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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律:保护合法权益 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看中华 最新资讯 2020-08-09 06:39:00

日前,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企业家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指出要贯彻落实《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平等保护国有、私营和外资企业的产权和自主经营权,改善各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

如何利用好执法和司法政策稳定市场主体,推进“六个稳定”和“六个保证”工作;如何加强商业环境执法的司法保障,充分激发各市场主体的活力;如何创新政法公共服务体系和机制,提供更多高质量的政法公共产品?我们发布了一系列关于“营造一个法律认可的商业环境”的报告。

编辑:——

严禁查封或非法超标准查封,严格掌握政府终止行政协议的条件,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近日,联合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有什么突出的实际问题,它将如何帮助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商业环境,以适应高质量的经济发展?结合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记者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何小荣对其进行解读。

  依法追缴民营企业被侵占、挪用的财物

  案例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个保护企业家财产权和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辽宁省公安厅在查处一起涉黑刑事案件时,发现涉案的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破坏金融文件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特遣队缴获并移交了北鹏公司100多份财务文件,缴获了北鹏公司2000万元。庭审后,北鹏公司两名财务人员因隐瞒会计凭证被定罪处罚,北鹏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和原法定代表人因非法占用农用地被定罪但免予刑事处罚。该刑事判决未能认定和处理公安机关扣押北鹏公司财产的问题。

判决生效后,北鹏公司未能向辽宁省公安厅申请解除扣押、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因此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据最高赔偿委员会称,法院判决后,辽宁省公安厅继续扣押北鹏公司的相关资金和财务账册,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经研究决定,辽宁省公安厅应将调查过程中查获的公司财务文件返还给北鹏公司,返还调查过程中查获的20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83万元。

  举措

《意见》要求,重点解决产权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如非法查封、扣押和冻结私营企业财产;坚持法定赔偿原则,增加产权案件的有效预防和常态化纠错机制;严禁查封或任意查封超标准资产,建立健全资产融资和自我处置的查封机制,尽可能保持企业资产的运营价值;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私营企业发展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回被侵占和挪用的私营企业财产,完善财产返还和归还制度。

  解读

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是增强市场信心、激发市场活力的基本保证。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发布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还发布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若干意见》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典型的产权保护行政诉讼案件。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政府与福建爱乐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翠屏湖地区城市综合体项目投资合同。爱乐支付了1.2亿元的土地出让金,然后进行了项目建设,不同程度地建设了酒店、附属建筑和50多栋别墅,并预售了部分别墅。但此后,古田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停止了该案所涉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和销售,理由是停止了翠屏湖道路内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实施,并对翠屏湖高头岭地区的规划进行了新的调整。后来,由于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补偿的谈判失败,爱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取消双方签订的投资合同并赔偿损失。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投资合同,古田县政府向爱乐公司支付3亿元人民币及相关利息损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期间组织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涉及的行政协议的解除、企业损失的赔偿、项目建设用地的收回、在建工程的移交以及相关买受人和建设者的善后事宜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依法审理政府招商引资等行政协议案件

《意见》提出行政案件涉及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依法行政,促进行政机关不断优化行政审批制度,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为法治政府和廉政建设服务。依法审理政府投资、政府特许经营、土地和房屋征收等行政协议案件,严格掌握政府终止行政协议的条件,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大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中国基本形成了所有权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和产权保护法律框架。全社会的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但是,长期以来,由于观念和认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产权保护领域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各种经济主体平等保护的理念没有深入人心,产权保护的机制体系还不完善。在行政执法、征收和拆迁领域,侵犯私有财产权的违法行为依然存在,导致行政纠纷。《意见》的颁布,将更好地为平等保护经济产权和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合法权益创造法律环境,进一步发挥司法服务在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加强对产权保护的司法监督,提高国家法院办理产权保护行政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举措

 解读

最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个典型的“日常贷款”案例。刘因急需资金,向谭公司借款250万元,月利率4.5%,期限2个月。后来,谭故意扣留刘的房产证,使其无法向银行借款,也未能按期偿还欠款。谭等人多次威胁、跟踪、砸店,迫使刘签下一份空白合同。谭以刘欠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结束后,谭命令多人将刘强行带到郊外对他进行威胁和殴打,并强迫他重新签下一份空白合同。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07年至2015年,谭等人依靠担保公司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意见》提出应考虑利率市场化改革与维护正常金融秩序的关系,不应支持借款合同中一方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费用的总和。对于当事人通过代扣利息、租金、保证金或收取中介费和服务费等方式变相增加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的行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根据实际形成的贷款关系确定。抓紧修订完善民间借贷案件审判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贷和非法借贷的效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坚决否定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

近年来,一些市场主体反映,人民法院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过高,引起了最高法的关注。为有效引导民间金融健康有序发展,最高法出台了多项文件,强调严格控制法定利率,这对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和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形势下,《意见》提出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对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从源头上防止“常规贷款”和“假贷款”具有积极意义和有效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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