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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高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情况

看中华 最新资讯 2016-06-02 16:31:16

法制网首页>> 首页即时滚动新闻 新疆高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情况未成年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 暴力性犯罪倾向严重发布时间:2016-05-31 15:13 星期二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网乌鲁木齐5月31日电 记者潘从武 “2015年新疆全区法院共判决未成年被告人1220人,占全部刑事被告人的3.5%,即每200名刑事案件被告人中就有7名为未成年人。未成年被告人中学生109人,占全部未成年被告人人数的8.9%,这一比例较2014年有所上升。未成年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暴力性犯罪倾向严重。”这是记者今天(5月31日)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疆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未成年人心理矫治法庭教育适用率100%

据新疆高院新闻发言人于会堂介绍,2015年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少年审判合议庭、少年审判专职法官始终坚持给予涉案未成年人特别司法保护的基本理念,以矫治、防控未成年人犯罪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切入点,积极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民事审判工作。全区法院坚持对审判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并及时为没有辩护律师的未成年人被告人、被害人申请法律援助。认真落实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对审判时法定代理人不能参与诉讼的未成年人被告人、被害人,一律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2015年未成年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272人,占全部未成年被告人人数的22.3%。积极开展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评估干预机制,目前以针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心理矫治为核心的法庭教育适用率达到100%。

于会堂说,新疆全区法院严格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认罪悔罪的未成年被告人,坚持教育为主,从宽处理的基本政策。全面推行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对未成年被告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严格保密。注重加强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护工作力度,审理拐卖儿童、虐待、遗弃、性侵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时,避免其因不当诉讼活动给他们带来伤害,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注重加大民事赔偿部分的调解力度和司法救助力度。

未成年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 暴力性犯罪倾向严重

新疆高院研究室副主任郭利柱在新闻发布会上说,近两年来,虽然国家和社会为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出台了一些法律、政策。但新疆地区这两年未成年犯罪却呈上升趋势。2014年至2016年第一季度,新疆全区法院系统共判处未成年罪犯2367人,其中2014年新疆法院系统共判处未成年罪犯869人,而2015年新疆法院系统共判处未成年罪犯则达到1220人,其增幅达到40.4%。

郭利柱介绍,这些案件中,未成年人犯罪以侵犯财产为目的案件居多。从新疆高院对2014年至2016年第一季度犯罪统计情况来看,未成年人以侵犯财产为目的的案件居多,抢劫和盗窃型案件所占比例居于首位。2014年、2015年抢劫和盗窃型案件分别为520件和562件,分别占当年未成年犯罪案件的59.83%和46%;2016年一季度抢劫和盗窃型案件共计139件,也占一季度未成年犯罪案件的50%。

其次,暴力性犯罪倾向严重,暴力性犯罪是以给被害人造成肉体上的损害为主要手段或以人的生命、健康为直接侵害对象的各种犯罪。从2014年至2016年第一季度犯罪统计情况来看,青少年犯罪主要集中在盗窃、抢劫、强奸、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案件中。2014年以上6项暴力性犯罪共计667件,占当年未成年犯罪案件的76.7%;2015年以上6项暴力性犯罪共计742件,占当年未成年犯罪案件的60.8%;2016年第一季度以上6项暴力性犯罪共计163件,占第一季度未成年犯罪案件的58.6%。

再次,共同实施犯罪逐年居高,根据2014年至2016年第一季度犯罪统计情况来看,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案件逐年递增。2014年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案件共计68件115人,2015年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案件共计71件145人,而2016年第一季度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案件就达到49件89人。青少年犯罪心理压力大,且大部分实施暴力性犯罪,担心被害人反抗,故共同作案居多。

另外,未成年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根据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统计,2014-2015年经生效判决的未成年人多是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不断攀升。2014年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案件共计51件,2015年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案件共计82件,是2014年的1.6倍;犯罪主体的文化程度偏低,未成年涉罪人员文化程度多集中在初中以下文化。2014年涉罪未成年人文盲30个,小学文化程度256个,初中文化程度511个,占涉罪未成年人总数的91.7%;2015年涉罪未成年人文盲52个,小学文化程度321个,初中文化程度761个,占涉罪未成年人总数的92.9%,2016年第一季度涉罪未成年人文盲10个,小学文化程度74个,初中文化程度183个,占涉罪未成年人总数的96%。

今天,新疆高院还公布了多起涉及未成年人的典型刑事案件:

中学生因琐事校园内持刀行凶 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缓刑

2014年11月5日中午,在新疆哈密市第四中学校园停车场处,被害人陈某某因琐事与被告人王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王某用随身携带的铁制利器将被害人陈某某的胸部及背部等身体多处部位捅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王某犯罪时已满十五周岁未满十六周岁,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结合被告人的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

据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此案是一起中学生因琐事在校园内发生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王某某,随身携带金属利器本身就是一种错误,但是学校老师没有引导,家长没有制止,特定的事由遇上易冲动的年龄,这金属利器就变成了伤害他人的凶器,变成了作案工具;一念之差,给同学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也让自己触犯法律,接受刑事处罚。这一案例警示我们,家庭、学校需要强化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力度,未成年人自身要增强自我控制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遵纪守法,远离犯罪。

未成年少女怀孕宿舍楼内生子 杀害自己刚出生婴儿获刑

2015年5月9日上午第二节课,被告人阿某某(1999年6月7日出生,15周岁)因腹部疼痛,向老师请假回宿舍休息,在宿舍楼五楼女厕内产下一名男婴,因害怕他人知道自己怀孕生子一事,遂用手捂住男婴口鼻,用手卡住男婴脖子,后用剪刀实施伤害,在男婴仍在哭泣的情形下,用床单将男婴包裹后从其宿舍窗户上将男婴扔下楼,致男婴死亡。

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阿某某仅因惧怕家庭及同学知道其怀孕生子一事即杀害自己刚出生的儿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当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案发时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阿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此案是一起未成年少女杀害自己刚出生婴儿的案件。近年来,类似于本案的未成年少女杀害自己刚出生婴儿的案件屡屡出现,听到后让人扼腕叹息,既可怜她们的悲惨命运,又可恨她们的懵懂无知。

本案中被告人阿某某因少不经事,年仅15岁即未婚先孕,面对孩子突然出生这一突发情况,在内心恐惧无助之下,以暴力手段剥夺了一个刚刚诞生的亲生骨肉的生命,这与其年龄小、文化程度低、无知、法律意识淡薄、家庭和社会教育缺失、缺乏关爱均有较大关系。此案警示公众:关心未成年人特别是未成年少女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青春期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多次强奸寄宿家中三名幼女 屡次侵犯情节恶劣判无期

2013年7月至11月期,6岁女童赵某某、杨某某、蒋某某在被告人王某某家中寄宿并由王某某母亲黄某某代管。寄宿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趁父母外出之际,以“玩游戏”为借口诱骗三人躺、趴在床上,进行性侵害,对赵某某性侵害七次,对杨某某性侵害三次,对蒋某某性侵害一次。

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父母外出之际,对寄宿在其家中由其母亲代管的三名幼女实施奸淫,次数多达十余次,严重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因其犯罪行为情节恶劣,故不对其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提出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此案是一起利用寄宿关系对幼女实施奸淫的案件,因幼女正处于身心发育阶段,对性的认识和防卫能力都比较弱,被告人王某某正是利用了幼女的这一弱点对三名幼女多次实施性侵害,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严重摧毁了幼女的身心健康。此案警示,家长应强化对未成年人特别是幼女的监护职责,加强对孩子的自我保护教育。避免因一时疏忽导致终生遗憾。

向学龄儿童地下非法讲经 强奸接受讲经幼女从重判决

伊某某于2000年至2013年期间,在自己家中非法私设地下教经点,向23名学龄儿童和8名成年人收取钱款、物资,非法讲经,传播宗教极端思想。2010年暑假期间,被害人努某的父母将时年11岁的女童努某送至被告人伊某某位于英吉沙县托普鲁克乡家中,非法学经。2010年7月的一天,伊某某在非法讲经时产生奸淫努某的念头,于次日凌晨2点左右进入努某房间,将努某强奸。后被害人努某在2010年、2011年、2013年暑假期间住在伊某某家中接受非法讲经,伊某某在非法教经期间,多次对努某实施强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伊某某对未满14周岁的幼女努某多次实施强奸,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伊某某非法私设地下教经点,从事非法讲经活动,并以讲经为名收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部分犯罪所得1650元;数罪并罚,依法判处伊某某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没收犯罪所得1650元。本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此案是一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进行地下非法讲经,并在非法讲经过程中,对接受讲经的幼女实施强奸的案件,案件具有极大的警示教育意义。非法宗教活动对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具有严重危害,抵御宗教极端思想漫延,尤其是向未成年人群体的渗透,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进行非法宗教传播的犯罪分子并没有遵从教义中的“真、善”,而是打着宗教名义实施犯罪,对此要给予严厉打击。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自觉提高法治意识,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远离宗教极端思想,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要认清那些打着宗教的旗号却干着泯灭人性的勾当的犯罪分子的险恶用心和丑恶嘴脸,避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遭受侵害。

在校学生盲目攀比多次盗窃财物 法院委托审前社会调查后从轻处罚

2013年9月至2014年6月期间,被告人郝某某、夏某、程某分别或共同以使用平口起子撬开车把锁的方式盗窃他人电动车共计8辆,其中被告人郝某某伙同他人作案七起,盗窃财物价值20890元;被告人程某伙同他人作案四起,盗窃财物价值12460元;被告人夏某伙同他人作案四起,盗窃财物价值9590元。

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某、程某、夏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鉴于三被告人实施犯罪时均未年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夏某在案发后的投案及供述情况,其行为符合自首及立功的构成要件,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郝某某、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在量刑时从轻处罚。三被告人亲属主动代为退赃、退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规定,认定被告人郝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被告人夏某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经委托审前社会调查,此案三被告人作案时均系高二在校学生,三被告人盗窃电动车均非因生活所迫,而是存在攀比和盲从心理,认为骑电动车上学很有面子,此外,三被告人也存在讲求兄弟义气、“帮助”其他有需要的同学盗窃电动车的情形。据三被告人的家人及学校老师反映,郝某某做事较为盲目,易冲动,法律意识淡薄,事后,非常后悔自己的行为;夏某平时表现良好,生活中无不良嗜好,案发后,悔罪意识较强;程某在校期间曾因违反校纪受处分一次,无犯罪记录,其他表现良好,案发后有较强的悔罪意识。

社会调查评估机构认为三被告人年龄尚小,思想不成熟,缺乏判断力,通过此次事件已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并且悔罪意识较强,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较小。结合此案具体案情及三被告人在案发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充分考虑未成年罪犯的教育、矫正等因素,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独山子区人民法院作出对三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罚的判决。

三被告人后参加了高考,其中两名被告人收到了大学录取通知书。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这一案例警示我们,三被告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除因自身法律意识淡薄,自控力、认知鉴别能力较差,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人生观、价值观发生重大偏差以外,其家庭教育的缺失、父母监护职责履行不到位,也是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

责任编辑:杨姣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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