2015年10月8日,注册资本10亿元。该系统显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人代表杨德彬,核准日期2015年7月7日,登记状态:存续。

  根据《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设立农村商业银行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由农村商业银行筹建工作小组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农村商业银行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局负责核准。在获得监管机构开业批准文件后,农村商业银行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清退原股东

  如果不是哈农信社改制,要求清退东安房地产所持有的哈农信社股份,王立军根本没在意为何农信社每年盈利数亿元,最后却要求股东按原投资额的1:1退股。自认缴股金及受让股权后,哈农信社分别于2006年至2014年向东安房地产共计分红人民币611455.00元。据哈农商行领导年度讲话,2009年至2014年农信社的经营利润达到34.25亿元。

  “为何要强制清退股东?按照国务院以及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农村信用社原股东自愿作为发起人的,应有优先认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的权利。”对外经贸大学金融与投资研究中心主任宋国良教授向经济观察报称,在近年银行改制过程中,不排除有人借机收敛股份形成控制权。

  哈农信社表示,上述七家原法人股东及其关联公司拖欠哈农信社贷款本息合计2.23亿余元,且早已形成不良贷款。根据《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符合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等条件。

  “直到今年6月份,我们还在还贷款利息,信用社也在收取。”王立军表示,原有股东被大范围清退,但对原农信社资产却没有清算分配,这显然不符合银监会对于农信社改制为农商行的文件精神,并严重损害社员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基本上从2003年《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文件开始,以后银监会陆续下发了多条文件,但大都是15号文件的发展和补充。根据国发(2003)15号文件,中国银监会制订的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中规定“农村信用社原股东自愿作为发起人的,应有优先认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的权利”。对原股东自愿转为农商银行股东的并没有其他限制性条件。

  银监会方面向记者强调,银监会始终高度重视改制工作中老社员权益问题,要求银行业监管机构加强事前辅导和事中监督,指导改制机构既要遵循市场化的基本原则,又要充分考虑老股东的特殊历史贡献,不得出现侵害老股东权益情形。一是要求改制机构按照依法合规、充分协商和自愿公正的原则,制定并依法披露原股金规范方案。二是对符合投资者资质、愿意继续投资的老社员,可以将原股金转为拟组建农商银行股份,允许优先认购农商银行股份。三是要求改制机构在公平自愿基础上,审慎确定新募集股份的价格和条件,充分考虑和保障老股东权益。四是要求合理确定净资产分配方案,对剔除国家历年扶持政策后净资产仍有剩余的,应量化分配给老社员。

  “从发起人股东身份确认、到股东权益诸如分红权、知情权、代表选举权、优先认购权,直至强令股东退股,我们七家法人股东从未享受到过上述股东权利却又要被清退了。”另外一家法人股东哈尔滨市鑫顺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李顺亭称,“自2008年起,哈农信社的股本结构、股本金发生多次变化,但其并未在工商部门进行变更,更重要的是,七个法人股东,在2004年信用社成立时就是发起股东、同期缴纳的股本金,共投资股份共23320000股,却仅对其中一家企业进行了登记,而对这登记的东安房地产缴纳的100万元股金也仅登记了50万元。

  根据工商登记规定,企业股东信息及注册资本发生变化是必须要变更手续,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截至2014年底,哈农信社的总计股本是6.7亿元,只登记2100万,绝大多数都没有登记,但都享有相应的权利。”哈农信社方面称,由于哈农信社历经多次吸收其他信用社,最后才合并为一个法人机构,股金在工商局等记否与不影响实际权利。“作为股东,我们从来不知道信用社将被解散,只到2015年起诉股东权益,才知道在2013年6月30号已有解散决议了。而信用社是按1:1入股比例退出股金,没有对信用社的资产做出分配。”另外一家法人股东黑龙江达康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全校军说道。

  韩传华认为,在农信社组建为农商行的过程中,农信社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涉嫌损害农信社小股东和隐名股东的利益。农信社改制为农商行,原股东不能强制退股,应转为农商行股东,自愿退股除外。原隐名股东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主张对农信社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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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会向经济观察报表示,根据《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设立农村商业银行除应符合《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要求农村商业银行必须在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基础上组建,对于在改制中老社员(股东)权益问题,既要遵循市场化基本原则,又要充分考虑老股东的特殊历史贡献,不得出现侵害老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时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在注册资本、组织架构、公司治理、人力资源、信息科技、内部控制和监管指标等方面还应符合一系列审慎性条件。

  清算分配权“我们不是说增资扩股变为农商行,是注销掉原来的企业,新设一个农商行。”哈农信社方面称,“现在净资产是13个多亿,其中扣除国家不允许分红的,能给老社员退股的其实还不足1:1,因为还没有冲不良贷款。现在已经退股的有6.6亿元,还有2000万左右没有办理退股手续,未办理退股手续的比例不足5%,但已经做了挂账处理。已办完退股手续是按当初入股金额1:1退的。”

  为何按照1:1清退?这种方式是否合理?农信社方面表示,虽然净资产是13个多亿,其中扣除国家不允许分红,能给老社员退股的其实还不足1:1。目前有15个亿的不良贷款尚未冲销,如果冲销,将低于1:1,但考虑到老社员的利益,还是保证了这一比例。“清产核资是企业因改制核查自身资产的内部程序,如是改制可以走清产核资程序,而解散是必须要清算及对剩余财产分配的。”另外一家法人股东黑龙江省东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崔永祥认为,农信社解散应走法律程序清算,对清退的发起人股东应在清算的基础上进行资产分配。

  根据哈农信社于2014年9月22做出的“各机构一致统一清查评估后净资产结果,并予以签章确认”的表中,净资产总额为13.1亿元,未分配利润为1.44亿元。

  “清算应该按照净资产总额分配,现在把农信社的资产全部转移至新设的农村商业银行。如果说新设农村商业银行解散农信社,就应依法对农信社进行清算,对剩余资产进行分配。但农信社一方面以老股东不符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东条件将我们拒之门外,一方面又将农信社历年利润全部转至农商行。”王立军如是称。来源经济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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