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婚纱摄影店展同一图
看中华 最新资讯 2016-04-26 09:28:13
原标题:相邻婚纱摄影店展同一图
法院判被告销毁摄影图片赔偿原告2万元损失
广州日报讯 (记者张翔宇通讯员钟春连、阮春莉)原告被告同为小榄镇的婚纱摄影店,且两店铺之间的距离仅隔一个铺位,因使用同一幅图片在店内展览宣传而起纷争,到底是谁动了谁的奶酪?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作品的展览权,需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摄影图片,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侵权方:快递送错了
2015年8月24日,原告A摄影店向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称:卢某是A摄影店的分店店长。2015年4月,卢某夫妇委托A摄影店赴中山市东升镇游艇会为两人拍摄婚纱摄影一套,A摄影店取得该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并随后与卢某夫妇签署肖像权许可协议。卢某夫妇同意A摄影店将上述摄影作品用作宣传等用途。2015年5月,A摄影店得知被告B摄影店在其经营场所使用上述摄影作品并承揽业务。2015年8月7日,A摄影店委托公证处到B摄影店处作了证据保全。现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B摄影店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侵权摄影作品,同时赔偿A摄影店损失10万元。
B摄影店辩称,涉案图片经其查证是快递公司快递相片过程中错误投递,故B摄影店没有侵权的故意。同时B摄影店对涉案图片的展览时间较短、摆放位置不突出,影响范围较小,且在A摄影店提出侵权之时就撤销了展览及停止使用,故请求驳回原告A摄影店的诉讼请求。
法院:被告赔原告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5日,卢某夫妇与A摄影店签订肖像权许可协议,约定卢某夫妇把在A摄影店属下门店拍摄所得照片或录像授权给A摄影店,包括网络发布、宣传展示、相册成品制作、图片展览等。2015年8月7日,公证人陈某及公证人员何某随A摄影店的委托代理人至B摄影店铺处对悬挂在该店铺内的一幅图片进行拍照,经比对,B摄影店内悬挂的一幅图片与A摄影店主张的权利作品内容完全一致。
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A摄影店主张著作权的图片,属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摄影作品。A摄影店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B摄影店未经A摄影店的许可,在其营业场所内使用涉案作品,侵犯了A摄影店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展览权权利,构成侵权,B摄影店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A摄影店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至于赔偿数额。法院认为,考虑A摄影店与B摄影店同属于摄影服务企业,且两店经营地址间隔不远,二者存在竞争关系,B摄影店侵权的主观恶意较大,再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B摄影店侵权的情节、后果,中山市经济发展状况及A摄影店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费用等因素,酌定B摄影店应向A摄影店赔偿损失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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