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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担心婚变人财两空将丈夫公婆告上法庭分财产

看中华 最新资讯 2016-04-25 15:07:02

女子婚后和公婆一起生活,担心发生婚变落得人财两空

她状告丈夫公婆 要求均分财产

因举证不充分且夫妻关系存续,法院判决她败诉

2015年,家住船山区西宁乡的廖丽将丈夫、公婆3人共同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公婆名下的门面、丈夫名下的一辆轿车、4人各自名下的存款及投资款均属于4人的共同财产且各占四分之一。

近日,船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廖丽与丈夫并未离婚,证据链条不完整等原因,最终驳回了廖丽的所有请求。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她将丈夫、公婆3人全告了

2015年末,廖丽来到船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办案法官接过她的起诉书时,有些诧异,因为她要起诉的是自己的丈夫与公婆3人,法官询问夫妻二人是否离异,她告诉法官并没有,只是自己近段时间看到电视里关于婚姻、法律的一些电视剧,害怕婚姻出现变故落得人财两空,于是请求法院判决4人的所有财产自己占有四分之一。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丈夫、公婆对簿公堂,无论最终谁输谁赢,对于家庭关系都有很大的不良影响。因此,大家都劝廖丽考虑清楚,但她坚持一定要试试。廖丽告诉法官,自己和丈夫2008年结婚,婚后便和公婆一起生活。廖丽说,一家4人的收入全部都交给了公婆管理。2009年,家里买了辆小轿车登记在了丈夫名下,2010年,家里在大都会买了一个门面登记在了公婆名下,自己现在名下没有任何财产,而自己这些年挣来的辛苦钱全部交给了公婆。最近,丈夫先后两次在吵架过程中提出了离婚。

因举证不充分且夫妻关系存续 法院判决她败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廖丽与王勇结婚;2009年,购买的轿车登记在王勇名下;2010年,购买的门面登记在王强与王芬名下;2015年,王芬借款5万元给某公司。对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财产是否该由4人共享以及廖丽的收入是否全部交给了公婆,法院提出由原告廖丽举证。但是,在法庭上,廖丽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工资交给了公婆。

此外,在婚姻存续期内,廖丽提出分割轿车的请求,法院认为不能进行分割。综合各方面证据,最终法院驳回了廖丽的所有请求。收到判决书后,廖丽和丈夫以及公婆均未提起上诉。

律师说法

想分割财产需要保留相关证据维权

对于这个案件,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东升表示,如果在离婚时请求分割财产又苦于没有证据,那么可以在婚姻存续期内,保留相关证据来达到维权的目的。例如本案中的廖丽,她提出自己的收入全部交给了公婆,那么她就应该举证证实自己的说法,她可以向法院提供证据、证言、证人,例如廖丽的工资卡收支、转账明细,明细上若显示廖丽长期将自己的工资在固定时间内转账给了公婆名下的账户,那么就对自己的请求更为有利。在购买不动产时,廖丽如果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出资参与了购买活动,那么也可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

所有权人对不动产享有占有等权利

杨律师还提出,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些法律条款判定了门面的所有权人应是廖丽的公婆。

婚姻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法院不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判定不予支持廖丽请求分割财产的请求。(文中涉案人物系化名)(来源:遂宁晚报 王霞辉 陈海军 刘宇 记者 黄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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