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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5A景区妖怪村项目负责人否认抄袭台湾景点

看中华 最新资讯 2016-05-30 16:16:06

  ■ 律师说法

  两者申请类别不一样 “太过近似可提异议”

  昨日下午,新京报记者登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查询发现,曾俊琳“妖怪村”这一商标类别显示为41类,主要包括提供娱乐场所、文娱活动和演出等事项。

  而“尚湖妖怪村”由苏州圣百合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申请,类别主要为35类,包括货物展出、广告设计、饭店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商标自2015年12月11日注册申请,截至昨日发稿,尚未显示审核通过。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律师介绍,商标注册时分商品和服务种类进行注册,共有45类,其中1至34类为商品类别,35至45类为服务类别。商标注册成功后,要根据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种类使用,如果跨类使用或者不正当使用,则有可能侵犯他人商标。

  他说,从本事件的情况来看,大陆方面的公司针对尚湖妖怪村注册的是第35类,服务类别为广告设计等,而曾俊琳注册的是第41类,与游乐场娱乐相关,二者均不能用在其他种类上,如果用在其他种类上,则可能构成侵犯他人的商标权。“注册人必须严格根据注册的商品类别来使用商标。”

  “从申请来看,‘妖怪村’与‘尚湖妖怪村’应该构成商标近似,如果同种类使用,会产生侵犯商标权的问题。”

  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莎告诉新京报记者,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目前,尚湖妖怪村商标局查询显示还在申请中,也就是说还没有取得注册商标,台湾妖怪村商标所有权人可以在此时对尚湖的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要求商标局对此进行审查。“像这种情况,台湾的一提商标异议,商标局进入复审,尚湖妖怪村很难拿下注册商标,即使最后成功注册,如果其中一企业认为另一企业取得的注册商标存在问题,也可以通过启动申请对方商标无效的程序,来维护自身利益。”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林斐然 实习生 张芮

    来源: 新京报

 

责任编辑: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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