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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不力导致区域生态环境恶化的 追究相关领导干部责任

看中华 最新资讯 2016-05-27 13:48:36

近日,吉林省下发《吉林省2016—2020年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考核范围包括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省扩权强县试点市政府。

方案明确,将根据环境保护工作任务要求,科学制定考核内容和考评标准,通过日常检查、定期调度、民意测评、年终考评等措施,确保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公平公正。考核结果由省政府进行通报,对考核成绩优异的地区予以奖励;对考评成绩较差的地区,采取通报批评、约谈、区域限批等措施。

考核内容分为三大项:环境质量指标完成情况,环境管理工作情况,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建设情况。

其中,环境质量指标完成情况有三项,具体为:

城市空气质量指标。各市(州)政府及长白山管委会所在地城市空气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0%以上,省扩权强县试点市政府所在地城市空气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达到考核目标要求。

河流跨市(州)界断面及重点监控断面水质指标。考核各地辖区内出界断面及重点监控断面水质是否达到考核目标要求。

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指标。考核各地辖区内全部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是否达到考核目标要求。

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采取日常监管和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实行 “单独考核、单独奖惩 ”。每年3月底前,省政府与各地政府签订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并对各地上一年度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集中考核。与国家专项考核有重复内容的目标任务,直接运用国家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再重复考核。

考核实行打分制,按照百分制计分,其中,年终集中考核占80分,日常监管占20分,另设否决项和加分项。

否决项:对未完成国家下达的约束性指标任务、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件、造成严重生态环境损害,或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事件处置不力的,取消评优资格。

加分项:对创新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得到表彰奖励或在全省范围内发挥示范作用的给予加分,加分上限为5分,原则上加分合计不超过10分。

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年度考评细则由省环保厅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要求和实际情况另行制定,作为年度考评赋分依据。

根据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设立综合奖和组织奖,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综合奖根据考核结果设立一、二、三等奖,原则上奖励范围不超过考核单位总数的70%,奖金主要用于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组织奖用于奖励在实施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中贡献较大的有关部门。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年度考核情况由省政府进行通报,并对社会公布。对完成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年度计划任务不好的地区,省政府将约谈政府负责人并限期整改。考核结果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因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不力导致区域生态环境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严重生态环境问题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相关领导干部以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来源:中国吉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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