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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某旅游旅店有限公司诉张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看中华 最新资讯 2019-12-15 06:04:26

(一)根基案情

  2014年5月28日,被告张某某受聘于原告伊春某旅游旅店有限公司,从事工程员事情。至2015年9月10日,被告以原告公司未与其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及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脱离原告公司。后于2015年9月14向带岭区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排除与原告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原告公司付出其各项丧失用度66,136.00元。带岭区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带劳人仲字[2015]第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由被申请人(伊春某旅游旅店有限公司)付出申请人(张永成)未签署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7,958.26元(2,541.66元×11);2、被申请人付出申请人排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3,812.49元(2,541.66元×1.5);3、驳回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付出其加班加点的仲裁请求;4、驳回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付出其该当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至事情截止日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5、被申请人应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申请人管理2014年5月到2015年9月的社会保险,在管理历程中,申请人应努力共同被申请人履行相干手续;6、被申请人应付出申请人去职前半个月未付出工资1,300.00元。原告伊春某旅游旅店有限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平,在法按期限内向本院提告状讼,要求确认原告无需付出被告各项经济丧失。被告当庭明确暗示放弃在仲裁机构所提出的其他请求,要求原告方按仲裁裁决书所确认的内容付出被告各项丧失。另查明,被告张某某系带岭林业尝试局明月林场在职职工,自1999年因由单元经济情况不景气、出产使命少等缘故原由许可被告等大部门职工自营生路,时代停发工资,但仍由原单元及被告小我私家按法令划定的数额别离缴纳社会保险费。2014年6月至2015年9月被告在原告公司事情时代,两边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

  (二)裁判成果

  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但原告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凌驾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被告签署书面劳动合同,该当根据法令划定向被告付出二倍的工资。原告方认为被告是明月林场在职职工,与原告之间只能形成劳务关系而不能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合用法令若干划定的诠释》(三)第八条的划定:企业停薪留职、未到达法定退休年纪的内退职员、下岗待岗职员以及企业谋划性停产放长假职员,因与新的用人单元产生争议提告状讼的,法院该当根据劳动关系处置惩罚。因此原告的此项辩解来由不予支撑。被告主张根据仲裁裁决所确定的数额由原告公司付出双倍工资的请求并未凌驾其一年内的平均工资,因此该项主张应予支撑。被告所主张的2015年9月尚有半个月工资1,300.00元原告公司未予发放的请求原告方予以认可,因此应予认定。但被告社会保险费企业该当负担部门仍由其原单元明月林场举行缴纳,其不具备再就业企业再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待遇,因此被告要求原告公司再举动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不予支撑。同时,因原告企业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用度,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划定的景象,被告自行提出要求与原告公司排除劳动合同关系且未履行奉告义务,原告公司无需付出被告经济赔偿金。因此讯断如下:一、排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二、由原告付出给被告因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而发生的补偿金27,958.26元;三、由原告付出被告2015年9月剩余工资1,300.00元。

  (三)典型意义:诚实守规

  本案争议核心是被告张某某系林业局在职职工,其是否可以或许另行与另一企业形成劳动合同关系。根据法令划定,企业停薪留职、未到达法定退休年纪的内退职员、下岗待岗职员以及企业谋划性停产放长假职员,因与新的用人单元产生争议提告状讼的,法院该当根据劳动关系处置惩罚。因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合用法令若干划定的诠释》(三)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行条例》第七条的划定,作出上述讯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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