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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不能停

看中华 最新资讯 2015-08-14 22:34:46

“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不仅违背司法规律,而且遭诟病多年,也正是这种不符合司法规律,也不尊重专业判断的积弊,使得“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等理念成为改革共识变得顺理成章。

新一轮的司法改革进行中,各地对于要不要改、怎么改的讨论实际上一直没有停歇,而也正是在争论中进行的诸版本实践,让公众看到变化,看到改变的一丝可能性。日前,广州中院副院长舒扬向媒体首次正式披露了广州法院案件审批制改革的具体实施情况,“运行已久的传统审判模式正遭受着一场前所未有的变革和冲击”,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状态,又面临哪些问题,都非常值得作为一个观察样本,做更深入的了解。

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为宪法和法律所确认、强调和重申,但这种“依法独立行使”的国家司法权力,在其具体的运行过程中,是一种什么样的状态,广州中院的改革实践,前提在于对固有传统审判模式、包括司法运转状态的批评与反思。按理说,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早已为法律所确保,但究竟什么叫依法独立形式,却在现实操作中大打折扣,以案件审批机制为例,此前对于这种基于法院内部管理模式的具体流程,外界可能有猜测,却少有来自官方的确认。现在,革故鼎新的时候,首先便得以让人们看到,以往案子究竟在怎么审,又是谁在真正决定案件的最终走向。

按照广州中院副院长舒扬的考察和梳理,广州中院及下辖12个基层法院原有的案件审批权限,需要提交院长、庭长审批的案件种类、数量惊人,“种类多,各法院要审批的案件类型五花八门,甚至多如牛毛”。之所以存在“有的法院规定院长审批的案件多达24种,庭长审批的案件有19种”,追溯到制度层面,以往在落实和细化“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体时,将宪法和法律所描述的“法院”,相对僵化地理解为法院整体,而不是具体参与案件审理的审判庭,更不是主审法官,新一轮改革的重点所在,其实便在于明确,法官(而不是院长)作为法院的主体,其对案件的“依法独立审理”。

现在常说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最直接接触案件,看到卷宗、听完庭审全程的主审法官,无法对案件最终结果起决定性作用,而成为一个到庭审现场听案的人、向审委会汇报案情的人。与此同时,经过各级行政化序列的法院领导审批,经过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结果,却又要最终署上主审法官的名字发布。长此以往,一线主审法官怕担责任,会有越来越多的案件提交领导审批,而审委会因为集体负责的缘故,使得错案追责成为谁也无须真正承担责任。司法权的行政化管理和运转模式,使得司法机关离法律属性更远,也正因为这种渐行渐远,使得司法回归本来属性,变得异常艰难。

“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不仅违背司法规律,而且遭诟病多年,也正是这种不符合司法规律,也不尊重专业判断的积弊,使得“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等理念成为改革共识变得顺理成章。正如舒扬所言,“案件事实特殊、复杂,法官需要在亲身经历案件审理,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才能作出准确、公正合法的裁判”。现在的做法中,对法院院长等行政序列领导的约束有了明确的规范,把案件结果签发的权力下放,不仅“院长、庭长原则上不再签发本人未参与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而且审委会对具体案件的左右也有了较大限制。不能不说,这涉及到非常大的一块权力的重新分配,权力的背后又关涉到人员乃至利益,对行政化领导序列的权力剥离,如何做、怎么剥,具体的操作中会否存在阻力,都是实践中需要尤其关注的问题,再进一步说,领导审批案件的权力被剥夺,会不会存在或生出另一种名目的权力,使得领导继续对个案施加影响?审批案件的权力没有了,审阅案件的权力又该如何稳妥把控?审阅之后,只是建议权,仅供参考,但主审法官会否忌惮行政领导的权威而不得不“参考”,在建议与命令之间的边界,依然是实践中最需要摸索和警惕的问题。

“不根除土壤,司法行政审批难免死灰复燃”,广州中院副院长舒扬的担忧并非杞人忧天。事实上,对法官和法院的影响,除了内部的行政化,还有外部的权力侵蚀,正如此前院长审批案件类型中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上级法院、本院领导督办的案件”,这种外部权力的督办、过问,除了所谓过问留痕,还要真正建立不能过问、不敢过问的惩戒机制,有没有领导因为过问具体案件审理而被问责、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不仅具有个案意义,而且有警示作用。现有改革措施,不可谓不大刀阔斧,尽管为了“平稳过渡”的原因可能留有余地,但既然改革共识艰难达成,便须不停往前走,不能回头,也不能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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