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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全省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看中华 最新资讯 2020-09-01 05:47:21

 

辽财综[2003]478号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教育局,各高、中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教育收费管理,切实解决教育乱收费问题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按照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初级中学、初级职业中学和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免收学费,只收杂费。对符合借读条件的学生收取借读费,实行寄宿制的小学、初级中学可收取住宿费。杂费标准按省统一规定执行,借读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各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联合报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二)我省15个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建平、朝阳、喀左、北票、凌源、阜新、彰武、建昌、义县、西丰、康平、新宾,、清原、桓仁、岫岩)农村中小学学费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各地和有关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或拒不执行,收费标准不得高于省规定的最高限额。

  (三)高级中学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学校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学校为学生提供住宿的,可收取住宿费。学校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扩大招生范围,招收自费生的,可收取自费生学费。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高中学费(含自费生、择校生学费)按省统一规定执行,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各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联合报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四)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学校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学校为学生提供住宿的,可按国家和省规定收取住宿费。ザㄏ蛏、特长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应与同等学历层次学生执行同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专升本学生升入本科后,实行独立编班教学的,学费按省统一标准收取;不独立编班教学的,其学费按照本校相同专业本科生的标准收取计划外研究生、研究生班以及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民办高校、中外合作高校,网络学院、计算机软件学院、国际商学院的收费在严格核算生均培养成本的基础上,实行按成本收费办法,具体收费标准由省政府批准。

  (五)幼儿园(班),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公办幼儿园(班)的收费,由省教育厅按照生均培养成本、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提出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的意见,经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审核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报省政府批准执行;民办幼儿园(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同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并公示。

  (六)事业单位、党团组织所属单位、工会、民主党派、群团和社会团体、公办学校等非企业组织(简称办学机构),利用国有资产开办的学校(或学院)、函授班、进修班、联合办学、学历教育班、文化补习班、专业证书班、各类考试助学(助考)班、刊授班、辅导班等,以及办学机构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章规定开展的上岗培训、任职培训、职称评定培训、执业资格培训、技能鉴定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等,其收费项目按规定报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批准,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批准设立的同级教育、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并公示;对接受非学历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批准设立的同级教育、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

  (七)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招生、毕业、认证、评估等行政职能部门,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可按国家和省财政、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上述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

  (一)严格执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的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设立收费项目和制定、调整收费标准,必须由省教育厅提出:经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审核同意后,联合报省政府批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收费项目必须报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审批,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重要的由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政府其他部门及市以下无权设立收费项目和制定、调整收费标准。

  (二)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重新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设立、增加、分解收费项目,不得擅自制定、调整收费标准。

  中小学校除省定的政策性收费、按规定代收的课本费和按规定程序办理并经批准的服务性收费外,不准再向学生收取任何其他费用。坚决取缔各市、县(区)、学校自行制定的向学生收取的"取暖费"、学校集体办理的中小学生保险费、、校内存自行车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择校费等,禁止举办"校中收费班";坚决禁止中小学以组织举办辅导班、补习班、"提高班"或"超常班"等为由向学生收取费用;坚决制止通过学生代替政府或有关部门收取各种税费;坚决抵制任何部门和单位向学校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乱征订及搭车收费。

  中小学校代收的课本费(列入省教育主管部门用书目录的,不含课外读物和教辅材料)必须按定价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中收取任何回扣。取消各地制定的向学生定额收取的电影戏剧费,对教育部或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必须组织学生观看的电影戏剧,可按实际票价一次一收。

  严格规范中小学校各类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学校面向学生的各类服务性收费项目,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学生家长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原则,并经市物价、教育、财政部门组织召开由学校、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参加的价格听证后,由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联合审批。各市在召开价格听证会之前应当先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审核同意。其中,为学生服务订购的教辅材料,必须在省中小学教育用书审定委员会审定的范围内选定。各类服务性收费必须实行收费公示和财务统一核算。

  严禁高等学校收取"补考费"、"转专业费"等违反规定自行设立的收费项目。高等学校不得将国家下达的计划内招生指标转到所属民办二级学院而变相高收费;不得借民办二级学院之名搞"校中校",变相"双轨"收费。

  除国家和省规定外,任何学校不得跨学期或跨学年收费。

  (三)加强收费票证管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要按照规定分别到财政和物价部门办理《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收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的监管。民办非学历教育和自愿参加的培训收费,按财政部和原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凭《收费许可证》购领和使用税务发票。

  (四)严格规范教育收费收入管理。教育收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的收费收入,必须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统一纳入本单位部门综合预算。

  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借读费等收费收入必须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项开支;高级中学和高中等学校的学费收入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截留、挤占、坐支、挪用教育收费收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各类学校的收费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不得实行政府统筹或财政沉淀。

  (五)切实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保护学生及其家长的合法权益。2003年秋季新学期开始,全省中小学校必须全部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凡是学校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均应通过新闻媒体和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举报受理部门和电话等,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对按规定应公示未公示的收费,学生和家长有权拒交。

  (六)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教育投入的力度,切实保障学校办学经费。对除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学杂费以外的公用经费不足部分或因实行"一费制"后学校出现的公用经费缺口,要按照《辽宁省中小学公用经费定额标准》(辽财教〔2003〕193号)规定的额度,由县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县级财力不足、财政预算安排有困难的地区,由市级人民政府通过转移支付解决,切实保证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的基本需要。

  (七)加强教育收费监督管理。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治理各类学校乱收费的工作力度,对各种乱收费及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全省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均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区、各部门有关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附件:全省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 

1.全省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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