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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资管副总内幕交易“上海临港”股票 被罚没逾39万元

看中华 最新资讯 2020-08-12 13:42:02

  证监会网站8月11日晚间更新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对时任临港资管副总经理陆春内幕交易“上海临港”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证监会决定没收陆春违法所得131468.43元,并处以262936.86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了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5年11月18日,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临港)借壳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名称“自仪股份”)上市。为兑现其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时为上海临港控股股东的母公司,以下简称临港集团)于12月开始酝酿、筹划对上海漕河泾开发区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临港集团下属园区开发运营主体,以下简称浦江公司)的一、二级土地开发业务的评估、剥离方案,临港集团时任总裁、上海临港时任董事长袁某华决定由临港集团投资发展部、财务金融部牵头启动相关工作。

  2015年12月21日,临港集团投资发展部、财务金融部牵头组织召开会议,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参加,会议议题为浦江公司内部重组方案的论证分析工作。会议确定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牵头,其它中介机构共同组成项目组。

  2016年1月8日,项目组就浦江公司内部重组事项的初步想法向袁某华进行汇报。上海临港时任总经理吕某、时任董事会秘书陆某、时任财务总监邓某宗列席会议。

  2016年2月25日,项目组和临港集团袁某华一行赴浦江公司现场调研时,再次进行了讨论。吕某、陆某、邓某宗列席。

  2016年3月15日下午,经多轮修改补充后,项目组向刘某平(临港集团时任董事长)、袁某华等汇报了最终几套备选方案。考虑到方案的进一步论证需与有关政府部门进行沟通,为避免对上海临港股价造成波动,刘某平与袁某华临时动议并决策了停牌事宜,并通知陆某申请停牌。

  2016年3月23日,上海临港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2016年7月5日上海临港发布复牌公告。

  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3月15日。

  需要关注的是,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港资管)时为上海临港控股股东,陆春时任临港资管副总经理,是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系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陆春在2016年度临港集团干部述职考核表中写道:“重点协助浦江园区解决两块闲置土地的延期难题......协助以集团名义出具有关地块延期的请示文件。目前两个地块已于3月顺利获准再次延期,为集团实施浦江公司注入上市公司的重大举措提供了合法合规保障”。综上,陆春作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根据其职务和工作内容,其知悉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陆春操作涉案账户在2016年1月12日至3月1日期间交易“上海临港”,共计买入174200股,买入金额2593585元;共计卖出149200股,卖出金额2241776元。陆春于2016年12月30日将剩余25000股全部卖出。涉案账户通过上述交易盈利131468.43元。

  “陆春”账户在2015年4月至9月曾少量交易过“自仪股份”,两涉案账户涉案交易“上海临港”主要发生在敏感期内,该只股票交易量较敏感期外有放大,停牌前仍有25,000股未卖出,余股在信息公开后卖出。

  证监会认为,陆春作为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其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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