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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龙坎商标注册引发全国热议 法律专家:合法知识产权应受保护

看中华 最新资讯 2018-03-30 17:53:27

小龙坎商标注册引发全国热议 法律专家:合法知识产权应受保护

1月4日,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仁众管理”)对外宣布,已合法合规注册取得“小龙坎”商标。同一天,大众点评网接到小龙坎方母公司“仁众管理”函件,要求将未经授权的所有小龙坎店全部下线。本以为“小龙坎商标注册”就此尘埃落定,但社交媒体上关于“小龙坎作为重庆地区沙坪坝下属的街道名称,能否注册为商标?”以及一些商家认为“虽然仁众管理在最开始对小龙坎品牌的发展有很大的贡献,但是现如今小龙坎的巨大商誉和知名度也有众多商家的贡献和功劳,因此,小龙坎商标的权益不能由仁众管理一家独享。”的讨论不绝于耳。

1月底,成都市郫都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通报,在“2018红盾春雷行动中”,该局根据“小龙坎”商标权利人的请求,对辖区内7家使用“小龙(龍)坎”作为店招的火锅店进行了调查取证,初步判定涉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目前已经正式开始立案调查。1月29日,成都高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回复:已要求辖区内涉嫌侵权的12家门店进行整改……

据全权代表仁众管理处理维权相关事宜的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统计,成都当地已有63家侵权店改换门头,更改后的门头不再带有“小龙坎”字样。

而就在同一天,一场关于“小龙坎”商标的法律专家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法律界的知名专家齐聚,讨论后一致认为:“小龙坎”商标上的权益应当归属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享有,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未经“小龙坎”商标权人许可在店面名称、商业装潢中使用该商标以及相关的商业标识会涉及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

同时,某些公司把自己的品牌在对外经营和宣传上,刻意混淆视听,让消费者误认为该门店属于“成都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品牌。这其实构成了虚假宣传,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另外,在获悉商标权人获得了“小龙坎”的注册商标后,然后拒不改正的,继续对外以“小龙坎”火锅的名义对外经营的,甚至有可能会涉嫌刑法“假冒注册商标罪”。

法律专家:

顺应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保护合法取得的“小龙坎”商标

针对最近成都的知名餐饮品牌“小龙坎”火锅,引发的关于商标法律问题的热议,北大法律信息网特别召开本次知识产权讨论会,主办方希望通过分析研讨“小龙坎”商标事件,引起社会各界对商标这类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权工作予以重视,并促进建立合法、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讨论会现场邀请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吴汉东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李明德教授,中华商标协会曹中强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张今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平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孙国瑞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国斌教授,北京市律协商标委员会主任刘晓飞律师等国内知名法律专家参加了会议。

专家们分别从《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以及国家工商总局的行政规章出发,在理论与实践的层面,进行了讨论。大家共同认为“小龙坎”取得的商标权合法有效,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2014年开始创建并使用“小龙坎”品牌,从推广的投入和获奖的情况来看,持续不断地累积的商誉,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未经“小龙坎”商标权人许可在店面名称、商业装潢中使用该商标以及相关的商业标识会涉及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

专家们在会议中,同时表达了对目前市场中出现任意冒用他人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市场乱象的担忧,呼吁了全社会应尊重他人的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鼓励建立健康有序合法的竞争秩序,并对目前国内商标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宝贵的建议。

关于“小龙坎”商标的法律问题  

权威解释在这里

“小龙坎”作为重庆的街道名称是否可以注册为商标,仁众管理注册商标权利是否稳定?

专家意见:“小龙坎”商标是仁众管理的合法在先权利并被作为未注册商标进行使用,该商标具有“其它含义”且通过使用获得了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小龙坎”商标注册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其权利真实、合法、有效。

“小龙坎”三字虽然与重庆沙坪坝区下属的街道名称相同,但“小龙坎”三字具有“其它含义”,并且经过仁众管理的长期使用,获得了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小龙坎”三字只是街道名称,并非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在商业活动中以简体、添加前缀或后缀等变换方法使用“小龙坎”字样的行为是否侵犯“小龙坎”商标权益?

专家意见:对于在商业活动中以变换方法使用“小龙坎”标识的行为,如果变换后的标识的音、形、义没有发生重大改变且使用变换后的标识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则有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虽然仁众管理是以繁体“小龙坎”三个字注册商标并使用,但这种注册和使用行为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第十七条关于繁体字使用的特殊规定;同时,由于繁体字与简体字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这意味着繁体“小龙坎”商标的保护范围应当覆盖简体“小龙坎”商标,他人不得未经许可将简体“小龙坎”作为商标或作商标性使用。

对于诸如“李氏小龙坎”、“小龙坎原味”等通过添加前缀或后缀等方式模仿“小龙坎”作为商业标识的行为,应当结合其主体含义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以及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综合判断。如果添加前缀和后缀的行为没有改变商标的主体含义,该添加前缀或后缀的商业标识应当构成“小龙坎”的近似商标,两者不仅商业标识近似,或模仿者的店面装潢、商品包装等元素与仁众管理的“小龙坎”火锅品牌相同或近似,足以证明模仿者攀附他人商誉的意图十分明显,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两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这种情况下模仿者的行为应当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混淆行为而被禁止。

一些商家认为,“虽然仁众管理在最开始对小龙坎品牌的发展有很大的贡献,但是现如今小龙坎的巨大商誉和知名度也有众多商家的贡献和功劳,因此,“小龙坎”商标的权益不能由仁众管理一家独享。”这种理由是否成立?

专家意见:上述说法是目前存在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中的常见的错误认知。首先,仁众管理是“小龙坎”商标的权利所有人和商标商誉的主要来源。根据“小龙坎”国家工商总局发放的“小龙坎”商标注册证【第18096479号】,显示“小龙坎”商标注册人为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日期为2017年06月21日,有效期至2027年06月20日,可知“小龙坎”商标注册有效且归属仁众管理所有。

其次,仿冒者因仿冒行为而产生的投入不能成为分享他人商标权益的正当理由。现有证据显示,2016年成都地区涉嫌侵权的门店有400多家、以“××小龙坎”字样进行工商企业登记的有70余家,而仁众管理的“小龙坎”品牌火锅店在成都仅十二家直营门店,并无任何加盟商。如此众多的仿冒门店和工商登记企业的存在本身就足以证明“小龙坎”商标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而巨大的商业价值也反过来映证了众多仿冒者存在攀附小龙坎商誉、谋取不正当竞争利益的主观动机。因此,与其说“小龙坎商标的良好商誉是众多商家仿冒的结果”,倒不如说“小龙坎商标的良好商誉是众多商家仿冒的原因和动机”。

近年来中国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立场逐渐偏向维护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司法原则,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的精神来看,加大保护在先权益的力度、维系正当有序的竞争秩序的政策立场和司法原则将在未来的立法取向和司法实践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这些政策立场和司法原则对于如何看待和解决“小龙坎”商标法律问题也将大有裨益。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陈怡然

原标题:小龙坎商标注册引发全国热议 众法律专家在京呼吁:合法知识产权理应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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