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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每年审查办理司法协助案超3000件

看中华 最新资讯 2016-05-17 14:06:22

法制网首页>> 首页即时滚动新闻 我国法院每年审查办理司法协助案超3000件发布时间:2016-05-05 13:35 星期四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网记者 周斌

  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江苏苏州召开“中国-中东欧国家最高法院院长会议”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局长郃中林介绍了此次中国-中东欧国家最高法院院长会议以及中国法院开展国际司法交流合作的有关情况。

  一、关于中国-中东欧国家最高法院院长会议情况

  中国和中东欧国家合作亦称为“16+1合作”,是中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12年中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第一次会晤正式建立这一合作框架以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中国与中东欧国家间的政治互信不断加深,经贸合作稳步增长,人文交流亮点纷呈。“16+1合作”发展的动力源自双方互利共赢的相互需求和互补性强的经济结构。“16+1合作”有利于中国和中东欧国家的发展,有利于欧洲平衡发展,有利于地区和世界的和平稳定。

  当前中国正在推进“一带一路”战略,中国与中东欧各国贸易和人员往来更加密切,彼此之间的司法合作需求不断增大。为提升和发展中国与中东欧各国的司法交流与合作,充分了解彼此司法制度,共同应对各种挑战,更好地解决纠纷、打击犯罪,为中国与中东欧国家的共同繁荣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倡议并主办了这次中国-中东欧国家最高法院院长会议。

  苏州作为已有两千五百多年历史的中国历史文化名城,是古丝绸之路中丝绸的主要来源地,也是当今中国倡导的“一带一路”建设中的重要起点城市。我们选择在此开会,既是对历史传统的秉承,更是对当今中国倡导的“一带一路”建设及其“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精神的弘扬。继去年11月在苏州举办中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第四次会晤之后,这次中国-中东欧国家最高法院院长会议又在此举办,也体现出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领域的不断拓宽和合作内容的日益深化。

  此次会议刚刚圆满落下帷幕,取得了丰硕成果。初步总结,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规格高。首先,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为会议专门发来贺信,对在“16+1合作”框架内深化司法交流合作提出更高期待,与会各国代表对此深受鼓舞,颇为感动。其次,参会国家多、代表层级高,来自阿尔巴尼亚、波黑、克罗地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马其顿、黑山、塞尔维亚等9国最高法院院长和来自匈牙利、波兰和斯洛伐克等3国最高法院副院长率团与会,中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率3名副院长和3名地方高级法院院长全程参会。

  二是交流深。与会代表围绕“全球信息化时代的司法”这一主题,就“司法改革”“司法公开”“信息技术在法院工作中的应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及“最高法院在提升司法效率和统一司法标准中的作用”五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研讨内容涉及面广、信息量大,各国代表均认为受益匪浅。这对于加强沟通互鉴,携手应对挑战,更加有效地打击犯罪、化解纠纷,共同营造规范有序的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成果丰。会议通过了成果性文件《苏州共识》,为进一步加强与深化中国与中东欧各国的司法交流合作指明了方向。会后,与会各国代表团还将到北京、上海和南京等地有关法院参访,进一步深入了解中国法治和司法的进步状况。可以说,此次会议的成功举办,为中国和中东欧国家司法界搭建起崭新的交流平台,标志着双方在司法领域的务实合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促进了中国-中东欧国家“16+1合作”向更广领域、更深层次拓展。

  四是筹办快。去年12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举办中国-中东欧国家最高法院院长会议的倡议后,得到了“16+1合作”框架下中东欧各国最高法院的普遍响应和积极支持。在征询各有关国家最高法院意见的基础上,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决定举办这次会议,从那时起到今天会议结束实际筹备工作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可谓高效有序。这其中,既有最高人民法院自身的不懈努力,更有中央外办、外交部、公安部等中央有关部门和江苏省及苏州市、上海市各有关方面的鼎力支持,充分体现了我们能够上下左右团结协作、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二、近年来中国法院开展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的基本情况

  法治是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是国家发展的重要保障。各国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相互促进, 共同推进全球治理的法治化。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中国的和平发展,不仅需要完善的国内法治环境,而且需要优良的国际法治环境。在实现国内和国际两个法治化的进程中,人民法院肩负着重要职责和使命。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始终积极与世界各国开展多种形式的双向司法交流。截至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已与近130个国家的司法机构以及20个国际或区域性组织建立了友好交往关系,与25个国家的最高司法机构签署了司法合作谅解备忘录。在过去的三十年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组派了近千批团组出访交流;接待了数百批来访团组,其中包括180多位外国最高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或副院长、大法官来华访问;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40多个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机构和司法机关建立了项目合作关系,开展了近百个国际司法合作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多次成功举办全球性或区域性国际司法会议,包括第14届和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第6届亚太首席大法官会议、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金砖国家大法官论坛等。最高人民法院倡议建立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机制并成功主办首届和第七届上合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为上合组织成员国之间开展司法交流与合作创建了重要平台。本次中国-中东欧国家最高法院院长会议,是中国法院加强对外双向交流,推动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司法合作的最新成果。最高人民法院每年都邀请外国资深法官、国际知名专家来华为国家法官学院在训法官授课,同时积极组织中国法官赴国外进行培训访学,还与一些国家的政府部门、有关机构开展了中长期培训或学术研讨工作,应邀派法官到国外讲学或在国内为外国法官组织业务培训或专题研修。通过这些双向交流与合作,既传播中国法治声音,树立中国法治形象、阐释中国法治立场,加深世界各国对中国司法的了解,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司法的认同,增强中国在国际法治体系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提升中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也始终立足国情,积极研究借鉴国外司法制度和实践操作的有益经验,为推进中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以及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提供重要参考借鉴。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一贯重视推进以开展国际司法协助为主的对外司法合作。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中国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唯一中央主管机关和中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中央主管机关之一,高度重视和加强国际司法协助工作,不断扩大国际司法协助的覆盖面。首先,积极参加各类国际司法协助条约的谈判,为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相互开展各类司法协助,为反腐败追逃追赃国际合作,奠定坚实的国际法基础。截至目前,中国已与67个国家缔结刑事、民事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和打击“三股势力”协定共121项,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全程参与了上述条约、协定和相关国际公约的谈判,并对这些条约、协定和公约的文本进行了基于专业法律素养的审核研究。其次,通过及时规范审查、办理各类司法协助案件,维护中国国家利益和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中国法院审查、办理的司法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引渡、被判刑人移管等司法协助案件,平均每年都在3000件以上,司法协助案件的范围覆盖了全球70余个国家。第三,注重运用信息化技术推进人民法院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的全面升级。目前已经建成全国四级法院联网的国际司法协助信息化管理平台,并于今年1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开通使用,通过对包括司法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和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在内的各项司法协助请求在各级法院的全流程在线转递、在线审查和在线办理,彻底打破传统纸质时代制约国际司法协助效率的瓶颈,同时实现了对国际司法协助案件在各个环节的实时、全程、动态的跟踪和管理。第四,推动人民法院国际司法协助工作和国际法学术理论研究的有机结合,提升中国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的国际影响力。今年4月已经在武汉大学设立了首个研究基地,今后还将依托一些高等院校和部分地方高级人民法院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司法协助研究基地和研究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强涉外法律工作,增强中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以及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完善中国司法协助体制、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覆盖面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强对外司法交流和国际司法合作,努力开拓创新,增强与各国法官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增进不同法律制度国家司法机关间的信任与合作。基于这种需要和考虑,近期经中央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将其专责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的业务部门从“外事局”更名为“国际合作局”并加强了人力配备,这也充分体现出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更加开放包容自信、更加注重合作共赢的态度和决心。总之,中国法院和中国法官愿与世界各国法院和法官一道,共同应对各种挑战,为促进全人类的文明进步和全社会的公平正义,作出更加积极的贡献。

  法制网苏州5月5日电

责任编辑:秦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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