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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未成年人,法律需要“长出牙齿”

看中华 最新资讯 2015-09-14 16:54:24

现行法律列举多个担负未成年人保护的职责部门,分门别类,社区、民政、公安、学校甚至社会组织,但具体怎么做、谁来做,文本化的推演一遍又一遍,一旦出了恶性案件还是理不出头绪。

2015年8月下旬,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了《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10月将进行二次审议并有望提交表决。该部草案因其“制度设计上的细化与创新”,引来各界的关注。

很难说,由哪个城市牵头进行未成年人保护的试点就是最合适的,当然你可以说具体到南京,这几年接连发生了多起未成年人权益受损案件,饿死女童、养母虐童,但按照这样的统计视角,贵州习水可能也是恰当的地方。歌手周云蓬的代表作《中国孩子》里,那些被列举的地方,和那里的孩子的遭遇,可能每一次“大家都被触动过”。

被惨剧触动,希望有所扭转,痛定思痛,看制度上有哪些疏漏,这是最常见的想法。但具体到执行层面可能不难发现,未成年人保护所面临的困境,并非其独有,它所遭遇的是很多现行法律都有的难题,那就是:法律的操作性。法律制定出来了,甚至很完美,但一部再无懈可击的法律文本,最终也都需要通过具体法律的执行,才能起到效果、落到实处。南京各界探索未成年人保护地方立法的过程,出发点基于现行国家立法的滞后以及操作性不够强,但经过几轮的研讨、摸索和推演之后,初具规模的草案面临的,可能还是操作性的问题。

“一部可操作的条例”应该是什么样?归根到底,那就是当出现任何一个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时,甚至在大的悲剧没有发生之前,社会要按部就班地有一整套可以执行的细节操作程序。而且这样一套未成年人保护的程序,应当是必须启动,不启动或者失职的,是要被法律追究的。现行国家立法层面,有非常多空泛的主体指向,大量的“有关部门”找不到,需要部门规章细则、地方立法来细化落实。南京此次尝试的未成年人保护立法,是在做类似尝试,比如成立专职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但却依然因为上位法的缺失导致这样的机构无所依凭,甚至办公室设在哪里都留有未知数。

非常现实的问题是,当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出现,由谁出面承接无法负起责任的法定监护人的使命?按照现行法律所给出的指引,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但不仅“有关单位”不知是谁,如何申请同样缺乏操作性。最关键在于,有关部门在出现类似情况时不履行这样的法定职责,也并不会被确定无疑地施以惩罚。

“还是那句话,违反了怎么办”,这是潜心推动未成年人保护立法的人士,到现在都依然忧心的问题。现行法律列举多个担负未成年人保护的职责部门,分门别类,社区、民政、公安、学校甚至社会组织,但具体怎么做、谁来做,文本化的推演一遍又一遍,一旦出了恶性案件还是理不出头绪。有监护人虐待孩子,可不可以方便地对接110报警系统?查实甚至查证期间,是否有足够的公共福利机构可以承接?政府责任和社会责任在未成年人保护过程中,究竟是被太过看重,还是被推卸?社会组织的作用在此处该如何发挥,并如何做好全程监管,避免出现另一次的侵害行为?显然,这不仅是南京一个城市的难题。而且,让法律长出牙齿,也不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一部法律所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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