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民商法专家周清林:调整民间借贷利率法定上限是要让市场回归理性
看中华 最新资讯 2020-08-01 21:01:37原标题:西南政法民商法专家周清林:调整民间借贷利率法定上限是要让市场回归理性
关于民间借贷法定利率上限大幅下调的讨论还在继续。
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家发改委共同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显示,为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将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
7月31日,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周清林副教授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专访时表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改在当前有其必要性。对于民间借贷原来的“两线三区”的司法保护上限过高,超出了市场预期的资金成本,不但阻碍了中小微企业的民间融资,也使得违约风险与刑事风险丛生,因而到了该调整的时候。
周清林指出,其时代背景是在逐渐侧重国内经济循环的当下,需要释放市场主体活力,解除各市场要素上的束缚,使其充分按照市场规律流动以创造价值。资本要素对市场主体生产、再生产与经营等,具有至关重要作用。
将“两线三区”改为设定司法保护上限对司法实践有何影响?
自2015年以来,民间借贷行为以“两线三区”进行划分。“两线”为36%和24%两条年利率红线;“三区”是指24%以下为司法保护区;24%~36%为自然债务区;超过36%为无效区,属于非法放贷。
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就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修改进行小范围内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表示,将改变原先划定“两线三区”和以固定利率形式规定司法保护上限的做法,而是直接划定一个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具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标准。
“在此前的司法实践中,‘两线三区’的适用是非常明确的,指出了法律支持的利率范围、法律不支持也不禁止的范围以及法律禁止的范围。”周清林认为,这一变化将给未来相关案件的审理带来直接的影响。
“而设定司法保护上限,实际上只涉及了两个范围,即法律支持的范围和法律不支持的范围。对于法律不支持的范围,并没有进一步区分为由当事人决定的灰色地带和禁止的红色地带。由此给民间借贷纠纷审理带来的影响是,司法保护上限以外超过部分的利息,如果借款人已经支付,借款人主张返还时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并未为司法保护上限所涉及。”周清林说。
如何确定市场可接受的利率水准
近年来不断有一部分市场主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人民法院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过高。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巩富文就提交提案建议:将民间借贷保护利率上限从24%降低至年利率12%—15%之间,取消自然利率。
司法保护利率的区间该如何设定,周清林认为,关键在于该利率是否符合市场存在的利率水准。“一般而言,市场能接受的利率水准为15%左右。此前24%的利率司法保护区上限已经远超15%的市场接受能力,以此而言,应当是高了。”
如果按照上文提及的标准,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作为法定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今年7月20日公布的1年期LPR为3.85%。那么民间借贷利率法定上限最高不超过15.4%,较24%大幅下降。
“这样的调整幅度肯定是非常大的。”周清林说,“从法律上而言,实质上就是要以市场的理性接受能力作为对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要求他们以理性的态度出借与借款。这一调整幅度就是要民间借贷市场回归理性,不能竭泽而渔,谋求的是民间借贷市场的长远而良性的发展。”
他还指出,确定法定利率上限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一般市场主体的接受能力;其二,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
周清林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指出,确定利率的法定上限,实际上就是希望借款双方理性看待借款,尤其是出借人要更加理性看待自己的出借行为以及对获利的预期。一旦超出一般市场主体的接受能力,在特定情况下也许可行,但一般而言只会导致双输的结局。因此,设定法定上限,实际上就是对民间借贷市场的干预,防止民间借贷市场在当事人不理性下的失灵。
法定利率上限调整对借贷市场影响几何?
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将大幅降低的政策消息释放以后,360金融、乐信、嘉银金科、信也科技、宜人金科等网贷机构的股价迎来集体跳水。
市场悲观情绪认为,在风险成本没有下降的情况下,民间借贷法定利率大幅下调对小贷公司、网贷机构、典当行等类金融机构的经营会产生较大压力,甚至会导致民间借贷市场的供给大量减少。
周清林认为,有这样的担忧情有可原。小贷公司、典当行等类金融机构的存在加大了民间融资的成本,较之于直接民间融资当然具有劣势。“但也要看到其可能带来的利好,即在利率下调下,市场对小贷公司等类金融机构要求更高,需要它顺应市场发展,改革自己的经营管理模式,真正寻找自己的市场定位。另外,为了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成本,有可能会促使直接民间融资出现更加合理的繁荣。”
“利率下调对民间借贷市场的供给必定有一定的影响。如果能利用这一点更加改善社会治理而降低风险成本,民间借贷市场将会得到更加良性的发展。”周清林进一步解释称,在借贷市场上,风险成本这些条件都具有可变性。如果通过社会治理的完善降低了风险成本,将收益风险比提升到了出借人能接受的范围,也会激励民间资本进入民间借贷市场。
有观点认为,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将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对此,周清林指出,如果仅试图以民间借贷市场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境况,调低利率并不能实质上解决问题,相反有可能带来进一步的困境。
“试想,如果中小微企业并不具备担保条件且前景并不明朗下,利率的调低只可能让民间资本望而却步,会进一步阻碍中小微企业从民间借贷市场获得资本。”周清林说,“不过,有可能的是,在风险成本很高的情况下,调低利率会迫使民间资本不进入民间借贷市场而为了安全进入银行。如果银行遵循政策指引,也许会一定程度上解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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