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列表

如何呵护捐赠人的善意?网络募捐须守住法律的底线

看中华 最新资讯 2020-04-01 13:06:42

如何呵护捐赠人的善意?网络募捐须守住法律的底线

资料图 钟心宇 制

正义网北京3月30电(见习记者单鸽)以抗“疫”为由,武大博士冒用校友会名义进行募捐、不法分子假借为抗击新冠肺炎募捐之名实施诈骗活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当许多群众纷纷自发捐款捐物,参与支援抗击疫情的慈善活动时,人们的善良被一些利欲熏心的人盯上了。

善心不可辜负。如何让慈善募捐合法合规地进行,呵护捐赠人的善意?

慈善募捐需合法合规

疫情发生后,热心的个人、团体、组织等都在积极筹措物资,组织募捐。是不是所有组织或是个人都可以发起募捐?

记者注意到,2月14日民政部发布《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依法规范开展疫情防控慈善募捐等活动指引》,其中明确提到,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可以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募捐活动。这意味着,并非所有人都有资格开展慈善募捐活动。

“根据慈善法规定,只有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且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才能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活动。”中国慈善联合会法律顾问、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凌霄告诉记者,“这里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募捐的主体必须是慈善组织,二是募捐实施主体必须持有公开募捐资格。”

对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张凌霄表示,可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合作的方式联合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并由该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管理募得款物。“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正确募捐方式。”

取得募捐资格后,慈善组织进行公开募捐活动,也要严格遵守慈善法及相关法规政策要求,并不是想组织就组织。“简单来说分三步走:完成备案、发布信息、公开信息。”张凌霄表示。

张凌霄告诉记者,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慈善组织等应将募捐方案报告给登记的民政部门进行备案,募捐方案要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接受捐赠方式、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等。

因疫情来的突然,很多慈善组织在尚未做好准备的情况下就开展了募捐活动,对此,民政部表示,因情况紧急,未能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备案完成后,慈善组织等方可以对外发布募捐信息。“如果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慈善组织还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张凌霄表示,在以该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也是被允许的一种方式。

对于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的慈善募捐,张凌霄特别强调了平台的验证义务。依据慈善法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周期小于等于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全面公开募捐情况;公开募捐周期大于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应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张凌霄介绍说。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赵廉慧在接受采访时特别强调,凡是以抗击疫情为目的发起的募捐活动,若捐赠人没有另行指定特别用途,不管捐赠人是否指明“用于抗击疫情”,都只能用于抗击疫情的目的,使用者不得擅自改变善款用途。如果捐赠人明确指定用于抗击疫情的某一种特定用途,使用者应尽量尊重捐赠人的意愿。

“如果慈善组织违背公益性的要求,违法使用善款,民政部门可以对该慈善组织采取责令其限期改正、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整改,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等措施。慈善组织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赵廉慧表示。

信息公开是接受监督的前提

对于慈善捐赠的去向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公众比较担忧和关心的话题。募捐来的善款怎么监管?慈善行为怎么规范?善心怎么呵护?每一个问题的背后,都指向了慈善组织的监管问题,时刻考验着慈善组织的良心和能力。

在张凌霄看来,公信力是慈善组织的安身立命之本,对于慈善组织来说,不论是自律还是外界的监管,做好信息公开是前提。

事实上,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行为是法定要求,慈善法用了一整章的内容对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问题进行了规定。民政部还出台了更为细致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以此规范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因此,《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依法规范开展疫情防控慈善募捐等活动指引》中特别提到,慈善组织、红十字会要做好捐赠款物收支情况的数据汇总和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情况,特别是重点疫情防控物资的接收分配明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在张凌霄看来,此次疫情中,慈善组织除了要依法公开募捐的资金,对于涉及医疗物资的采购,也有必要主动公示采购协议、采购物资规格、供货商资质文件等内容,而作为内部治理的制度性文件,物资采购制度(采购管理办法)等内容更是在日常就应该主动公示的内容。援助项目的收支情况,也应在事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信息公开也是慈善组织问责的重要方式。”张凌霄表示,“无论慈善组织在其他方面是否履行慈善宗旨,只要没有尽到信息公开义务就应当依法受到处罚。”

民政部曾表示,若发现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可向各级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将加强监督指导,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善款的妥善运用不仅事关捐赠人的利益,更重要的是它还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社会公众有权对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赵廉慧表示。

公众的监督也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倒逼慈善组织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张凌霄认为,公众的监督权是以知情权为前提的,公众只有获知全面、准确的信息,才能行使自己的监督权。

对于政府而言,也应该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捐赠款物使用情况依法严格监督,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维护慈善募捐管理秩序。“实际上,对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在责成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的同时,也将影响更多公众依法行善、规范行善。”张凌霄说道。

个人求助不同于慈善募捐

很多人会混淆慈善募捐和个人求助的概念,以为都是在“做慈善”,实际上,二者存在着很大的不同。

“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在慈善募捐中,捐赠人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将其财产捐赠给慈善组织,是慈善捐赠行为。”张凌霄介绍说,“个人求助是指,个人因自身或家庭成员出现困难,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向社会求助的行为。针对个人求助进行的捐款行为,属于民法上的附义务的赠与行为,即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民事赠与行为。”

按照慈善法的规定,个人不能开展任何募捐活动,但可以发起个人求助。在张凌霄看来,这因为考虑到了我国扶危济困的传统文化,为真正需要的人保留了一条私力寻求救济的渠道。

“对于求助发起人而言,个人求助虽然没有纳入慈善法律体系监管,不受慈善法调整,但属于法律的监管范围。”张凌霄说,如果求助者发布了虚假信息或者发布的信息隐瞒了重要事实,可能构成民法上的欺诈,严重的可能触犯刑法。

事实上,因为在实务操作中,平台确实无法对于求助人的工资收入、房屋财产、车辆财产等个人或家庭资产进行真实性的核实,只能靠求助人自证。而要让网友自己去分析判断信息的真实性,恐怕也绝非易事,公众并不具备专业的辨识能力,更没有对个人信息核查的权利。“无论是对有关部门还是网络平台,监管责任主体尚不清晰、监管机制尚不健全、监管规则尚不完善,这些问题也让个人求助的‘诈捐’行为拥有了存活的空间。”张凌霄说道。

避开假募捐真诈骗的坑

疫情期间,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以慈善募捐为名行诈骗之实的诈骗案。1月27日,犯罪嫌疑人蒋某、孙某以“为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募捐”为名,编造“市希望工程管理办公室、市志愿者协会”发起募捐,并附有孙某微信及微信支付二维码的虚假材料,在北京市西城区多地进行张贴和散发,利用群众的善良心愿,实施诈骗行为。蒋某、孙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2月12日,西城区检察院依法对蒋某、孙某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

3月6日,民政部发布了《关于谨防不法分子假借疫情慈善募捐名义进行诈骗的提示》,提到有不法分子假借“为抗击新冠肺炎募捐”之名实施诈骗活动,并再次提示,企事业单位、个人、没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等,均不得直接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利用大家的善心进行诈骗,让人防不胜防。那么,如何正确区分真正的慈善募捐和假募捐真诈骗呢?

张凌霄表示,要判断一个合法的公开募集,可以看是否具备三个重要条件:属于慈善组织、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募捐方案进行备案。“这三个条件是发起公开募捐的前提条件,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都有可能属于非法公开募捐。”

记者注意到,捐赠人可以通过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以及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主办的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全国的社会组织相关信息以及涉嫌非法社会组织的名单;还可以通过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主办的“慈善中国”网站,也就是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来查询慈善组织、慈善项目和募捐方案等信息;此外,还可以查询各个慈善组织自己的官方网站。“通过以上方式,基本可以判断一个机构是否假冒、募捐项目是否合法了。”张凌霄说道。

“慈善法其实也意在引导社会公众,通过慈善组织做慈善。因为个人要处理好善款使用及信息公开问题都是比较困难的,在公信力方面都是有风险的。”张凌霄建议捐赠人还是向合法正规的慈善组织捐赠善款,可以更有效的维护自身权益。由慈善组织介入,根据受益人的具体需要对善款进行管理和使用,既能发挥慈善组织的专业救助能力,对善款使用的形成监管,对受益人进行最大效益的救助,也能增强募捐活动的透明性和规范性,更好的保障捐赠者和受赠者的权益和权利。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看中华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看中华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